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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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我国法学界对诉讼证据的概念及其特征等问题一直有不同的观点,从五十年代起就有过争论,至今也未统一起来。目前,对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基本属性)又展开了讨论,这对于发展证据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是有积极意义的。本文拟就民事诉讼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性这一特征作初步探讨。  所谓诉讼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就是能够用来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二个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法律性。  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民事诉讼要解决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问题。任何一个民事案

2、件,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告是否享有他所请求的那个民事权利?是否为被告所侵犯或发生争执?这一系列的问题都不是弧立存在的,有的可能被周围群众耳闻目睹,留在人们的记忆里,有的可能反映在一定的物品上,有的还可能有意识地用文字符号记载下来。这些东西是不依审判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着的事实,也是民事诉讼证据最本质的特征。  试论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我国法学界对诉讼证据的概念及其特征等问题一直有不同的观点,从五十年代起就有过争论,至今也未统一起来。目前,对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基本属性)又展开了讨论,这对于发展证据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是有积极意

3、义的。本文拟就民事诉讼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性这一特征作初步探讨。  所谓诉讼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就是能够用来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二个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法律性。  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民事诉讼要解决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问题。任何一个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告是否享有他所请求的那个民事权利?是否为被告所侵犯或发生争执?这一系列的问题都不是弧立存在的,有的可能被周围群众耳闻目睹,留在人们的记忆里,有的可能反映在一定的物品上,有的还可

4、能有意识地用文字符号记载下来。这些东西是不依审判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着的事实,也是民事诉讼证据最本质的特征。  证据的关联性有两层含义:第一,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证明的关系。如前所说,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不能反过来说,客观存在的事实都是证据。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只能是那些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有些事实虽然也是客观存在,但它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不能证明案件的任何真实情况,当然不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第二,证据之间有互相应证关系。即证据与证据之间,可以互为证明对象,互为证据,以鉴别证据之真假。证据的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

5、,不相关联的事实如果人为地把它们联系在一起,便会导致错误的结论。  证据的法律性也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指民事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认定的,另一方面是指某些事实必须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这三个特征是密切相关、缺一不可的。但有些同志认为,民事诉讼证据只有两个特征,即客观性和关联性,法律性不是证据的特征,其理由是如果把法律性作为证据的特征,就混清了诉松程序与证据概念,就否定了证据是不依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舞证唯物主义的基木原理。  笔者认为,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只是说明什么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什么事实不可以作为证据的问题。这是就证据本

6、身与案件的真实情况而言。还不能说明它是巳经成为判明是非、解决争议的依据。当然,作为某一客观事实,你不收集审查它,它存在;你要收集审查它,它也存在。但是,如果没有法律性,它就没有可能进入诉讼实践,也没有资格去解决当事人的争议。这样的事实材料,即使证明力很强,对诉讼是没有什么意义的。没有诉讼意义的证据,也就失去了理论上对它研究的价值。如果把没有法律性的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这样所作的判决也是非法的、无效的。因此,;必须强调,民事诉讼证据,一除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外,同时必须具有法律性。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客观存在的证据事实,要成为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依

7、法律规定的七种证据形态表现出来(见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这七种证据本身,有的是物质性的,如物证,有的是意识性的,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有的既是物质性的又是意识性的,如视听资料录下的物品、痕迹为物质性的,录下的声音,储存的资料、符号为意识性的。意识性按其形式来说是主观的,按其内容来说则是客观的。假如民事诉讼证据不通过这七种形态表现出来,我们是无法感觉相认识证据事实的,因为任何客观存在都离不开它存在和运动的形式。很难设想,‘一个人听见的、看见的事实不通过证人证言的法定形式表现出来,就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二)某些证据事实还必须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这种

8、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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