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_证券交易记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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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证券交易概述第一节证券交易的概念和基本要素一、证券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的活动。证券交易与发行的联系,一方面,发行为交易提供了对象,决定了交易的规模,是交易的前提;另一方面,交易使证券的流动性特征显示出来,有利于发行的顺利进行。交易的特征,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1986年8月沈阳企业债转让业务。9月上海柜台买卖业务。1988.4月。61个市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1990.12.19日上交所开业。1991.7.3日深交所开业。1992年初特种股票(B)上交所上市。1999.7.1日{证券法}实施。2005.4月底,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这是一项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它不仅在于解决历史问题更在于为资本市场其他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创造条件。交易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公开原则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公平原则是指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二、证券交易的对象就是证券买卖的标的物。按照交易对象的品种划分,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等。股票交易:中接受报价的方式:口头报价/书面报价/电脑报价三种。目前,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股票交易均采用电脑报价方式。债券交易: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主要有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三大类。基金交易: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它是一种间接投资方式。基金交易是指以基金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从基本类型可分为封闭式与开放式两种。对于封闭式基金来说,在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即可申请其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ETF。“交易所交易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它与开放,封闭都不同,一方面它代表的是一揽子股票的投资组合,追踪股价指数。另一方面,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进行申购和赎回。结合开放与封闭的动作特点。两种交易方式:一申购,赎回,采用以货代款的交易,付出,收回一揽子股票组合。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这种交易制度使其存在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套利机制。ETF的优势:一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与标的指数偏离度小。二可上市交易。三费用低廉。2005.2.23日上交所首只ETF(上证50ETF)上市。LOF:“上市开放式基金”,特点:一本质仍是开基,二结合银行交易所销售优势。三投资者可选申购/赎回或买卖份额;四通过跨系统转托管等方式转换。2004.12.20日深交所首只LOF(南方积配)上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包括:权证交易,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权交易,可转换债券交易等。权证交易:从内容上看,权证具有期权的性质。因为有一定的权利所以有交易的价值。权证的交易既可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也可在场外交易市场上进行。权证:是基础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分类:1按权证行权所买卖的标的股票来源不同,分为认股权证和备兑权证。认股权证:(股本权证)由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发行,行权时增发新股。备兑权证:由投资银行发行。所认兑的股票不是新发行的,而是已流通股票。不增加股本。2按持有人权利性质不同,分为认购权证(看涨期权)和认沽权证(看跌期权)。3按行权的时间不同,分为美式权证(任何交易日),欧式权证(失效当日行权),百慕大式权证(失效之前一段规定时间为行权)。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以金融期货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类型: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权类期货三种。、上交所,深交所曾于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开展过国债期货交易,1995年5月停止。金融期权交易:是指以金融期权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基本类型:买入期权,卖出期权。按基础资产性质不同分为股权类期权,利率期权,货币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互换期权等。可转换债券交易:可转换债券是转换成普通股票,因此它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征。可在规定的转换期间内选择有利时机,要求发行公司按规定的价格和比例将其转换为股票。在我国,近年来还出现了附认购权的可分离公司债,这种债券发行上市后,债券与其原来附带的认股权可以分开,分别独立交易。三、证券交易的方式:有现货交易、远期交易、期货交易。远期交易是双方约定在未来某时刻(或时间段内)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的远期交易。两者的区别:都是现在定约成交,将来交割。远期是非标准化,场外市场进行;期货是标准化的,有规定格式的合约,场内进行。另外,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以通过交易获取标的物为目的;而期货交易在多数情况下不进行实物交收,而是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回购交易: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它结合了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的特点,在债券交易中运用。由于债券回购的期限不超过一年,从性质上看,它归属于货币市场。信用交易:包括保证金买空和保证金卖空。2005年10月取消了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交易融资融券的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四、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也是委托人。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1直接(在柜台与对方直接交易)2委托经纪人代理。不准参与证券交易的其他限制条件:证券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但是买卖经批准发行的国债、基金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五、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其他条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经营: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1-3.注册资本(实缴资本)5000万元;4-7之一。注册资本1亿元。之二5亿元。六、证券交易场所: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的职能: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5对会员进行监管;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9其他职能。证券交易所不得从事的事项:1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2新闻出版业;3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4为他人提供担保;5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我国上交所、深交所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决策机构)和专门委员会。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其他交易场所许多场外交易发生在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办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主要的交易方式包括债券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公开报价(单边报价、双边报价)、对话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步骤。2002年6月商业银行的债券柜台市场开始运作。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履行下列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其他业务。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1要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2要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定由结算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3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4要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同时,为防范证券结算风险,我国还设立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第二节证券交易程序和交易机制一、证券交易程序。基本过程:开户、委托、成交、结算。投资者的资金账户一般是在经纪商那里开立的。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称为“委托”委托指令的形式:根据委托订单的数量: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根据买卖证券的方向: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根据委托价格限制: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在现代电子化交易方式下,证券交易所通过交易系统主机接受申报并进行撮合配对成交。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结算的两个方面是清算与交收;清算包括资金清算和证券清算(记账的过程)清算结束后,需要完成证券由卖方向买方转移和对应的资金由买方向卖方转移,这一过程叫交收(将券,钱划拨的过程)二、证券交易机制证券交易机制的目标:流动性、稳定性、有效性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生存的条件。包含两方面的要求:成交速度和成交价格;稳定性是指证券价格的波动程度。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可以用市场指数的风险度来衡量。提高市场透明度是加强证券市场稳定性的重要措施。有效性两方面要求:高效率{信息效率(根据价格对信息反映程度分为强有效市场、半强有效市场和弱有效市场)运行效率}、低成本{直接成本(佣金、交易税)、间接成本(搜索成本、延迟成本)};证券交易机制种类:从交易时间的连续特点划分为:定期交易系统和连续交易系统;特点:定期交易:批量指令可以提供价格的稳定性;指令执行和结算的成本相对比较低。连续交易:提供了交易的即时性;提供更多的市场价格信息。从交易价格的决定特点划分为:指令驱动系统(订单驱动市场)报价驱动系统(做市商市场);特点:指令驱动系统:价格由买方和卖方的力量直接决定;对手是其他投资者。报价驱动系统:价格由做市商决定;买卖以做市商为对手;投资者之间并不直接成交,做市商的收入来源是买卖证券的差价。第三节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和席位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普通会员应当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公司,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入会的条件: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具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2具有良好的信誉、经营业绩和一定规模的资本金或运营资金。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4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各项会员经费。