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信息公开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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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信息公开研讨会综述肖君拥唐智宏湖南大学法学院【摘要】全国信息公开研讨会集中探讨了信息公开的基本理论,包括信息公开的概念和性质、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内涵、信息公开的价值、信息公开与知情权的关系、信息公开与行政法的关系等;分析了我国信息公开的实践,包括人大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警务公开、审判公开、检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介绍了国外主要是美、德、英、日等国的信息公开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对策性建议。【关键词】信息公开;研讨会;综述Summaryofthenationalinformationpublicsymposium由中国社会科学

2、院法学研究所公法研究中心、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全国信息公开研讨会”于2001年4月15日至17日在风景秀丽的岳麓山下举行。参加研讨会的有从事信息公开理论研究的知名专家学者,也有中央及地方国家机关和新闻出版单位的有关同志,共50余人。将“信息公开”这一敏感的热门话题作为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主题在国内尚属首次。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资深研究员、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法治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李步云教授主持,集中讨论了信息公开的基本理论与制度,介绍了可资借鉴的外国经验,并对我国有关部门的实际经验作了交流。一、信息公开

3、的基本理论探讨信息公开是公民权利发展的产物,在我国很长一段时期一直作为禁区。由于改革开放和民主法治建设步代的加快,信息公开制度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知晓和了解,并日益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工具。但理论上仍存在许多模糊认识,须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一)关于信息公开的概念和性质对于信息的概念,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将其与载体分别开来。周汉华博士认为,信息是无形的,“信息公开”中的“信息”是个载体,即载体的公开,而不是公开信息本身,受众获得的也是载体,信息公开是材料、记录、档案等载体的公开。关于信息公开的性质,即是权力还是权利?郭道晖教授认为,信息公开应是公民要求信息

4、公开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权利,而实际上信息公开已成为政府的一种权力,政府决定是否公开,公民完全成为被动的受众。大多数代表赞同这一意见。对于信息公开是否具有财产性或知情权是否为一种财产权,陈端洪博士认为信息公开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财产性,如在招标中信息公开使不对称成为不可能。同时信息作为一种资源,有其存在的价值,信息公开本身是有价值的。而程雁雷教授则认为知情权可能涉及宪法上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但把知情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值得进一步探讨。(二)关于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内涵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信息公开主要是政府公开,即公开的主体是政府,同时也包括人大

5、、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除此之外,政党、社会组织、个人能否成为公开的主体呢?对此有不同意见。陈云生教授认为,从不同的角度看信息公开,其主体是不一样的。从政治的角度看,信息公开包括党务公开,即政党也是信息公开的主体之一;从社会的角度看,信息公开的主体还包括组织(社团)、家庭和个人;从法律的角度看,《信息自由法》中的主体是政府。郭道晖教授则认为,公开的主体也包括公民,如公民个人在互联网上公开了政府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的信息。关于信息公开的内涵,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主要是政务公开,同时也包括人大公开、审判公开、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对于

6、后两者,与会代表有不同看法。在厂务公开中,王艳林教授认为,西方许多国家将国企当作政府机关即公法主体来看待,而我国的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应作为私法主体对待(除国防、军工企业以外),其信息公开制度应进一步探讨。对于村务公开,张明杰博士则认为,村务公开与政务公开本质上完全不同,村务公开实质是一个基层组织的自我民主管理,它强调民主自治,其经验不能照搬来实行政务公开。肖君拥认为,信息公开本身具有道德基础,应从道德基础(即人权保障)上推演出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内容,除了政务公开,还包括对投资者保护的股份公司的信息公开、各种招生和入学考试中的信息

7、公开等,信息公开应从更广泛的领域进行分析和探讨。(三)关于信息公开的价值信息公开是否具有价值以及具有何种价值,是本次会议研讨的热门话题。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信息公开是公民实现知情权的必由途径,是现代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对于信息公开具有何种具体价值,与会代表有不同看法。陈云生认为,从价值角度看,信息是个中性的事物,并不内在地天然地具有公开的价值取向,其保密也同样具有价值的可取性。信息公开要受到现行法律法规(如保密法)的限制和政府权衡利益时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信息公开的理论价值与实践功能存在矛盾,很难统一起来。但有代表不同意这种看法。对于信息公开与稳

8、定的关系,代表们一致认为,信息公开与稳定有着内在的联系,信息公开有助于稳定。但在处理二者的关系时,又有不同的看法。一部分代表认为稳定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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