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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非诉抵押权之法理基础及实现程序 论文关键词:非诉抵押权 法理基础 实现程序 论文摘要:非诉程序实现抵押权在法的实体价值方面表现为公正、秩序、自由、效率,在法的程序内涵方面表现为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的结合,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以法律文书之效力,是对自力救济赋予公力的权威,法的实体价值和程序内涵构成了非诉抵押权存在的法理基础。本着追求法的实体价值和程序内涵的精神,本文以抵押财产所在地或与抵押财产有密切关系所在地法院来确定管辖法院;以形式审查为主但附之于必要的初步实质审查来确定是否立案;以设立对非诉抵押权案件进行执行前审查为必要程序
2、来确定是否最终进入执行程序,并作出相应裁定。 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基于公平原则,所以法律必须在效率与公平之间作出衡平,尤其是民商法拥有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便捷效益等基本原则精神。高效、低成本的实现抵押权是各国担保交易制度努力方向,各国及地区纷纷适应金融发展保障债权的需要,进行担保法的改革,而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对抵押物权也有一定程度上的修改。 一、抵押权的实现途径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
3、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析上述规定,本文认为我国法律对抵押权的实现是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的结合,即允许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自行协商实现抵押权,又允许在协商不成时求助于司法程序,体现了诉
4、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的结合。所谓非诉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可以不通过诉讼程序而直接通过执行程序实现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即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如同有学者所言的,该程序性质上属于非诉讼的执行程序。① 二、非诉抵押权存在之法理基础 立法者通过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创设了通过非诉讼执行程序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本文认为,这种重大的创设出于对法的实体上的价值追求,并包含了程序上内涵。 (一)非诉抵押权的实体价值追求 1.公正4 法的精髓在于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即公正。尽管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但历代法学家仍保持着探
5、索的狂热。就笔者而言,赞同约翰·罗尔斯的正义标准:(1)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享有的类似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2)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将被安排得使人们能够合理地期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使它们所依系的地位与职务向所有的人都开放。非诉抵押权设立的目的在于满足抵押权人实现权利的要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用抵押的财产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法的公平正义的体现。所以,公正是追求的价值目标,是非诉抵押权实现过程中进行制度安排和创新的重要依据。 2.秩序 法律构建的初始动因起源于人们对秩序(安全)的强烈欲求。佛洛伊德指出,人
6、类神经系统在节省能量与减少精神紧张方面的需求,解释了人对于有序生活方式的先见取向。设立非诉抵押权制度,是为了更加有序的保证抵押权人实现债权,从而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有序发展。因此,秩序是非诉抵押权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法律产生的直接价值追求,就如同英国宪法学家韦德所认为的“法治理论的出发点就是秩序优于无政府主义”。 3.自由 无论从社会的变革历史,还是从科技发展的进程,无不能看到人类追求解放和自由的需要。我们要建立的非诉抵押权制度必然包含着自由的价值目标。约翰·洛克宣称,“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所以,一个法治的
7、社会必然要充分彰显公民的自由权利,限制政府的强权干预,保证人的能力不为压制性的桎梏束缚。非诉抵押权制度就是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赋予公民自力救济以法律认可的权威和地位。 4.效率 法对效率的需求根本上出于经济的考虑。按照社会学的思维路径,人们对某种价值追求的偏向总会打上时代的烙印,在“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今天,有限政府应当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提高效率减少外部不经济效应。法治将社会主体之间重复博弈的行为固定,给人以稳定的预期,节约社会成本、提高效率;法治要求及时的正义,尤其体现在司法上要及时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尽快确定财产归属使其迅速进
8、入流通领域。非诉抵押权的设立就是出于效率的考虑,简化程序,降低成本,缩短权利的实现时间,促进资源更快进入流通领域,实现资源的再次优化配置,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非诉抵押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