5其他条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会员的权利:1参加会员大会;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4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5对证券交易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6按规定转让交易席位等。会员的义务: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2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3派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深无此规定);4维护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5按规定缴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相关的业务报表和账册。6接受交易所监督等。会员资格的申请与审批:报送的材料 1申请书;2设立的批准文件;3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章程及主要业务规章制度;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7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人等信息;8境内外控股子公司及主要参股公司信息;9其他文件;交易所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决定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1名,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应投会员业务联络人1至4人。会员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有:办理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席位、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交易权限管理等;定期报告义务: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会员交易系统运行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证券交易所可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证券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1口头警示;2书面警示;3要求整改;约见谈话;5专项调查;6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7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纪律处分措施: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3暂停或者限制交易;4取消交易权限;5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受到3、4、5项纪律处分的,应自收到处分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责任的纪律处分: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交易所接纳或开除会员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接纳或开除其他会员应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成为特别会员。特别会员条件:依法设立且满1年,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良好的信誉和业绩;最近1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情形;特别会员的权利:1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3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特别会员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则及其他规定;2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接受年度检查和临时检查,提交年报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3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业务与事务;4按规定交纳特别会员费及相关费用;特别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籍。处分:警告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取消会籍等。二、交易席位是会员享有交易权限的基础。分类:1据报盘方式不同分为有形席位(场内报盘方式)、无形席位(场外报盘方式)。无形席位报盘方式缩短了申报时间和成交回报时间,减去人工报盘环节,降低了申报差错,减少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纠纷。2据席位经营的证券品种不同分为普通席位和专用席位。普通席位:A种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买卖的席位。专用席位:B股席位、债券专用席位、银行用于证券公司质押股票卖出的质押席位、资产管理公司用于其管辖范围内公司发行股票、债券后剩余部分卖出的专用席位、基金公司向证券公司租用的A股席位。深交所:席位分为A股普通席位(包括一般普通席位、投资基金专用席位、网上委托专用席位)、B股席位(包括会员B股席位和境外B股特别席位)和特别席位(包括国债、基金特别席位、股票质押特别席位和代办股份转让专用席位)。3据席位使用的业务种类不同分为代理席位和自营席位。取得普通席位的条件:1具有会员资格;2缴纳席位费。取得B股席位:(境内)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经营许可证;(境外)取得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从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专门用于卖出证券公司质押股票的专用席位。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取得专用席位。基金管理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转让向证券公司租用的A股席位。席位不得退回,但可以转让。严禁会员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席位变更必向证券交易所会员部提出申请。交易单元:*上交所交易单元:上交所规定,想入场交易除了取得席位外,还要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上交所的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申请开设参与者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交易单元是交易权限的技术载体。 *深交所交易单元:基本业务单元。*2006年12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将原席位具有的具体交易权限一次性切换给交易单元。*深交所取得席位后,可申请1个或1个以上的交易单元。*会员从事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深交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1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2大赛交易;3协议转让;4ETF、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5融资融券交易;6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7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会员通过网关与交易所交易系统连接。会员可通过多个网关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也可以通过一个网关进行多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但不得通过其他会员的网关进行交易申报。*会员可申请1个或1个以上的标准流速,可将总流速配置到1个或1个以上的网关。1个标准流速为每秒15笔。*经深交所同意,会员可将其设立的交易单元提供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使用。*会员向深交所交纳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与流量费等第四节证券交易的风险及其防范*证券交易风险指由于交易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证券交易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证券自营或者代理买卖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主观原因造成的风险主要指因证券公司自身的管理、操作失误引起的损失;客观原因引起的风险,指因证券市场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的变化所带来的风险。*证券交易风险的种类:*从证券公司角度看分为证券自营业务风险和证券经纪业务风险两类。*以引起风险的原因为标准,可分为五类:1法律风险:违法、违规受到制裁导致损失。2市场风险: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导致市场波动,给证券公司造成经营损失。*所谓证券市场的高风险主要是指市场风险。因此市场风险又称为证券交易的基本风险。3技术风险:指证券公司电子信息系统发生技术故障,导致公司不能正常开展业务带来的损失。4经营风险:业务经营中由于经营水平的差异,导致对市场变化把握不准、决策或操作失误而造成经营上的损失。5管理风险:管理不善、违规操作导致业务经营损失。*风险防范通常可以从制度、监察和自律管理方面着手。*1制度防范:包括全额交易结算资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坏账准备等。*全额交易结算资金制度:2001年5月,证监会发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风险准备金制度:2005年10月底颁布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应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风险控制指标:2006年7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从净资本和风险准备角度规定了风险控制指标。*对净资本的规定: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2承销与保荐3证券自营4证券资产管理5其他业务。*1项不低于2000万;2-5项之一不低于5000万;1项同时2-5项之一不低于1亿;2-5两项及以上不低于2亿。*证券公司必须符合的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比各项风险准备之和不低于100%;净资本比净资产40%;净资本比负债8%;净资产比负债20%;流动资产比流动负债100%;*经营经纪业务:按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不低于500万。*证券自营业务:自营股票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业务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200%;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超过净资本的30%;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不超过5%;超比例的,按超出部分投资成本100%计算风险准备。*经营证券承销业务:承销股票的,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10%计算风险准备;承销公司债券的,按5%;承销政府债券的,按2%;*经营资产管理业务: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2%计算风险准备;集合资产1%;专项资产0.5%;*融资融券服务:对单一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超过总市值的20%;按融资、融券业务规模10%计算风险准备;*证券公司应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的风险准备。*2风险监察:体现在:事先预警、实时监控、事后监察。 *3自律管理:是防范证券交易风险的重要环节。是证券公司内部和行业内部主动采取各种积极措施所进行的风险防范。包括:制度建设、内部监察、行业检查。*行业检查可采用实时监控与事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二章证券经纪业务*第一节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证券经纪业务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可分为柜台代理买卖(较少)和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目前主要形式)两种。*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对象。