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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试论民事诉讼证据的多维性.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试论民事诉讼证据的多维性在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中,法官能否把握好质证和认证,关键在于法官本身是否真正认识证据,是否了解证据潜在的特性。本文所谓民事诉讼证据的多维性,是笔者在民事审判的实践中,对诉讼证据特性的一点新的认识,不揣冒昧,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证据的多维性是证据潜在的特性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构成一切诉讼证据的三大要素,是从横向角度研究证据的共性。所谓证据的多维性,是从纵向角度研究证据的个性。在民事诉讼的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常会看到这样一种现象:一方当事人为证明某一待证事实,出示一件证据,对方质证时,对这一证据的内容一部份认可,一部份不认可。可见,
2、一件诉讼证据尤如一个多层面的物体,在庭审活动中,诉讼参加人根据不同的证明对象,有效地运用不同的层面,发挥其证明作用。笔者把诉讼证据的多层面特性,姑且称之为证据的多维性。 任何一种诉讼证据,无论是书证还是物证,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也无论证据的强弱或大小,都必须反映相对完整的内容,才具有证明的价值。证据反映的内容的相对完整性,决定了证据存在的形式,是此证据与彼证据的区别所在。正因为诉讼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具有相对的完整性,从而构架了证据本身的各个层面。这些层面包括证据所包含的各种内容,证据的形式及其效力以及证据自身的各种特点。各个层面之间,有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因素;
3、也可能有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因素。 证据的多维性在庭审质证之前,依附于某一层面或某些层面,以静态的方式存在于一个多层面的统一体中,在质证和辩证过程中,当诉讼参加人发现依附的某一层面或某些层面对案件的争执点焦点具有证明价值时,这些层面则以动态的方式,按照证明的规则被运作起来。这时有证明价值的层面由从属地位转为主导地位,参与证据的逻辑演绎。 二、证据多维性的表现形式 证据的多维性是事物的客观反映,它从不同层面揭示社会生活和客观事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辩论式的庭审模式下,通过质证和辩证,证据的多维性得到了更为充分的体现。4 1.一证多用和多证一用。一证多用,是指一
4、件证据能证明案件多个事实的情形。在通常情形下,一份收货收据能证明交货人和收货人是谁,货物的名称、数量、收货时间,甚至质量和价款等事项。在一个简单的买卖关系中,这份内容较完整的收据,如其各项内容均被采信,即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案情较复杂,争执焦点较多,即使这份收据被采信,也只能作为认定案件某些事实的根据,而不能成为判定全案的唯一根据。多证一用,是指某一待证事实,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由多个间接证据以相互印证的方式,来证明这一待证事实的情形。 2.真假处于同一载体。按照证据客观性的要求,一切诉讼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必须反映案件的真情实况。但是,证据的形成、收集和运用,
5、是通过人的行为来完成的。即使是自然界的物体,当其成为诉讼证据前,首先必须作用于人,必须与人的社会生活发生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诉讼证据。因此,当我们聚光于证据的客观性时,不要忽略了证据形成和收集时的主观因素。因主观因素的渗入,证据的客观性就只能相对而论了。在现实的法庭实证过程中,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诉讼一方对对方出示的证据,承认其真实的部分,揭露其虚假的部分,使一份证据同时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评价。如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刘某诉称被告李某和王某与其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刘某依合同向李某供货后,李某未按约定时间给付刘某货款。刘某以李某、王某未履行买卖合同为由,向李某、王
6、某提起诉讼。王某辩称,刘某与李某签订合同时,自己只是在场人,合同书上的名字不是自己签的,也没有委托他人代签,更没有接受过原告的货物,认为自己与该项买卖合同无关,原告把他与李某列为共同被告,是诉讼主体上的错误。原告称自己虽未亲眼看见被告王某在合同上签字,因王某参与商议了该合同的内容,且签名的字迹与王某的笔迹完全相符,所以认定王某对该合同负有履约责任。李某承认刘某对其所指控的事实,对合同书上王某的名字是谁签署的,声称由于当时在场的人很多,没有看见。后经文检鉴定,合同中王某的名字确定不是王某所签。于是,该合同作为诉讼证据时,用以证明刘某与李某的买卖关系则具有客观真实性,用
7、以证明王某参与了这一买卖关系,则三大要素均不具备。可见,在这件诉讼证据中,既有真实的一面,也有虚假的一面;既有与证明对象相关联的一面,也有与证明对象毫无关系的一面;既有合法的一面,也有非法的一面。 3.证据形式与效力的相对性。在证据与证据的对质中,证据的形式可作为衡量证明力的标准。但是,从证据多维性的视角来考察,证据的形式与证明作用,也存在多层面问题。如辛某与钱某合伙经营结算纠纷一案,辛某在庭审举证时,出示了自己与钱某于三年前双方签字认可的结算单,以此证明当时双方结算的结果。当这份结算单交钱某质证时,钱某大呼:“假证、假证”。审案法官问钱某:“结算单上你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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