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证明的逻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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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刑事证明的逻辑规则刑事诉讼的核心是庭审。庭审的核心是举证、质证、认证"三步曲"。其中举证质证是公诉人的职责,认证则是法官特有的诉讼行为和职能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证据认证标准是"确实充分",对于这一认证标准,经调查,有54%的被调查公诉人、法官认为不好把握,而认为好把握的人中,84%属于从事法律工作4年以上的人,认为很好把握的人则没有。以上情况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确实、充分的认证标准过于抽象化和绝对化,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操作,诉讼实践表明,研究并确立一些基本的审查判断证据的逻辑规则,对于把握认证的标准是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必要的。笔者认为,"确实充分"这一认证标

2、准,包含有两层含义:"确实"表明了对刑事诉讼证据质的要求,"充分"则是表明对证据量的要求,因此,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无非围绕着案件每一个证据是否确实及整个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而展开,而这两方面的审查,应遵循以下三大逻辑规则:相互印证规则、充分必要规则和唯一结论规则。    一、相互印证规则    所谓相互印证规则,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只能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来证明,无法相互印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何谓孤证?引申而言,孤证是指信息源单一的证据,换言之,如果信息是由单一的信息源发出的,无论其先后注入几个载体,该证据依然是孤证,任何案件的认定,都不

3、能以唯一的孤立证据来认定,无论证据看上去如何可信。如:2005年5月,某犯罪嫌疑人来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称其曾于2004年9月某日在一商场扒窃一顾客现金一千余元,慑于严打声威,现前来自首,公安机关经调查,无法查找到失主,也无其他证据线索。对于此案,有人主张定罪,因为该人确系真诚投案自首,虽无其他证据认证,从常理来讲,其投案自首的可信度是不容置疑的。但此案不能认定盗窃事实成立,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无其他证据证实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该案属典型的孤证,即使该自首者在作案后把扒窃经过告诉A,A又告诉B,B又告诉C,那么,从表面上看,除该自首者自己

4、的供述外,还有ABC的证言予以证实,似乎不是孤证,但ABC的信息最终都来自于自首者自己,若无其他有力证据,此案仍是孤证,不能定案。  2、同一性规则。即不能以反映同一个人的不同罪行(或行为)的证据来相互印证,以此作为确认这些证据证明力的根据。如:某村连续发生数起撬门入室盗窃案,作案手段十分接近,恰巧该村梁某因盗窃罪刚刚刑满出狱,而梁某以前的盗窃手段与新发案件十分相似,村民及公安机关均怀疑梁某作案,遂将其拘留,但梁某矢口否认自己作案,公安机关亦未找到梁某作案的其他证据。后来,公安机关在破获他案时,抓获另一名犯罪分子王某,王某供认该地盗窃案系其所为,并有证据佐证,公安机关才将

5、梁某释放。此案表明,作为定案证据的相互印证,只能是同一案件的证据,不能以不同案件的证据来印证,案犯的前科劣迹只能作为刑事侦查的线索,而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3、对应性规则。即在排除串供的情况下,人证之间的细节吻合可以认定该人证为真实;在排除指供引供等情况下,人证与物证之间的吻合可以认定该证据为真实。如:2000年1月13日,被告人张甲(男,54岁)患病多年的继父张乙病情突然加重,当晚,被告人张甲一直守在其父身旁,第二天上午,张乙之妹张丙探视时,发现张乙已经不能说话,头部有一铁钉,被告人之妻刘某得知后,将张乙头上的铁钉拔出,并随手扔掉,1月14日下午3时,张乙死亡。法

6、医鉴定:1、被害人系颅脑外伤致颅内出血死亡;2、致伤物系直径0.5CM,长10CM以上的硬铁钉类;3、死者自己无力完成钉揳而非他人不可。结论:死者系被他人用铁钉揳入颅内脑出血而死亡。被告人张甲归案后先后被提审七次,其中一次供认杀父过程:父亲长期卧床不起,对张甲的生活是个累赘,张甲之子1月16日结婚,张甲怕张乙16日死亡,喜事丧事一起办不吉利,所以产生杀父的念头,1月14日早7时,张甲见父亲快不行了,即从墙上拔出一颗六、七公分的铁钉,用手硬摁进父亲头内,其余六次提审,被告人均不供认,并拒绝回答问题。其他证据有:1、被告人之妻刘某证实:1月13日早给张乙送饭时,见其吃饭尚可,

7、也能说话,13日晚上再次送饭时,张乙已不能说话;2、村医李某证实:1月13日晚上给张乙看病时,见其只倒气,已快不行了,给其打了一支洁霉素;3、邻居王某、赵某等人证实:1人14日上午去看张乙,发现张乙头部确有一铁钉;4、经查被告人之子结婚日子定在1月16日;5、现场勘查,墙上确有一钉孔。此案根据对应性规则,可以认定张甲杀父,首先其有杀父动机,其次有作案条件,再次所供述作案手段与尸检及现场勘查吻合,尤其是铁钉的出处--钉孔,除张甲之外,其他人是不能知道的。  4、差异性规则。即绝对一致的证人证言必为虚假的证言。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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