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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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商法理论的建构及商法的实际运作均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和基本准则,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包括商主体的基本原则和商行为的基本原则,具体体现为商人和商行为,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商行为就是商人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活动。商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商事立法的宗旨和营利性的价值追求,对各种商事活动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市场经济体制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

2、展而逐步完善的。近代资本主义商法以契约自由、平等和诚实信用等为原则,带有强烈的反封建色彩。到了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生产的高度社会化、经济全球化带来市场交易的专业化和普遍化,知识经济和网络信息对商法规范提出更高的要求。学界中有人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有人持相反态度。笔者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受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影响,我国实践中采取的是民商不分的混合立法模式。由于商法与民法的联系非常密切,都具有私法的特性,这就决定了商法包括作为一般私法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商法也具公法特性,故民法与商法也具有一定的区别,也包括具备其自有特色的特有原则。1、依法自由

3、行使权力的原则从本质上讲,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商事关系的私法,基于商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商事主题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力,包括开业权、自主的经营权、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和决定交易性质的权力,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商事主题可自由行使权力,任何机关、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权利的行使。2、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商事主体有权基于自己的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力义务关系。这一原则贯穿于整个私法领域。在商法中,主要体现在商事主体间所发生的合同上。在具体的商事交易中,功能主要表现在:(1)交易合同必须交易当事人自由意志彼此一致达成一致才能生效;(2)交易的方式以及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等由当事人决定,任何人无权干

4、涉;(3)交易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1、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在商事活动中,对商人而言,诚实系指忠于事实真相,遵守公平买卖合理商业准则。诚实信用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对商事主体具有约束功能,要求商事主体应按照城市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力。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法中的“弹性原则”,具有较强的伸缩性,是对法律规定不足的补救原则。这一单行原则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

5、律规定模糊或合同约定不清时,从商法的宗旨出发,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的处理商事纠纷。比如,商法中关于“合理时间”、“合理履行方式”的规定即需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的案件中作出解释。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商事规范中的应用;(1)在《公司法》中的规定有: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9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

6、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2)在《证券法》中的规定有:第31条的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7、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第67条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3)在《票据法》中的规定有:第4条的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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