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灰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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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为落实卫生部《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11]60号)的要求,科学、有序、及时、有效处置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脊灰病毒相关事件,维持我国无脊灰状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技术方案。一、目的及时发现脊灰野病毒、疫苗衍生脊灰病毒(VDPV)、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并规范相关事件调查处置方法,快速阻断病毒的传播。二、适用范围本技术方案适用于脊灰

2、野病毒、VDPV、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相关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三、定义脊灰野病毒、VDPV、免疫缺陷者疫苗衍生脊灰病毒(iVDPV)、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及相关病例,以及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cVDPVs)、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循环的定义参照相关诊断标准。四、监测与报告按照《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方案》,对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进行常规监测,并开展密切接触者、健康人群和环境脊灰病毒监测。1.脊灰野病毒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环境或健康人群、AFP病例标本中发现脊灰野病毒,应在24小时内报告

3、卫生部,并通报相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脊灰野病毒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卫生部。2.VDPV和cVDPV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VDPV病例或携带者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卫生部,并通报相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cVDPVs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卫生部。3.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及其循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录入AFP病

4、例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并通报相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24小时内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循环病例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卫生部。五、调查处置(一)成立技术指导组和调查小组1.发现脊灰野病毒、cVDPVs或脊灰疫苗高变异株循环,国家、省级均应成立由流行病学、病毒学、卫生应急和临床医学等专家组成的技术指导组,负责分析、预测疫情,指导现场调查处理工作。发现脊灰疫苗变异株循环,调查处置原则等同脊灰疫苗高变异株循环。2.发现VDPVs病例或携带者,省级卫

5、生行政部门应成立调查小组,成员包括流行病学、儿科或神经内科专家和实验室专家,负责病例的个案调查、诊断,开展接种率调查,评价AFP病例监测系统质量等工作。3.发现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成立流行病学调查小组,负责病例的个案调查,开展接种率调查,评价AFP病例监测系统运转等工作。(二)现场调查与病例核实发现脊灰野病毒、VDPV或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后,调查小组赴现场开展调查,并对相关病例进行医学检查,核实诊断。1.重点调查病例发病过程、治疗情况、脊灰疫苗免疫史、发病前35天内的旅行史和接触

6、史。对于脊灰野病毒病例或cVDPVs病例,需了解病例可能排毒期(便标本检测阴性前)的活动范围、接触情况。2.分析发生的可能原因及可能波及的范围,分析高危AFP病例的聚集性、脊灰临床符合病例聚集性、AFP病例聚集性(同一县区或相邻县区一个月内发生2例及2例以上AFP病例)。3.了解密切接触者以及周围儿童中近年AFP病例的发生情况。4.若临床怀疑iVDPV时,在取得知情同意后,进行定量免疫球蛋白或细胞免疫功能测定。5.拍摄病例影像资料,记录残留麻痹情况和现场调查工作进展。发现预警病例,要关注病例标本采集送检情况、

7、诊断分类、转归等,发现聚集性AFP病例,要重点关注病例之间的流行病学、病毒学联系。(三)标本采集1.病例或携带者便标本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医院的配合下采集相关病例或携带者的便标本。(1)脊灰野病毒阳性者,每间隔7天采集1次粪便标本,直至连续3次采集的标本病毒分离或PCR检测阴性为止。(2)VDPV阳性者,每间隔7天采集1次的粪便标本,直至连续2次标本病毒分离或PCR检测阴性为止。当确定为iVDPV时,前2个月每间隔14天采集1次粪便标本,从第3个月开始,每间隔1个月采集1次粪便标本,直至连续3次标本病毒分离

8、或PCR检测阴性为止。(3)发现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每间隔14天采集1次粪便标本,直至连续2次标本病毒分离或PCR检测阴性为止。(4)在病例搜索时发现近45天内麻痹的AFP病例,采集双份粪便标本进行病毒分离或病毒核酸检测。2.接触者或健康人群便标本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集一定数量的近6周内未接种过脊灰减毒活疫苗(OPV)的接触者(接触者定义:曾与处于传染期的病例共同生活、共用卫生间的人员;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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