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及其审查_论文

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及其审查_论文

ID:11706917

大小:27.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7-13

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及其审查_论文_第1页
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及其审查_论文_第2页
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及其审查_论文_第3页
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及其审查_论文_第4页
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及其审查_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及其审查_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票据债务人汇票不能获得兑付追索至出票人付款案9票据债务人汇票不能获得兑付追索至出票人付款案9票据债务人汇票不能获得兑付追索至出票人付款案9票据债务人汇票不能获得兑付追索至出票人付款案9票据债务人汇票不能获得兑付追索至出票人付款案9票据债务人汇票不能获得兑付追索至出票人付款案原告:山西省长治煤运分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煤运劳服公司)。被告:山西省长治经坊煤矿(以下简称经坊煤矿)。被告:长治市老干部经贸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被告:广东深圳市南证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证公司)。被告:深圳市工商银行红围支行(以下简称红围工行)。199

2、7年5月27日,南证公司经红围工行开出一张收款人为经坊煤矿、到期日为1997年8月27日的3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经坊煤矿收到该汇票后,因嫌其承兑期长达三个月,告知南证公司欲退回。南证公司于1997年6月3日书面告知经坊煤矿背书转让给经贸公司。经坊煤矿即持南证公司该书函找到经贸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经贸公司。随后,南证公司与经贸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经贸公司因无能力履行该合同,于6月4日与煤运劳服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并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煤运劳服公司。煤运劳服公司持票后通过其开户行查询,红围工行于6月5日电传答复此汇票属实请受理。但

3、因南证公司与经贸公司就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发生诉讼,受案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31日裁定冻结了该汇票,红围工行于8月1日电传煤运劳服公司,请其向武昌区人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煤运劳服公司于10月6日向该院申请要求解冻,该院未答复。因该汇票不能承兑,煤运劳服公司于1997年11月12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所持出票人为南证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因被法院另案冻结而至今不能兑付,受到较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南证公司偿还汇票金额35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并承担因其拒付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南证公司答辩称:煤运劳服公司

4、既然收票,却不发煤,反要我公司承付35万元汇票,其行为是明显的恶意占有。请求驳回其起诉,立即退还所持汇票,并赔偿因此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经坊煤矿答辩称:我矿是南证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因嫌承兑期太长而欲返还时,南证公司自找接收单位,向我矿出具同意背书转让给经贸公司的证明,我矿即背书转让给了经贸公司。因此,我矿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经贸公司没有答辩。被告红围工行答辩称:我行开出的案涉汇票被武昌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由我行协助办理了冻结手续并及时告知了持票人该情况。我行没有在汇票到期日向持票人付款,是法院行为的结果,我行不应承担任

5、何责任。审判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还查明:原告与各被告对该汇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汇票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冻结没有承兑,该院已于1997年8月25日作出其案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冻结的汇票已自动解冻。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煤运劳服公司所持被告南证公司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真实,为可背书转让汇票。原告持票合法,是该汇票的债权人。被告红围工行作为承兑人,经坊煤矿、经贸公司作为背书人,均是该汇票的债务人。南证公司在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确定了赔偿义务主体为经贸公司后,仍以与前手经贸公司的抗辩理由对抗该汇票的现合法持票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6、据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使原告所持35万元汇票至今未能承兑,并造成原告90030元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红围工行在法院冻结该汇票期满已超过半年后未予承兑,其行为违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被告经坊煤矿和经贸公司作为汇票债务人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该院于19998年4月17日判决如下:一、被告南证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煤运劳服公司所持银行承况汇票金额

7、3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利息计算偿还该数额自到期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南证公司赔偿煤运劳服公司因诉讼造成的经济损失90030元。三、被告红围工行、经坊煤矿、经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红围工行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煤运劳服公司存在恶意占有该票款的意图,我行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煤运劳服公司答辩称:其为合法持票人,红围工行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煤运劳服公司所持南证公司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真实,为可背书转让汇票,并具备票据的形式要件,为合法有效票据。煤运劳服公司作为合法持票人,因南证公

8、司原因不能获得兑付,南证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红围工行对汇票不予承兑,给被上诉人煤运劳服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