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doc

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doc

ID:11744321

大小:38.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13

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doc_第1页
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doc_第2页
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doc_第3页
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doc_第4页
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摘 要:根据古今中外商事立法规范,结合我国国情,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我国商法的概念及四项特征;并在此基础上着重阐述了我国商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关键词:商法;特征;基本原则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汉语中“商”一词,英语为“Commerce”,德语为“Handels”,拉丁语为“Commerium”,日语为“商”。古代汉语中,商是一种计时单位,一刻称为一商,“商”一词被引入经济生活,最初是与贸易活动联系在一起的。随着人类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演进、发展,人们对“商”的认识也随之拓展。在现代社

2、会,人们常常在不同层次上使用商一词,商的概念已逐渐发展成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多层次的概念。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商即用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之行为[1].但是,这并非商法意义上的“商”。我们所理解的法律意义上的“商”或商事,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按照商法学者的观点,现代商法商事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第一,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活动等

3、。学说中又将其称之为“第一种商”。第二,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亦称“第二种商”。第三,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提供商业条件的商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运送、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亦称“第三种商。”第四,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营业、饭店酒楼、旅游服务、娱乐营业、信

4、息咨询等,此为第四种商。显然,法律学上的“商”范围非常广泛,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达越衍越广。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商法正是基于这种理念而界定其“商”的范围的。《德国商法典》规定:凡以商业之方法与范围为营业,办理商业登记者,即视为商业;对于农林业兼营副业,如对农林产品加工制造,经申请商业登记的,也视为商业。《瑞士债务法》规定,凡经营商业、工厂或其他依商人之方法作为营业而进行登记的,都视其为商业。我国台湾地区的“商业登记法”第2条所列举的各种商业,竟达32款之多。由此可见,“商”的具体范围,只能依各国民商法的

5、规定而定。1.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商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离国家中所制定的并冠以“商法典”8之名的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它最终表现为一个成文的法律文件——商法典。正如我国台湾学者所指出的,形式意义的商事法,是指一国的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而命名为“商法典”。这种商法典是于民法法典之外,独立存在而自成一统。[2]形式意义上的

6、商法的内容通常包括一般规则、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基本制度。在大陆法国家中,德国、法国、日本、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家制定有关专门的商法典。据统计,迄今为止,世界上大致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3]实质意义商法,是指以商事为其规范对象的各种法规,即包括以“商事”和不以“商事”命名的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此可见,形式意义的商法仅存在于民商分立的国家中,而实质意义的商法则不同,无论是民商分立的国家还是民商合一的国家,也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

7、国家,都存在实质意义的商法。就实质意义的商法而言,它又包括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广义的商法是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商法规范的总和。学者又将其细分为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两种。即国际商法乃国际法上关于商事的法规,如有关海事、票据、商品买卖等商事的统一公约及其他国际间所遵守的商事习惯法;国内商法学则为关于国内商事的法规,它又分为商公法、商私法两种。所谓商公法,是指公法上关于商事法规,如银行法、刑法上关于妨害商号、商标的处罚规定等;商私法则是指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规,如民商分立制国家的商法典,民商合一制国家的民法

8、典内的商事规定,关于商事的特别法,有关商事的民事习惯法等。狭义的商法仅指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商事私法,即国内商法中的商事私法。一般言及商事法也多指狭义商事法。但从现代各国的商法内容看,商法已日益表现出国际性规范与国内规范相交错,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相融合的趋向。我国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只有实质意义的商法。但关于商事的法律,则大量存在。除分别制定了《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等法律及有关商事登记等方面的法规。可见,我国已基本构筑了实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