*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并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由于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交易规则的严密性和操作程序的复杂性,决定投资者需委托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因此,证券经纪商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证券经纪商的作用:1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2提供咨询服务(包括:上市公司的详细资料、公司和行业的研究报告、经济前景的预测分析和展望研究、有关股票市场变动态势的商情报告、有关资产组合及单只证券产品的评价和推荐等。)*经纪关系的确立:应事先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及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券商处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是保障客户与证券经纪商双方权益的基本法律文书。包括: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承诺;2证券经纪商已向投资者者揭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3投资者表明证券经纪商已向其揭示证券买卖的风险;4证券经纪商代理业务范围和权限;5指定交易或转托管有关事项;6投资者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7委托、交收的方式、时间、内容和要求;8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9交易费用及其他收费说明;10证券经纪商对投资者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11投资者应履行的交收责任;12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13争议解决办法。*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是投资者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记录资金的币种、余额和变动情况的专用账户。*投资B股:允许使用其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以及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不允许使用外汇现钞。开户最低余额为等值1000美元。*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投资者与证券经纪商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表现为:投资者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2按规定收取报务费用的权利;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证券经纪商义务体现了为委托人服务和公平买卖原则。*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证券市场遵循“三公”原则,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2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证券经纪业务是一种代理活动);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第二节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与存管*从狭义上说,证券账户的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与存管不属于经纪业务的范畴。*一、证券账户管理。*证券账户是指中国结算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开户代理机构是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中国结算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证券账户的种类:1按照交易场所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2按证券账户的用途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和其他账户等。*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A字头)、一般机构证券账户(B字头)、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证券账户(D字头)等。*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B股账户)(上海C字头)按持有人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上海以C90打头)、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上海以C99打头)。*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账户)(上海以F打头)*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和真实性。*下列人员不得开户 :1证券管理机关工作人员;2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3证券业从业人员;4未成年人未经法宝监护人的代理或允许者;5未经授权代理法人开户者;6其他法规规定不得拥有证券或参加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2004年10月20日对上述规则做了如下修改: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经向本公司申请,可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账户的要求: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开户代理机构受理;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受理。*境外投资者开户要求:*从事B股交易:应先开立B股资金账户,再开B股账户。*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开户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和{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目前,可以买卖B股的投资者除了境内居民个人外,还包括外国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者。*境外投资者申请开立B股账户,必须通过具有B股代理开户资格的境内外名册登记代理机构,向中国结算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并由中国结算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登记号,完成开户手续。*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名册登记时,还必须选择一家结算会员为其办理股票结算交收。并开设外汇资金账户----上海为美元账户,深圳为港币账户。*证券账户中“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境内证券公司、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的全称。*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外国战略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的证券账户开立必须直接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自营账户的,不得超过按照证券公司每500万元注册资本开立1个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每设立1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信托公司每设立一个信托产品开立1个专用证券账户。*保险机构投资者按照每一保险产品开立1个证券账户。*证券投资基金每租用1个基金专用交易席位开立1个证券账户。*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需要开立专门账户的,每一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开立1个专用证券账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设立1个投资组合开立一个证券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按照企业年金计划开立证券账户,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最多可开立10个证券账户。经中国证监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别行批准的除外。*补办原号和更换新号二者的性质完全不同,补办原号的证券账户卡只是原证券账户卡的复制;而更换新号码的证券账户卡则包含了新开立证券账户和证券的非交易过户两项内容。*证券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发行人建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的行为。*证券登记按证券种类可以划分为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和债券登记等,按性质划分可以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等。*证券登记实行证券登记申请人申报制。*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证券发行人应当在登记结算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证券的初始登记。*证券初始登记包括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登记、权证发行登记、基金募集登记、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登记、记账式国债发行登记以及股票增发登记、配股登记、基金扩募登记等。*1股份登记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登记、增发新股登记、送股(或转增股本)登记和配股登记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曾采用股票认购证、与储蓄存款挂钩、“全额预缴、比例配售”等网下发行和网上定价发行、网上竞价发行等方式。*证券发行人应在发行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发行登记。*登记结算公司根据送股申请,于权益登记日(R日)登记送股。送股及转增股本产生的新增可上市流通股份在股权登记日(R日)后第二个交易日上市流通(上海市场)。*配股是指股份公司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为认购权,按一定比例向股东配售该公司新发行的股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于2006年7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要进行基金登记。*债券发行人申请办理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登记。*登记结算公司完成证券持有人名册初始登记后,向证券发行人出具证券登记证明文件。 *变更登记指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执行并确认记名证券过户的行为。包括:证券过户登记和其他变更登记。*证券过户登记按照引发变更登记需求的不同分为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过户登记和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非交易过户登记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股份协议转让、司法扣划、行政划拨、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公司购并、公司回购股份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原因,而发生的记名证券在出让人、受让人或账户之间的登记变更过程。*其他变更登记包括证券司法冻结、质押、权证创设与注销、权证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或回售、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或赎回等。*三、证券托管:一般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证券存管:一般指证券公司进而将投资者交给其持有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送交给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证券公司对客户承担“托管”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公司提供证券“存管”服务。*区分“存管”和“登记”,证券账户记录的变更是“存管”职责;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变更是“登记”职责。*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是和指定交易相联系的。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证券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托管,其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应在办理指定交易后领取。*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营业部签订协议后,指定该机构为自己买卖证券的惟一交易点。