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浅议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范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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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范围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路效国王秀梅共同犯罪是普遍存在的犯罪现象,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而挪用公款罪作为一种常见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自然也存在共同犯罪这种犯罪形态,且在司法实践中日趋增多。但由于目前挪用公款罪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尚不健全,共犯范围未能明确,对其如何认定、非使用人及单位能否成为共犯等问题争议颇多,从而造成司法操作混乱、认定不一的局面。因此,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是非常必要的。一、认定挪用公款罪共犯的现状(一)目前认定挪用公款罪共犯的法律依据目前认定挪用公款罪共犯的法律

2、依据较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刑法对挪用公款罪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2、有关立法解释2002年4月28日1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三百八十四条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

3、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3、有关司法解释(1)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5月9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2)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也作了与上述司法解释同样的规定。(二)目前认定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范围从上述有关法律及解

4、释可以看出,1997年刑法颁布之初,对挪用公款罪共犯范围的认定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人们只是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摸索操作;加之,当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形式也往往呈现单一性,即挪用人与使用人并不分离,所以人们对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理论研究并不多见。之后,挪用人与使用人呈现分离、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案件时有发生,并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因此,1998年4月及1999年8月“两高”先后对“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作了规定。从此,在挪用公款

5、罪的共犯范围中明确了公款使用人的存在,打破了多年来“使用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的局面。二、司法实践中认定挪用公款罪共犯存在的问题和争议12众所周知,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种,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这是针对挪用公款罪的单独犯罪而言。非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却可以构成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是我国刑法总则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决定的。然而“两高解释”的出台,虽然明确了“使用人”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但同时又让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范围更加模糊,对非使用人及单位是否构成

6、挪用公款罪共犯的问题,理论界有了不同的认识和看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非使用人”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有着不同的看法“两高解释”规定,使用人在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情况下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但并未明确其它共犯是否可以并存。因此,就挪用公款共犯是否仅限于公款使用人这一问题,引发出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罪共犯仅限于上述规定中的使用人。既然上述规定,仅对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作了规定,那么也就只有使用人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另一种意见认为:上述规定只是规定了使用人在何种情形下才能构成挪用公

7、款罪的共犯,并没有限制、排他的含义。因而,除使用人以外,非使用人实施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挪用取得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也应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从我国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定义和特征以及分类来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范围不仅限于使用人,也包括非使用人12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的概念及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问题设立在刑法总则中,而没有在分则中逐一列出,是为了避免分则条文的过于繁锁,共同犯罪理论适用于分则中的任何犯罪。根据我国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只要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

8、人,在主观上具备挪用公款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挪用公款行为,均应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此,无论是使用人,还是非使用人,只要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我们都可以根据其在挪用公款中所起的作用、所处地位以共犯定罪处罚。如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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