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金融犯罪的刑法分类是否合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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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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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金融犯罪的刑法分类是否合理金融犯罪并非一个法定概念,我国刑法中设计金融的犯罪集中表现为刑法分则第四章第四节、第五节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金融犯罪概念本身没有统一的界定,就是以“金融犯罪”概括我国刑法中有关金融的犯罪是否科学也受到质疑。有的论者称它为“危害金融罪”,也有的称为“扰乱金融秩序罪”等说法。本文采用通说,以“金融犯罪”作为有关金融的犯罪的类罪名。    一、金融犯罪概念的界定    界定金融犯罪的概念,我国有学者提出应该遵循一下三个原则,即相关性原则、抽象性原则和可罚

2、性原则。所谓相关性原则,是指金融犯罪只能使之与金融业务领域有关的犯罪,有些犯罪尽管与金融部门有关,但不是发生在金融业务领域中,故不是金融犯罪;所谓抽象性犯罪,是指金融犯罪作为一类犯罪的概念应将其共同的本质做出高度概括;所谓可罚性原则,是指某种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具有刑法上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成都,才能使为金融犯罪。  笔者认为,确定金融犯罪的范围,首先应依据金融的内涵来进行界定,并且以违反国家的金融法规为标志。其次,尽管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金融犯罪有相当一部分是金融机构系统的工作人员实施,但是,金融犯罪

3、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也可以由非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即特殊主体并不是多数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据此,金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必须发生在金融管理活动及其相关活动过程中,这是金融犯罪存在的时空范围;二是行为必须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即金融犯罪必须具有行政违法性,这是金融犯罪的违法性特征;三是行为必须触犯刑律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这是对金融犯罪行为性质和程度的限制。    二、金融犯罪的种类    金融犯罪的分类是以金融犯罪特征与种类的确定性为前提。所谓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金

4、融法规,以金融秩序为单一客体,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金融秩序是金融犯罪的必要客体,对于犯罪客体为简单客体的金融犯罪来说,金融秩序是单一客体;对于客体为复杂客体的金融犯罪而言,金融秩序必须是其主要客体。这既是金融犯罪的共同特征、一般本质,也是金融犯罪据以分类的标准。有的学者认为,在金融领域中,有些犯罪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只是其次要特征,对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才是其主要特征,如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这种观点等于承认以金融秩序为次要客体的犯罪也都是金融犯罪,其结

5、果只能是把金融犯罪归结为“金融领域中的犯罪”或者“金融系统中的犯罪”。这也正是在前引金融犯罪的各种定义中,为什么同样是坚持“犯罪客体说”,而所囊括的金融犯罪的罪种范围却大相径庭的原因。    三、我国金融犯罪的立法分类  3  西方的刑事立法对金融犯罪的规定相对分散。即使在法典化国家,金融犯罪也很少集中规定在刑法分则某一章节中,这反映了这是金融犯罪的复杂性。例如,伪造票据罪的破坏性主要表现在危害社会公共信用,虽然其行为也会造成合法财产的损失,但相对于票据诈骗行为,它对合法财产的危害性要小得多,因此

6、,将二罪分别规定于不同的罪群中也是自然的。  与外国对金融犯罪规定不同,我国在现行刑法典中对金融犯罪集中加以规定。1995年《关于惩治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的决定》以单行刑罚的形式对金融犯罪集中规定。从制定一部统一完备的刑法典出发,那些未被1979年刑法规定的金融犯罪必须予以吸纳。这种吸纳并非简单地予以立法合并,而是在吸纳的同时,进行立法分类,如将金融犯罪作为独立的犯罪类型加以规定。从总体归类上看,金融犯罪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从内部结构分类上看,金融犯罪分为两大类,一是破坏金融秩序罪

7、,二是金融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四章第四节、第五节规定的金融犯罪都是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为前提的。第三章金融诈骗类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扰乱金融秩序又侵犯合法财产利益。从客体的不同特点出发,将金融犯罪做如此分类是科学的。另一方面,将金融诈骗独立成节,使其与普通诈骗罪相区别,以体现立法对此亚类犯罪的重视和否定性评价。同时,金融诈骗类犯罪具有共同的特征——诈骗,这亚类犯罪包括八种具体的犯罪,因而,具备了作为一亚类金融犯罪的条件。这种分类基本上为我们认识金融犯罪提供了总体轮廓,但其分类仍需要进一步深化。

8、  综上所述,金融诈骗罪之所以“赫然独立”,原因有两个,一是金融诈骗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二是金融诈骗罪发生于金融市场之上,这导致其在侵犯金融秩序的同时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金融诈骗罪的概念既应能将其本身与非金融诈骗罪相区别,又应能将其本身与其他金融犯罪相区别。而以往有些定义虽然比较明确金融诈骗的客体,但有未能展现其行为方式。例如,有人说,金融诈骗罪是指行为人进行非法集资、贷款、金融票据、政府债券、信用证、信用卡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侵害国家、法人或公民的财产权益,破坏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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