*1998年4月1日起,上交所开始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深交所的托管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在交易时间内申报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撤单。在同一证券公司的不同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可以转托管;在不同证券公司的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不可以转托管。*转托管数据确认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相应的证券托管再转入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应向其证券托管的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未完成交收的证券不得转托管。*批量证券转托管分整体转托管、批量报盘转托管两种。*第三节委托买卖*委托买卖是证券经纪商的主要业务。*投资者在证券营业部的资金存取方式:1证券营业部自办资金存取;2委托银行代理资金存取;3银证转账存取;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根据2001年新修订的{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中国证监会已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在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是指由证券公司负责客户的证券交易以及根据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交易结算数据清算客户的资金和证券;而由存管银行负责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和交收账户,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并为证券公司完成与登记结算公司和场外交收主体之间的法人资金结算交收服务的一种客户资金存管制度。*三方存管制度充分体现了“保护客户资产安全、便利投资者交易,有利于证券行业创新,防范证券系统风险向银行系统转移”的原则。*特点:多银行制;券商是会计、银行是出纳;证银分别保有客户资金明细账;银行提供另路查询和负责总分核对;全封闭银证转账等。*委托单委托指令基本要素包括:1证券账号。2日期。3品种。4买卖方向。5数量。*1个交易单元俗称“1手”。*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2006年5月15日沪深交易所各自发布了{交易所规则}。*上交所规定:股票、基金、权证1手,最大不超过100万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100手,最大1万手(债券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1000手,最大5万手;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0元标准券为1手;*深交所规定:债券10张申报(100元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10张(100元标准券为1张)。不超过10万张。*上交所接受的市价申报方式:1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2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3其他方式;*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交所接受的市价电报方式: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3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6其他类型。*计价单位:股票“每股价格”、基金“每份基金价格”、权证“每份权证价格”、债券“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从交易价格的组成看,债券交易有两种:全价交易(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和净价交易(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我国证券交易所国债交易采用全价交易。2002年3月25日开始,国债交易采用净价交易。*国债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最小变动单位:A股、债券和债券买断式回购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0.001元人民币,B股为0.001元美元(深圳为0.01港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为0.005元人民币。*委托指令有效期一般有当日有效(现行规定)与约定日有效两种。*委托形式:柜台委托(采用书面方式)和非柜台委托(1电话委托;2传真委托和函电委托;3自助终端委托;网上委托。)。*委托受理:验证、审单、验证资金及证券。*验证主要对证券委托买卖的合法性和同一性进行审查。*审单主要是审查委托单的合法性及一致性。对全权委托或记名证券未办妥过户手续的委托,一律不得受理。*申报:证券营业部将客户委托传送至证券交易所交易撮合主机,称为“申报”或“报盘”。*申报竞价的原则:时间优先,客户优先(当证券公司自营与客户冲突时,客户委托优先申报)。*在我国取得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设专门管理人员和专用交易终端从事自营业务,不得影响经纪业务。*电话自动委托、自助终端委托、网上委托的身份确认由密码控制。*申报方式:有形席位申报,无形席位申报。*申报时间:上交所9:15~9:25、9:30~11:30、13:00~15:00,9:20~9:25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不接受撤单。深交所:9:15~11:30、13:00~15:00。9:20~9:25、14:57~15:00不接受撤销申报。*9:25~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不做处理。第四节竞价与成交*证券市场的市场属性集中体现在竞价与成交环节上。*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集合竞价: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如果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深交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上交所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连续竞价: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有效进自动取出,参加竞价。*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限制的有: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交所包括封基);2增发上市的股票;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4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无涨跌限制的集合竞价范围:上交所:股票900%到—50%;基金、债券150%至—70%。债券回购无限制。连续竞价:不高于即时最低卖出110%。不低于即时买入价90%。不高于最高,最低平均价的130%不低于70%。*深交所: 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为最近成交价的10%。债券首日开盘集合竞价为发行价上下30%。连续、收盘集合为最近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上下10%。连续、收盘集合为最近上下10%。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为上下100%。连续、收盘集合为最近上下100%。*集合竞价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调整有效竞价范围:1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为基准调整调整有效竞价范围;2最低卖出以最低卖出为基准。*竞价结果: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第五节交易费用*买卖证券时,需支付多项费用和税收,如委托手续费、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委托手续费:用于通讯、设备、单证制作等,现在不收。*佣金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等组成。*2002年5月1日开始,A、B股、基金,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手续费等。A股、基金不低于5元;B股不低于1美元或5港元。*过户费:属于登记结算公司的收入。A股上交所为成交面额的1‰。起点1元;深交所免。B股称为“结算费”上交所为成交金额0.5‰。深交所为0.5‰,不超500港元。*基金不收过户费。*印花税:由证券公司在同投资者办理交收过程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公司同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中集中结算;最后,由登记结算公司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1990年7月,深圳开始征收,由卖方按成交金额6‰。11月双向,6‰。1991年10月3‰,年底上海开始征收,3‰。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有过6次调整,1997年5月12日3‰到5‰;1998年6月12日5‰到4‰;1999年6月1日B股4‰到3‰;2001年11月16日A、B统一到2‰;2005年1月24日2‰到1‰;2007年5月30日1‰到3‰。2008年4月23日3‰到1‰。第六节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一、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按风险起因不同,代理买卖证券风险:法律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等。*法律风险包括: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违背客户委托办理买卖或其他交易;擅自为客户买卖;假借客户名义买卖;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买卖;挪用客户证券或资金;接受全权委托;不按规定时间向客户提供交易的局面确认文件等。*管理风险: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等种种原因造成账户管理、资金存取、委托买卖及清算交收差错,使单位和个人受经济损失。*主要情形:1客户开户时审核证件、资料不严而导致的风险;2客户取款时审核证件、身份不严或付款差错而导致的风险;3客户委托买卖时审核凭证不慎而造成的风险;4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申报差错引起的风险;5无权或越权代理而造成的风险;6交收失误引起的风险。*技术风险:指证券营业部电子信息系统(如电脑设备、供电、通讯设施等)发生技术故障,或在容量、运作等方面不能保障交易业务正常、有序、高效、顺利地进行,从而使得经纪业务不能正常进行而可能带来的损失。一般来自于硬件设备和软件两个方面。*二、证券经纪业务风险的防范:*管理风险防范:重点是防止员工违规操作或失误而导致开户、取款及交易等业务差错。主要从几方面着手:1严格操作规程(有效手段);2提高员工素质(基础、良好工作态度;较为熟练的技能;丰富的证券交易知识);3严格内部管理(必要手段);4提高差错或纠纷的处理效率(有效手段)。*技术风险防范:从交易场所、信息系统条件、数量和质量着手。*三、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督与检查:1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2证券交易所的监督;3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第三章经纪业务其他事项第一节网上发行的申购*发行方式的基本类型:网上竞价发行、网上定价发行。*我国多数采用网上定价发行,其形式曾采用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市值配售等发行方式。*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与一般的网上定价发行的不同之处是发行价格的确定办法,其是在发行之前确定的价格区间内通过询价后确定的。*网上发行优点:1经济性;2高效性;*网上竞价发行也称“招标购买方式”是国际证券界发行证券的通行做法。*网上竞价发行优点:1市场性;2连续性(发行市场、交易市场的连续)。*网上竞价发行缺点:股价易被机构大资金操纵,从而增大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定价发行与竞价发行不同:1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2认购成功者的确认方式不同;*2000年后,我国出现过多种形式:上网定价发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方式、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市场配售等。*2004年12月7日发布,2005年1月1日施行询价制度。*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阶段。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同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规定数量的股票。*2006年5月19日、2006年5月20日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别发布办法主要是恢复了新股发行现金申购制度。