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海禁政策下的福州海上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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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海禁政策下的福州海上贸易1、相关定义1.1、概念界定贸易,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商业活动”。魏书杰在《中国海上贸易发展战略研究》一文中提到:根据依据贸易的内容,可以把贸易分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依据贸易的地域,可以把贸易分为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而立足于一个国家或地区去看待他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业活动就有了对内贸易和对外贸易之别。海上贸易,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以海洋为主要途径,通过海上运输进行的贸易即为海上贸易,本文要讨论的不仅包括环渤海区域与其他国家进行的海上贸易,还包括区域内山东与辽东、

2、直隶之间,以及这一区域同国内其他沿海地区的海上贸易。1.2、基本概念及内涵(一)FCR的概念及其界定目前国际公约与中国实务中对FCR的界定并非拥有完全统一的定义。但字面上的FCR都被解释为”货代收据”,英文全称为”Forwarder’sCertificateofReceipt/Forwarder’sCargoReceipt“,即”货运代理收讫货物证明”。《联合国贸易单据设计样式》中将其定义为”货运代理人签发的确认其控制特定货物并根据不可撤销的指示将货物发送给单证中记载的收货人或置于收货人支配下的不可撤销单据”,定义中FCR的

3、签发人被定义为”货运代理”,但在实务中仍出现了承运人直接签发或以”无船承运人”身份出现的货运代理签发FCR的情况。其中货运代理(rfeightforwarding),是指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中间商(包含船方)和运Ir组织者,其目的是为国际贸易和国际货物运输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国际货运代理是指接受进出口商品收货人或发货人的委托以托运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报酬的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细则》第2条进一步明确了国际货运代理人可作为代理人

4、或独立经营人从事海上货物运输活动。根据FIAT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规定,货运代理需具有专门的知识,依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承载货物,保证安全、迅速、经济地运送货物并控制货物运输的全过程,被认为是国际货物运输的设计师。FCR并非是全新的贸易单据形式,其由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简称FIATA)于1955年制定并提供该单据给协会内的国际货运代理人使用。FIATA拥有版权和管理权,所以凡使用其制作的FCR进行海洋运输贸易的货运代理人需进行申请并与协会签署单证许可协议。在外贸实务中,FCR并非制式一致,而是依据货运

5、代理人需求不同,呈现不同内容。作为国际货运单据的一种,FCR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其与C/R(CargoReceipt即承运货物收据)、运输单据以及海运提单(OceanB/L,后面简称B/L)有密切关系且在实务中经常出4第一章FCR和其他海运单据现,但之间的界定范围却有很大不同,如表1所示从贸易运输范围与功能适用范围两方面对四者之间关系进行辨析,其中FCR的界定范围明显大于C/R同时小于运输单据(因为运输单据是一种笼统的总称),事实上C/R内容较为简单,就是一份由收货人出具的普通货物收据;FCR相对复杂,其由FIATA制定的标

6、准格式与海运提单等运输单据十分相像,甚至部分FCR包含SailingDate或是OnBoardDate等发运信息。当然尽管形式与部分内容上有所相似,作为两种不同的货物运输单据且介于B/L在海运贸易中运用广泛,FCR与B/L之间的异同点很值得研究,其中关系将在下文中细述。(二)FCR的适用贸易术语从对FCR概念的界定中能看出,FCR这一运输单据涉及”‘货运代理’确定其控制特定货物”的环节,在贸易实务中,发货人将在收到FCR后成为运输合同中的交货托运人,而”货运代理”将货物控制起来,即是实际与托运人之间发生了某种有关货物的”交割

7、”,但由于”代理”关系存在,事实上交货人对货物的物权并未进行转变,同时又要体现”控制货物”,所以贸易术语中有关船上交货的FOB等F组术语以及工厂交货的EXW都可以在货物运费以及保险上表现出”控制”的变化。事实上,近年来,也出现以CIF贸易术语进行的涉及FCR单证的案例1。但其中FCR的运用只是被告”货代方”用于规避原告”出口商”的主张的举证。这再次证明了CIF过程中当且仅当”货运代理”作为海运提单上”托运人”委托实际承运人时,才能实现”货物控制”权的转变,即从”货运代理”角度看,就是运用FOB贸易术语具有合理性。1案例来自于

8、张亮的《FCR单证的风险及对策》,载于2009年7月《中国船检》5《鹿特丹规则》下FCR在海上货运贸易中的适用性的研究表1四种运输单据的对比—单据名称贸易运输范围功能适用范围FCR(货代收据)1国际海上货物运货物收据;货物只输;一般为装运港至指能交予FCR载明的记名定目的地收货人;需要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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