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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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乌匆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因其自愿协商、程序简单和成本低廉等特点而深受群众欢迎,对平息社会纷争、化解社会矛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际上享有“东方之花”的盛誉。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社会矛盾加速上升、复杂多变,如何更好地服务新时期的改革发展的大局,是值得思索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乌匆县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的调研,掌握乌匆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探索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一、乌匆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一)县乡村三级的调解网络

2、基本建成。全县14个乡镇(街道)政府均建立乡镇级调解委员会,配备调解员69人;全县186个行政村(居)委员会以及部分较大自然村均建立村民自治调委会,共202个,配备调解员718人;各自然村层面发展矛盾纠纷信息员名,主动排查矛盾纠纷信息,协助调委会做好相关调解工作。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统一指导,今年10月,乌匆县依托县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县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调解中心、调解委员会和信息员的建立,确立了县、乡、村三位一体的覆盖全县行政调解网络,基本实现了“哪里有矛盾纠纷,哪儿就有人民调解组织”。(二)常态化的调解制度基本形成。一是纠纷排查机制。建立了以矛盾纠纷

3、信息员、村(居)民小组、社区(村)委员会组成的预警网络,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重大节庆和敏感事前组织一次摸底排查,发现纠纷,立即上报,并依托110联动机制,第一时间介入处理。二是纠纷调处机制。建立起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纠纷调处原则,一般民间矛盾和纠纷由村级调解委员会处理,村级调处有难度的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以及跨村(社区)的矛盾纠纷由乡镇街道调委会处理,对涉及多个部门或久调未决的疑难纠纷,有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研究决定,基本形成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社会矛盾化解局面。三是工作交流和业务培训制度。各乡镇街道调解委

4、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例会,各司法所每季度召开一次调解工作交流会;县司法局每年组织1次全县调解员业务培训。以会代训,促工作经验的交流、促调解业务的提高。二是调解激励机制。一方面开展先进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评选活动,培育调解员荣誉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推行“以案定补”制度,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别给予每件100元、30元、20元、10元不等的补助;各乡镇(街道)根据县经费补助标准按1:1比例给予配套,一定程度地激发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三)人民调解化解纠纷的能力逐步提升。一是人民调解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渠道。2009年至2011年,全县信访案件

5、件,各调解组织共调处矛盾纠纷20764起,占全县信访案件数量%,是同期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数的倍。二是人民调解案件数量逐年递增,调处成功率高。2009年-2012年,全县调处案件分别是件、件和件,案件数量年均增长%,年调处成功率均在95%;今年上半年,各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纠纷起,同比增长%,调处成功率为98.6%。三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提高。2009年-2011年,在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案件数量分别是件、件和件,。(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初步形成。一是大调解工作格局初步建构。2011年10月,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

6、公室印发了《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初步建构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此后乌匆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明确了行政调解的工作范围和重点为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规范了行政调解工作从受理、交办、调查、调解以及法律救济等一整套程序;建立了县行政调解工作体系等,初步建构起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调解机制。二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衔接机制。2006年,设立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工作室,建立诉前引导调解、诉中委托调解等诉调衔接机制;2010年8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

7、下简称《人民调解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该制度建立后,人民调解司法衔接的紧密型全县达成人民调解书份,申请法院司法确认份,通过司法审查份。二、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1.人民调解工作重视度不够。虽然,乌匆县调解网络基本健全,但各调委会主任均为兼职,主要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干部、村支部书记或支委干部兼任;真正专职从事调解工作的调解员也不多;乡镇(街道)和村干部工作重心都放在乡镇(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上,对调解工作和调解业务的提升重视不够、关注不多。虽然,2007年,我县建立了“以案定补”的工作激励机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推

8、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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