*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程序:1申购单位及上限:上海1000股、9999.9万股;深圳500股、999999500股。2申购次数:除第一次外,均视为无效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3申购配号;4资金交收。*操作流程:1投资者申购(T+0);2申购资金冻结;(T+1);3验资及配号(T+2)发行人支付验资费用;4摇号抽签(T+3)T+4日公布中签结果;5中签处理(T+3);6申购资金解冻(T+4);7结算与登记。*2006年9月18日对原来的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办法作了一些补充规定。1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新股资金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配售股票同时进行。(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2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将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流程缩短一天。如下:1投资者申购(T+0)2申购资金冻洁、验资及配号(T+1)3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4申购资金解冻(T+3)。*网上增发新股申购特点:定价方式多采用询价办法。第二节公司行为服务*上市公司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如分红派息、配股、(可转债或优先股等)转股、回购、赎回、吸收合并、分立、要约收购、破产、以及召开股东大会等等。*分红派息的形式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上交所红利权交易日一般为10个营业日;*1998年4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A股现金红利(红股)派发日程:1申请材料送交日(T-5)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T-3日前)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T-1日前)4公告刊登日(T)5权益登记日(T+3)6除息日(T+4)7发放日(T+8)*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投资者,其持有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B股现金红利(红股)派发日程:1、2、3、4同上,5最后交易日为T+3日;6权益登记为T+6日;7发放日T+11日。*深交所,股权登记日(R)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安排。*分红派息公告时间为股权登记日3个工作日前。*现金股利:R-1日由上市公司划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账户;R+1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至证券公司清算头寸,再由证券公司划入股东资金账户。*配股缴款:现阶段,我国A股的配股权证不挂牌交易,不允许转托管。认购期为10个工作日*可转债转股: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额。*可转债自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申报,不得撤单。*可转债转股份数(股)=(转债手数*1000)/当次初始转股价格。*若出现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余额时,在T+1日交收时由公司通过登记结算公司以现金兑付。*即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当日(T)转换的公司股票可在T+1日卖出。*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要提前30天刊登公告。如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等五大类,公司还应在股权登记日后3天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司为流通股股东提供不少于5个交易日(含股东大会当天)的网络投票时间。*投票代码:沪设置专用股票代码和股票简称。深投票代码为“36+原证券代码的后四位”。*均选择买入,1同意2反对3弃权。选举票数超过1亿票的,应通过现场进行表决。第三节开放式基金、LOF、ETF及权证业务*2005年7月13日深交所,7月14日上交所,我国开放式基金场内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开始施行。上海*基金募集期内,上交所接收认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和大宗交易时间。*“金额认购”方式,最低认购金额累加100元或整数倍,最高为99999900元,申报指令可更改或撤销。 *可依法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申购、赎回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深交所,申购、赎回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00。可在交易当日15:00前撤销。*深交所可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的情形:1因异常情况无法进行申购、赎回(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及非交易所能够控制的其他异常情况);2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交易所申请暂停;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LOF特点:基金的发售可以在深交所和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同时进行,交易所采用上网发行方式(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柜台销售方式(使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募集期内通过交易所各会员营业网点认购的必须为1000或整数倍,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单位。*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封闭期不超过3个月,不受理赎回。*申请上市的条件:1基金的募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2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3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场内赎回为固定赎回费率不可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申购、赎回流程:T日申请,T日晚传送基金管理人,T+1过户登记处理,T+2申购份额可用;T+N(2≤N≤6)赎回资金可用。*LOF交易数量100份整数倍,变动单位0.001元,10%涨跌幅。*LOF转托管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T+1)和跨系统转托管(T+2)*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两种方式投资ETF:1进行申购和赎回;2从事买卖交易。*上证50ETF深证100ETF最小申购赎回单位100万份。*申购、赎回申报指令不得撤销。*申购需买入一揽子股票,可通过一级交易商提供的组合交易系统一笔委托实现。*上证50ETF:数量100份整数倍0.001元涨跌幅10%。*买卖、申购、赎回ETF规定:1当日申购份额,同日可卖不可赎;2当日买入份额同日可赎不可卖;3当日赎回证券,同日可卖不可申购;4当日买入证券,同日可申购。*权证业务:2005年7月对权证进行规范。*权证的发行上市:发行人在发行结束后2个工作日将权证发行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标的股票在申请上市日符合的条件:1近20交易日流通市值不低于30亿元;2近60交易日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3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亿股。4其他条件。*申请上市的权证应符合:1约定权证类别、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2不低于5000万份;3、1000份以上的不少于100人;4存续期间6到24个月;5提供履约担保;6其他条件。*权证被终止上市的情形:1期满;2存续期内全部行权;3其他情形。权证存续期前5个交易日终止交易可行权/。*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超过100万份。最小变动0.001元人民币。100份整数倍。*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保荐机构计算;无保荐的由发行人计算,并将计算结果提交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标的证券停牌的,权证停牌;证券复牌,权证复牌。交易佣金不超过0.3%,上交所起点为5元。*权证的行权:上交所申报数量100份整数,深交所以份为单位。行权可撤销。当日买进当日可行权。行权取得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10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为价内权证的,行权期满后3个工作日自动行权,持有人无须申报指令。*采用证券给付方式的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的权证持有人权证即将期满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可选择自行申报行权或委托经纪商代为办理行权。*标的股票过户费为股票过户面额的0.05%。第四节特别交易规定*一、大宗交易:上交9:30~11:30、13:00~15:30,深交9:15~11:30、13:00~15:30。停牌的不受理。15:00~15:30证券交易所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无涨跌幅限制的大宗交易价格由双方在前收盘价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最高和最低之间自行协商确定。*大宗交易不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上海大宗交易条件:1A股不低于50万股或300万元人民币。2B股不低于50万股或30万元美元;3基金不低于300万份或300万元;4国债及债券回购不低于1万手或1000万元;5其他债券不低于1000手或100万元。*深圳大宗交易条件:1A股不低于50万股或300万元人民币。2B股不低于5万股或30万元港币;3基金不低于300万份或300万元;4债券不低于1万张(100元1张)或100万元;5债券质押回购不低于1万张或100万元;6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不低于500万元且其中单只A股不低于20万股。7多只基金不低于500万且不低于100万份;8多只债券不低于500万且不低于1.5万张。*回转交易:T+0回转交易制度。债券和权证实行。*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和其他特别处理。*2003年4月2日(上海)4月3日(深圳)分别发布通知并从2003年5月8日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ST”,5%的涨跌幅限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情形:1连续2年亏损;2导致2年亏损;3财务会计报告出错未改正且已停牌2月;4未披露年报已停牌2月;5恢复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6因收购不符合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7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8其他情形。*其他特别处理:“ST”,5%涨跌幅,不是处罚,是揭示*实行特别处理情形:1近1年股东权益为负;2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3退市风险撤销但近一年年报未正常运营利润为负值。4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司受到严重影响3个月不能恢复;5银行账号被冻结;6董事会无法召开无决议;7实行特别提示;8其他情形。*中小企业板股票退市风险警示:1一年权益为负;2一年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一个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占净资产100%以上。4一年违法提供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50%以上;5受公开谴责后24个月再次受到;6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7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每月前5个交易日披露采取的措施及进展。*中小企业暂停上市:1仍然为负;2未改;3未改;4未改;5、12个月内再次受谴责。*中小企业终止上市:1暂停上市后,中期未改;2中期未改;3超过5000万元50%以上;4中期资金未全部归还;5、12个月再次受谴责;6退市6项后90个交易未出现连续20日高于面值;7退市场7项1后20日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8;因暂停上市1、2、3、4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经审计的首个中期报告。*中小企业恢复上市:1暂停中期为正;2中期已消除;3中期已消除;4中期全部归还;5后12个月未受谴责。