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逻辑规则向程序规则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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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从逻辑规则向程序规则的演进刑事证据制度:从逻辑规则向程序规则的演进  ——以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为切入点的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以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为样本,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证据制度的发展和变革作了梳理.讨论了为规范司法机关诉讼活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充分考虑中外法律传统、诉讼模式等方面差异,充分考虑国情并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时的考量因素。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体现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从以逻辑推演规则为基础的制度体系向以价值考量为依据的程序规则体系的演进。不仅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如此,关

2、于证据概念、举证责任、证人保护、证人出庭等的修改也体现了这一特色。由此带来的观念变化也为我国确立更加健全的程序规则起到了促进作用。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逻辑规则法律真实程序正义保障人权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9★精品文档★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证据制度涉及举证责任、证人保护、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重要内容。在修改研究过程中,这些问题都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和思考。在《刑事诉讼法》通过之后,我们重新审视相关内容,回味其中发生的

3、一切,不难发现,这些问题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其背后折射出的我国证据制度观念以及证据制度性质的重大变化。如果说1996年及其之前的证据制度主要是保障逻辑工具能够正确运用的规则,那么2012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证据制度则更多是从刑事诉讼价值抉择入手所建立的一系列程序运作规则。这些进步和变革中最鲜明的一点,就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分析,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在各项证据制度修改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考量和选择。  一、制度理念从客观真实到程序正义的演进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以查明案件

4、事实为基本价值诉求的倾向,实体真实的诉讼观念将诉讼活动,特别是与证据有关的规则基本束缚在保障实体事实的认定上,即使在诉讼中存在非法取证等侵犯公民人身、生命、财产、隐私等重大权利的行为,只要案件客观真实,则不否认司法的公正。也就是说,在“保障人权”和“惩治犯罪”两种价值观念产生冲突时,惩治犯罪一般会成为首要选择,并进而要求应当以客观真实而不是法律真实作为定案的依据。⑴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9★精品文档★因此在权衡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关系时,基本是向案件真相倾斜,如果非法收集的证据能

5、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则倾向于容许该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使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严禁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其背后的价值诉求也主要是从刑讯逼供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角度切入。这种有所偏颇的观念造成诉讼价值诉求和实际效果的悖反。本来侦查机关进行诉讼活动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查明和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生命、财产、隐私等权利。但在实践中,这一目标却往往和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之间形成一种奇怪的因果循环,保护公民权利的动机有时不仅不能为防止刑讯逼供提供动力,反而一定程度上刺激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

6、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9★精品文档★  从证据属性的角度分析,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证据与事实的逻辑关联,主要从其证明力角度考虑证据的可采性,但缺乏程序正义理念支撑,因此没有将证据合法性作为证据可采性的基本判断依据。刑事诉讼法中存在以法律形式对证据的证明力做出限定的情况,但没有对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能力的限定性规定。比如,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一切事实均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证据。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43条规定,一切案件应当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没有口供,

7、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的事实。反之,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的事实。这也是将证明力做为法律问题,对证据的证明力做出限制性规定的情形。不过,虽然相关理论认同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种属性,但对客观真实而缺乏合法性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却没有明确规定。然而,从正当程序理念出发,刑事诉讼法不仅要保障查明案件事实,正确惩治犯罪,也要规范和制约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保障公民在诉讼程序中的生命、人身、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不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也就是说,保障人权本身应当成为证据制度的一个重要的价值考量。

8、在诉讼活动本身会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冲击的情况下,程序正当和查明案件事实之间本身就存在重大的冲突,出现非法证据是否排除的选择是不可避免的。总的来说.一个国家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与该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念和对公民权利的重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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