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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张昕zx》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引言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是男女平等的标志,也是男女忠贞爱情的象征,更是现代文明的体现,但是随着所谓自由,开放等人权观念在我国的不断扩张,越来越多的第三者开始脱离传统道德的约束去侵害他人的婚姻关系,这一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不仅破坏了他人幸福、和谐的家庭生活,也使得受害配偶蒙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由于缺乏法律的约束,第三者的行为越来越肆无忌惮,甚至达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因此在道德约束已经失效的情况下构建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制度已经势在必行。要构建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首先需要明确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究竟是侵害哪种权利,只有在明确婚姻关系性质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去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
2、任,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学术界关于婚姻关系性质的学说进行比较分析,然后提出将婚姻关系界定为哪种权利更合理,当然仅仅分析国内的学说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去分析域外对于婚姻关系的权利性质是如何界定的,通过对国内学说和两大法系规定的分析,笔者认为将婚姻关系的权利性质界定为配偶权更加符合婚姻关系的本质,其次既然是既然构建我国的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制度,那么就有必要对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发现由于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缺乏配偶权制度导致受害配偶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及时的救济,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因为缺乏配偶权制度,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导
3、致裁判结果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大相径庭,最后对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从而希望能完善我国的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制度。30一、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概述(一)“第三者”概念1.学者对“第三者”概念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首次明确规定了“第三者”的概念,该意见在现实中仍有司法效力,从此之后,在法规上很少见到“第三者”具有其他含义,在其他法律中,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者第三人侵权的,通常使用“第三人”概念,而不使用“第三者”概念,因此,第三者在法律上的概念其实已经特定化了。目前,在学术界,对于“第三者”在法律范畴内的概念,百
4、家争鸣,莫衷一是,婚姻法学专家巫昌祯教授认为,“第三者”就是指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与之通奸、姘居、重婚的人,在客观行为上不包括单纯的婚外恋以及因受骗或者受威胁等非基于主观过错而介入的情形。巫昌祯:《我与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陈苇教授在《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一文中主张:“第三者”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与夫妻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通常包括通奸、姘居和重婚三种情形。陈苇:《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第84页。贾静在《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中认为,所谓“第三者”是
5、指明知他人有配偶,抱着与他人结婚的目的从而自愿与有配偶者保持不正当关系的人。贾静:《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政法论丛》2013年第5期,第103页。陆彦朱在《浅议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中认为,“第三者”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他人保持暧昧关系或者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导致他人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人。陆彦朱:《浅议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劳动保障世界》2011年第1期,第95页。李馨雨在《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中认为,第三者应该从广义上去理解,只要是婚外恋的就构成“第三者”。李馨雨:《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
6、07年第4期,第74页。对于学术界的种种观点,笔者不再一一列举,但是通过笔者对大量著作与学者论文的翻阅(不限于上面5篇文章),通过总结,目前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观点:30一是“暖昧关系说”,持此意见的学者认为凡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保持暖昧关系的人,均为“第三者”,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与有配偶者保持暧昧,或者说成与有配偶者进行婚外恋,那么就构成第三者,关系暧昧说要求第三者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而在客观上要求第三者实施了与有配偶者进行暧昧或者婚外恋的行为,关系暧昧说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仅包括恋爱,如果从举轻以名重的角度思考,那么通奸,姘居,重
7、婚这些严重的干涉婚姻家庭的行为当然也构成第三者。二是“不正当关系说”,该观点认为,凡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有不正当关系的人,即为“第三者”。不正当关系说在主观上依然要求第三者存在主观故意,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但在客观上对行为做出了一些限定,认为第三者实施的行为仅限于与有配偶者进行通奸,姘居以及重婚等不正当行为,巫昌祯教授、陈苇教授采此观点,这个定义的范围相对缩小一点,排除了仅仅发生暧昧与恋爱的情况。三是“关系破裂说”,即在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保持暖昧关系或发生两性关系,致使对方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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