第五节其他交易事项*开盘价集合竞价不能产生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收盘价:上交所: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深交所:集合竞从产生,不能产生的前一分钟加权平均价为收盘价。*证券开市停牌的前申报当日复牌后交易;停牌期间可继续申报,可撤销申报;复牌实行集合竞价。*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例行停牌时间,上午开市起停牌1个交易小时,10:30恢复交易。*我国证券交所在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个交易日除权、除息。*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如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非交易所能控制的其他情况而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可决定临时停市或技术性停牌。*无法交易席位超过10%,行情转输中数超10%实行临时停市。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应委托1个托管人托管资产,可更换。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资产规模要求:1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5年以上,近一年管理证券不少于50亿美元;2保险公司:成立5年,近一年持有证券不少于50亿美元;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30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近一年管理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4商业银行:近一年,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管理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5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5年,管理或持有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一一对应。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报务的应在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合格投资者可投资的金融工具:股票、债券、基金、权证、其他金融工具。可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持股比例限制:1单个不超过一家公司总股份数的10%;2所有境外投资者不超过一家公司总股份数的20%。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证券公司等机构保存合格投资者的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托管人条件: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人民币。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3年以上,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实收资本数额条件按境外总行的计算。*所有合格投资者持同一家公司占总股本16%及后每增加2%需通知。如超过比例接后买先卖原则确定平仓顺序,5个工作日内处理。单个合格投资者持一家公司总裁超过比例的自接到减持通知5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第六节交易信息与交易行为监督*首次上市证券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证券指数: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上交所:上证综合指数、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新上证综指、上证180指数、上证50指数、上证红利指数、上证基金指数、上证国债指数、上证企债指数等。*深交所:深证成分指数、深证综合指数、深证A股指数、深证B股指数、深证100指数、深证新指数、中小企业板指数、深证基金指数等。*有价格涨跌幅的公布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营业部的情况:1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2振幅15%的前3只;3换手达到20%的前3只。*证券交易异常波动:5家营业部。1、连续3个交易日涨跌幅偏离累计达到±20%;2、ST、*ST连续3日偏离累计±15%;3、连续3日均换手率与前5日均比值达到30倍,且连续3日累计换手达到20%;4、其他情形。*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采取措施:1、口头或书面警示;2、约见谈话;3、提交书面承诺;4、限制交易;5、冻结证券或资金;6、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第七节金融期货交易*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成立。(首家以公司制为组织形式的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交所和深交所共同发起设立的金融期货交易所。*席位:会员可根据业务需要向金融期货交易所申请1个或1个以上的席位。应具备条件: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通讯、资金划拨条件符合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配备符合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业务系统及相关专业人员;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为1手,市价最大下单50手,限价最大下单200手。*开盘集合竞价在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前4分钟为申报时间,后1分钟撮合时间。*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卖出价和前一成交价三者居中的一个。*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金融期货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交易编码:由12位数字构成,前4位为会员号,后8位为客户号。但在金融期货交易所内只能有1个客户号。**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申请人可一次申请多个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合约最后交易日前10个交易日(含),金融期货交易所不接受该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申请。*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责结算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为人民币200万元,自有资金缴纳。*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期货交割采用现金交割或实物交割方式。*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股指期货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个小时的算术平均价。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价格限制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0%。*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涨跌停板为±10%。最后交易日不设熔断机制,涨跌幅度为±20%。*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5分钟,启动熔断机制。1、启动后连续5分钟内,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内继续撮合成交。5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生效。2、启动不足5分钟第一节结束熔断机制终止,恢复交易后,涨跌停板生效。3、收市30分钟内,不设熔断机制。已启动的终止执行。4、每日启动1次熔断机制。*成效撮合实行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持仓限额规定:1对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600手。2、某一合约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获准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客户持仓,不受以上限制。*强行平仓先由会员在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执行。*结算担保金应当以现金方式缴纳。*IB指介绍经纪商。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第八节代办股份转让*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初期主要是为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的问题。以后从证券交易所退市的股票也进入这一系统进行转让。*主办券商业务可以分为主办业务和代办业务。主办业务范围:挂牌前初次辅导。办理所推荐公司挂牌事宜。发布所推荐公司的分析报告。指导和督促公司披露信息。对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处理并报协会备案。*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1具备协会会员资格;2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运营1年以上。3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4净资产8亿,净资本5亿。5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6近2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8设置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部门,副总以上负责项业务,2名有资格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其他须有从业资格。9具有20家以上营业部,10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11具备技术系统。12其他条件。*股份转让公司应当而且只能委托1家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代办转让的股份仅限于股份转让公司在原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份。*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须开立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投资者委托指令以集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证券公司不得自营所主办公司的股份。*股份转让的委托申报时间为转让日9:30~11:30、13:00~15:00,之后进行集合竞价配对成交。转让日为每周五天、每周三天(一、三、五)每周一天(五)。*股份转让实行涨跌幅限制5%。*2006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批复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股份报价转让与现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转让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股票交易有所不同:1挂牌公司属性不同;2转让方式不同(股份报价转让不提供集中撮合成交服务);3信息披露标准不同;4结算方式不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交易所市场的结算方式和资金存管方式相同,采用多边净额结算,股份报价转让采用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股份报价转让业务主要体现在业务资格及推荐挂牌、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和终止挂牌。*业务资格: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必须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并向中国证券协会申请取得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投资者委托分为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报价券商应终止其股份挂牌报价:1进入破产清算;2批准公开发行股票申请;3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申请终止股份挂牌报价;4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证券自营和资产管理第一节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自营业务: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注册资本最低1亿,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有两大类:1上市证券;2非上市证券;*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相比较区别:1决策的自主性;2交易的风险性;3收益的不稳定性; *证券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制,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担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机构(是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自营业务部门(执行机构)”三级体制设立。