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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国务院常务会议2009年4月8日正式决定,在上海和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同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6部委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随即下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对试点地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出口退税问题予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2010年6月,6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
2、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增加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9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国务院常务会议2009年4月8日正式决定,在上海和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同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6部委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随即下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
3、函〔2009〕470号),对试点地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出口退税问题予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2010年6月,6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增加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9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国务院常务会议2009年4月8日正式决定,在上海和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同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6
4、部委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随即下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对试点地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出口退税问题予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2010年6月,6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增加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9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文件规定,2011年9月我省被
5、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我省正式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对于全省出口企业规避汇率风险、节省结汇成本、加快结算速度、方便贸易往来,提升出口商品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税函〔2011〕26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以赣国税函〔2011〕29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1〕494号)。一、试点企业评审工作(一)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9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的;2.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2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3.近2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4.近2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5.近2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6.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二)我省省市两级国家税务机关应严格遵照上述标准,
7、逐项对试点出口企业加以评审,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汇总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三)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日常管理,对于试点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1.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或涉及税务违法案件检查的;2.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3.多次未按规定提供税务部门所需单证、资料且经劝告无效的。二、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规定(一)人民币结算业务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使
8、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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