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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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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格”概念探源――从民法的视角出发摘要本文首先对罗马法上的“人格”概念进行了解析,重点是以民法的视角分析该概念的先验歧视色彩。随后从历史的和社会的两个方面的原因分析了“权利能力”一词产生的根源,并得出以下结论:《德国民法典》制定者处于资产阶级兴起的世界中,他们需要继承罗马法,但他们不要其中的公法因素;他们也需要继承罗马法中的主体资格制度,但他们不要那个“排除了部分生物人加入正常社会生活的机会”的“人格”一词。最后,本文以康德伦理人格主义精神为主线,运用马克思历髅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对现代意义上的“人格”的
2、本质进行了剖析。论文联盟编辑砦。关键词:罗马法人格权利能力康德伦僮理人格主义现代意义上的人格壹人格敛与权利能力探源一、罗马法“人格”的赆含义罗马法中,“人”这一语词有三种塑不同表达,并代表三种不同含义:Iho眩mo-自然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II冁caput-权利义务主体,表示法律上蝼的人格;IIIpersona-权利义λ10/10务主体的各种具体身份,即,其在各类具螗体权利义务中的身份。以上概念中,人塘II,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需具有菜: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在当时,罗荠马法以人格或人格权来总称这三权。
3、这睃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市民权在罗马法霖类似于今日之公民权或者国籍概念,其内鼗容包括公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私权-婚姻权、财产权、遗嘱能力和诉讼权。小结论:a罗马法对生物人与法律人脍有所区分;b罗马法中“人格”、“人逆格权”等同于法律人;c罗马法中ca睾put一词包含现代意义上的公法因素。锗二、权利能力的诞生背景资料背景冬1:生产力与经济环境。由于交换经济的勃兴和俾斯麦创设的大学制度,传统日耳曼的庄园制在近代德国受到挑战,原先楗在庄园奴隶主的领属下带有奴隶性质的农「奴渐渐从人身依附关系中脱离,并成
4、长为抽德国历史上新兴的市民阶层。而后,随着蚪商品经济的继续发展,工场制度的萌芽,蕈许多农民子弟进入城市,一方面受雇于人ザ获取工资,另一方面购入生活资料,从而る10/10事实上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小结论:⑩奴隶制的逐渐瓦解使更多的“生物人”成捍为事实上的法律关系主体。这里暗含的规律是: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社会制度变迁,床从而导致在历史上仅特定阶级所享有的“蹈生活于受法律调整的秩序之中”的机会在默事实上被更普遍地赋予给了“生物人”。淬背景2:文化思潮与理论土壤。19壁00年属于欧洲人文主义思潮兴起的年代班,以德国为代
5、表的现代国家继承了近代以傧来的个人主体思想和个人平等原则。先验唯心主义哲学:康德创立的伦理人格主义哲学对《德国民法典》制定者的精神世妩界产生了深刻影响。该理论几个比较核心机的观点概括起来就是:“人依其本质即为目的本身,而不能仅作为手段使用”;“做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基于背嗲景资料的分析和推理:“权利能力”的诞仨生基于社会经济状况的客观要求,加上檠当时的文化思潮及康德伦理人格主义的深嘻刻影响,德民制定者认为:在法律上,应鲭当赋予每个生物人以原先在罗马法中仅赋嘱予给特定人的那种享受“生活于受法律调捋1
6、0/10整的秩序中”的机会,,也就是说希望基波于“天赋人权”和“人生而平等”的理念晒让每个生物人均能成为法律人,均能享受“生活于受法律调整的秩序之中”这么一眍种利益;而作为民法典的制定,此种“生怖活于受法律调整的秩序之中”的利益的普装遍赋予就体现在德国人创立的“权利能力吁”一词中――他们使用了一个新创的“权妨利能力”,而非使用罗马法中的“人格”饿一词,避免了将罗马法中“人格”的歧视错色彩带入其“自由平等”的民法典之中:枕德民制定者选择“权利能力”一词作为豫宣示自然人/法人均有机会参与民事关系组的符号,是一种明
7、智的选择,因为:1培.他们处于那样一个变革的时代:资产阶盎级正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和壮大;而同时,鹫旧的奴隶的、封建的制度仍未完全清除。在这样的环境下,“人格”作为一个罗马た法的概念包含了太多歧视性色彩。论文联宵盟编辑。2.另外,古罗马法人格要素饫中的市民权含有公法因素,此为将“人格”直接植入民法典的障碍之二。德国人蛤需要找到一个概念以构建一个体现“自由芝主义、启蒙运动、理性法和罗马学说汇篡座法学”精神的主体制度,他们需要创立一诎个词,这个词必须能够表达这样一层意思弩,即:所有的生物人均“有权”加入到民法调整
8、的社会秩序之中。至迟在1840废年,弗里德里希·萨维尼在其《当代罗马嚷10/10法体系》中明确对民事能力提出“权利能辏力”与“行为能力”之区分。德民制定者玻选择采用“权利能力”一词构建他们心目檀中理想的民法主体制度时,他们是在宣告猝:任何人都生而具有“享有权利的能力”纡,因而也就具有“持有权利的可能性”,洳再加上一份“行为能力”,则德民立法者斋顺利地使用一个新创的概念代替了原来包趸含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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