*禁止从自账户中提取现金。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自营业务的风险:1法律风险、2市场风险(主要风险)、3经营风险。*董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自营业务内部报告进行阅读和反馈。*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市场;其他禁止行为。*内幕交易行为: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2知情人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3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1单独或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4其他手段。*其他禁止行为:1假借他人名义或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2委托其他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证券;3当上市公司或关联公司持有证券公司10%以上的股份时,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4将自营账户供给他人使用;5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监管措施:1专投账户、单独管理;2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每月、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3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有关材料应至少保存20年)。4证券交易所监管;5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1加强自律管理。2加强监管)。*法律责任:{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的处罚;[证券法]规定:1内幕信息: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不足3万罚3-60万;直接负责人警告罚3-30万;2操纵市场:没收所得1-5倍罚款;不足30万罚30-300万;直接负责人警告罚10-60万;3假借他人名义或个人名义从事自营:没收所得,1-5倍罚款;不足30万罚30-60万;严重的暂停或撤销证券自营业务许可。直接负责人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罚3-10万。4自营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没收所得,罚30-60万;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直接负责人警告,;罚3-10万;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第二节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有三种: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特点A、一对一B、投资方向约定C、在单一客户的账户中经营运作;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限定性计划股票不超过20%。特点A、集合性;B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C、客户资产须进行托管;D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3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特点A综合性;B特定性;C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运作管理一般规定:办理定向业务的单个客户不低于100万。办理集合业务只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限定性计划的单个客户不低于5万;非限定计划不低于10万。应将集合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不得转让。集合决定之日起60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集合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投资一家上市公司不得超过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不得超过该计划的10%。投资于有关联方的证券不超过计划资产3%。*运作管理基本规范:人员制度3年以上从业经历不得管理其他集合计划。严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证券公司应选择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对集合计划托管。应集中在专用的席位上进行。单个会员管理多个集合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可共用1个专用席位。证券公司应在集合计划开始运作起6个月内使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约定。不符合约定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申购新股,不设上限。单个开放日申请退出的金额超过比例时可按比例办理退出申请,并暂停接受超过部分退出申请或暂缓支付不得超过20工作日。证券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集合合同的转让、另有规定除外。上海在每月前5日提供上月资产净值,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单项审计意见。展期、解散或终止5日内报备。深圳每季结束后15日报送集合计划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监控报告。每个会计年度后4个月报送单项审计意见。集合计划推广费、运作费从集合资产中列支。*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具有经营范围;净资本不低于2亿,具有从业资格3年以上不少于5人;一年未受到处罚。*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还应符合的要求:1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执行。2限定性集合计划净资本3亿;非限定5亿;3近一年不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情形。4其他条件。*办理集合计划采取“先试点、后推开”原则。仅允许已通过评审、成为可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试行办理。*设立的受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决定受理其申报10日内将对材料的书面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已申报的集合计划在审该期间未运作之前不可设立新的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转让有关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所持集合计划的份额。*资产管理的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间不得少于20年。第五章融资融券业务第一节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具备下列条件:满3年,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到处罚。财务状况良好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证监会派出机构收到申请材料10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的书面意见。证监会审查、评审,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第二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确定总规模)——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证券公司经营融资历融券业务,应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征信调查内容一般包括:1客户基本资料;2投资经验,投资偏好;3诚信记录;4还款能力;5融资融券需求;对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客户选择标准:从事交易半年以上;投资风格稳健。*甲方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一致。甲方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信托目的: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历融券交易;甲方应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手续费、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客户在证券公司开妥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后,应向证券公司提交不低于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规定比例的融资融券保证金。保证金为现金或上市证券。*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的额度按现行规定不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6个月。*授信方式一般有两种:1固定授信方式;2非固定方式。*申报数量为100股整数倍。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低于最新成交价;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自该事实发生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一般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四类: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标的证券为股票的符合条件:上市满3月;融资买入流通股本1亿或流通市值5亿,融券卖出股本2亿或市值8亿;股东不少于4000人;近3月日均换手不低于基准的20%,涨跌幅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波动幅度不超过500%;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未实行特别处理;其他条件。*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上证180,深证100为70%,其他股票65%;开放式基金90%;国债95%;其他基金、债券80%。*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时,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30%,低于时不超过2天,追加后不低于150%;超过300%,可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有价证券,提取后不低于300%*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担保证券涉及收购情形时,客户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信息披露:每个交易日22点前。证券公司每月结束后10日书面报告:开户数量、融资、融券余额等;第三节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1客户信用风险;2市场风险;3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4业务管理风险;5信息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控制一般由证券交易所采取措施控制:融资(融券)余额达到25%暂停,20%以下恢复。*业务集中风险控制: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5%;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5%;3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超过该只股票总市值的20%。第四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1交易所监管;2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3客户信用资金存管银行的监管;4客户查询;5信息公告;6监管机构的监管。*法律责任:由证监会派出机构予以制止,采取警示、公开警示、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责令停止有关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撤销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等监管措施。