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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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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八年三月目录一、前言3二、释义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8四、基金份额的发售9五、基金备案10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1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9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7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4十、基金的托管36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36十二、基金的投资37十三、基金的财产49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50十五、交易的清算与交割5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5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7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58十九、基金
2、的信息披露59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3二十一、违约责任66二十二、争议的处理67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67二十四、其他事项6869一、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3、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4、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三)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5、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69(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二、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
6、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7、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8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6913.《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8、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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