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没收所得,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业从业资格,并处以3—30万罚款。第六章债券回购交易第一节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涉及两个交易主体(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再次交易契约行为(初始交易、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是一种以债券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上海1993年12月,深圳1994年10月分别开办了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自1997年6月起,全国统一同业拆借中心开办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回购业务;商业银行间的债券回购业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进行。*1995年8月8日国库券、金融债券。2002年12月30日(上海)2003年1月3日深圳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目前交易所国债、企业债;银行拆借中心国债、融资券和特种金融债券。*交易所质押回购的条件:1债券的信誉高、流动性好;国债和AAA以上的企业债;2回购交易中以券融资方债券量应大于融入资金量;3以资融券方,初始交易前足够的资金。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禁止将回购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回购期一般较短,最长不超过1年。*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国债回购交易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企业债回购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实行质押库制度。*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融资方按“买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申报。到期反向无需申报。*报价方式。以年收益率作为回购交易的报价方式是国外证券市场通行的做法。从1994年9月12日上海1995年8月1日深圳改用以年收益率进行报价。*上交所规定: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整数;申报数量为100手整数,不超1万手;*深交所:最小变动0.01整数,交易单位1000元(1手)。*标准券是一种虚拟的回购综合债券。*所谓标准品种是指不分券种、只分回购期限,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的标准化债券回购交易品种。*上海新质押式国债回购分为1、2、3、4、7、14、28、91、182天9个回购品种。企业债1、3、7天3个品种。*深圳国债1、2、3、4、7、14、28、63、91、182、273天11个品种。企业债1、2、3、7天4个品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及授权分支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且只能委托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具有结算代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2002年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1997年6月5日分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的期限为7、14、21、1月、2、3、4月7品,最长4月。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自主报价分为公开报价(不可直接确认成效的报价)和对话报价(可成交的报价)。公开报价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回购期最长为365天。*违规处罚:警告、3万以下罚款、暂停或取消资格;直接负责人纪律处分。第二节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所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开放式回购)指债券持有人在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买断式回购的这一我对完善市场功能具有重要意义,表现在:1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3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买断回购有关规则: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最长不得超过91天。*流通量20%。总额的200%。*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上交所所有买断式回购挂牌品种同时在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参与主体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B、D)*交易所确定回购期限1、2、3、4、7、14、28、91、182天。国债“04国债(10)”“04国债(11)”“05国债(1)”“05国债(2)。4种。7、28、91天。*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1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2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3最小报价变动:0.01元。交易单位:手(1手=1000元面值)。申报单位:1000手整数。6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10000手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双方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停牌、复牌和终止的决定由交易所以通知形式发布。第七章清算与交收*清算与交收是指一定经济行为引起的货币资金关系应收、应付的计算。*证券交易的交收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约的行为。*清算和交收两个过程统称为“结算”*清算轧抵计算净额,不发生财产实际转移;交收是收付,发生财产实际转移。*从结算时间安排看,可分为滚动交收和会计日交收。*美国证券市场采取T+3。香港T+2。A股、基金、债券、回购T+1,B股T+3。*交易采取净额清算方式。(差额清算),双边净额清算和多边净额清算。目前,多采取多边净额清算方式。净额清算方式优点:简化操作手续、提高清算效率。*将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的制度安排。无需担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在我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为共同对手方。*银货对付又称“款券两讫”“钱货两清”,提高安全性。*清算与交收的原则:净额清算原则、共同对手方制度、银货对付原则、分级结算原则。*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也可申请成为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暂定为20%”在每月前3个营业日内重新核算、调整。B股交易结算业务除外。第八章证券营业部的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第一节证券营业部的场所与经纪业务管理*经批准在营业部下设立服务部。*申请设立营业部条件:1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资产、债券的情形;2国债回购业务正常开展;3拨付所属分支机构的证券营运资金总额,经纪类注册资本金的80%,综合类40%。4近3年没有亏损;5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已经理顺和完善;6近2年没有因违法违规受处罚。 *营业部业务范围:1代理买卖;2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3证券代保管、鉴证;4代理证券账户开户;5其他*营业部可以依法转让或互换。*聘任正、负副经理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营业部终止: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后3个月内撤销。延长不超过1个月。*服务部管理:营业部需开一年以上可设立服务部。从业资格不少于3人。服务部筹建期3个月。延长期不超过1个月。*服务部的业务经营范围:服务部可经营除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以外的营业部的所有业务。*服务部应随营业部一同转让或互换。服务部不得异地迁址或互换。*中国证监会对营业部的筹建申请进行审核。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营业部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及结算风险等*审核客户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经纪业务管理是营业部经营管理的核心。根据规范管理和经营监督的要求,对风险程度不同的业务,按照分类管理、分级授权、审核负责的原则,重要业务必须实行实时复核、审核及总部审批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资金存取可分为柜台资金存取和转账资金存取两种。柜台存取已取消、转账存取也逐步停止办理,而代之以银证转账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方式。*在未实现第三方存管前不得为法人客户开通银证转账。*指定存管银行的模式二步式开户。证券委托买卖:1柜台委托;2非柜台委托。包括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3营业部使用有形席位人工报单;4撤单。*客户开发实质上就是营业部的业务营销和建立客户网络的问题。*客户资料管理就是要建立健全客户档案,要对客户分别按个人或法人,大户、中户、散户等进行分类管理。*客户服务的创新:1交易手段高效化;2功能自动化;3信息管理智能化;4业务处理网络化。*营业部的业务差错,按业务性质可分为出纳差错和交易差错;按导致差错的直接原因划分,分为事故性差错;责任性差错;技术性差错。*处理过程中坚持的原则:1按差错性质确定责任,按损失大小追究责任。2建立差错事故报告制度,明确差错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营业部的电脑交易系统是业务运行的核心,一旦发生故障,必然影响正常的业务经营。*业务应急方案的指导原则:1保证正常交易原则;2控制风险、降低损失原则;3维护社会安定原则;4及时报告、处理原则;第二节证券营业部的技术管理*营业部的技术设备状况是客户评价与选择证券经纪商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信息系统是评价营业部硬件设备的关键。*营业部的通讯设备管理包括:数量、质量管理,突发事件中的应急处理能力及维修保养等*1998年制定{证券公司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信息技术人员编制应不少于2人,总人数的确10%。*应配备2个以上主路由器、1个以上可随时替换启用的服务器。*集中管理它包含集中的授权管理、客户管理、业务管理、运营管理、技术管理及风险管理等。*集中管理的特征:1客户数据集中化;2委托处理集中化;3清算、交收处理集中化;4权限管理集中化;5运行管理集中化;第三节证券营业部的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证券公司及营业部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证券公司及营业部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保证营业部经营和财务活动贪污有序地进行,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发挥会计的核算、监督作用;保证投资者有所有者的资金、证券和财产的完整与安全。*营业部财务管理的范围: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产溢余短缺的处理、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的编制、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等。*营业部财务管理是通过计划控制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收入管理和业绩评估报告评价管理等六个子系统的动作和配合来实现的。*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利润分配的管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10%,50%不再提。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50%不再提。4提取公益金5~10%。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第五节证券营业部的内部控制 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独立存管试行标准为:1封闭运行原则;2分离与制衡原则;3集中管理原则;4增加透明度原则;5防范风险传递原则;6系统强制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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