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中目标公司的致命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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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并购中目标公司的致命陷阱   企业并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在实施并购过程中,尤其在选定目标企业后,决定实施并购时,要特别当心目标企业存在的不为人知晓的“陷阱”,如资产所有权真实性,或有负债等。如果对这些“陷阱”不仔细调查认真辨认,一旦深陷其中,可能给并购方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影响企业并购的正常发展。目标公司的常见“陷阱”有法律陷阱、财务陷阱、政策陷阱、该组陷阱和职工安置陷阱。一、法律陷阱。所谓法律陷阱是指被并购方有意或无意对有可能妨碍并购活动或可能损害被并购方利益的有关法律事项进行隐瞒或虚假陈述。主要有:(一

2、)章程中的反并购条款。这种法律陷阱主要出现在对上市公司的并购中。上市公司的控制方或管理层为了预防公司被收购,经常在章程中规定有关反收购条款,如董事轮换(董事每次只能更换部分,如三分之一,这样就限制了新的股东进入后对董事会的影响权),投票权限制(新的董事在进入董事会后一段时间后才有投票权),管理层更换条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解聘时,可以获得大额赔偿,增加了并购方改组管理层的成本)。(二)产权瑕疵。表现在:1、产权不完整,如国有企业的划拨用地在转入股份公司时需要补交地价款。2、产权转让障碍。已经设置了担保或抵押,国家有关转让限制,如三资企业或“三来

3、一补”中未完税设备。3、特许权的转让障碍等。(三)并购主体不完备。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并购行为的主要当事人应该为并购方和被并购方(或其股东),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繁多,经常出现并购谈判已经基本完成时,被并购方又以不能做主而全盘推翻的情况。(四)权利和义务无法延续。目前,许多并购完成后(特别是采取承担债权债务的并购方式),按照规定,被并购方的法人地位被取消,这样一来,并购合同的一方就消亡了,并购协议所规定的被并购方的权利和义务延续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五)兼并行为的审批和核准。企业的并购行为,一般在经过双方的股东大会批准后就可

4、以实施,但很多国有企业的并购还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特殊行业的,还需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很多并购行为在并购谈判完成后,由于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而前功尽弃。有些时候,为了争取时间,双方一般会同意事后补办手续,但却为以后的法律纠纷埋下了伏笔。(六)反垄断法规等。二、财务陷阱。所谓财务陷阱,是指被并购方在并购过程中对提供给并购方的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进行“粉饰”,以诱使并购方作出错误决定或增加其谈判筹码。在并购谈判中,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是并购双方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决定并购活动是否真正开始的主要因素,因

5、此,为了在并购谈判中获得优势,被并购方会对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包装,隐藏真实的财务情况,形成财务陷阱,具体来讲主要采取以下手段:(一)虚列资产1、固定资产高估或少提折旧。特别是对于已经停产的企业来讲,按照国家规定,主要的生产设备可以不提折旧,但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却在下降;2、少提或不提坏帐准备,从而增加了应收账款净值;3、存货价值高估,无形和递延资产摊销期延长;4、长期投资权益虚增等。(二)隐瞒负债。主要做法是银行贷款和各种应付款项因列而未列。三、政策陷阱。所谓政策陷阱是指在并购中,并购优惠政策或被并购方所在地区政府承诺的不确定性。(一)优惠政策。在我

6、国,大部分的并购行为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政府行为,这主要是因为被并购方往往是资不抵债。作为等价条件,在并购时,并购方要求当地政府提供一些优惠政策和承诺。而并购合同的很大篇幅也是规定这些优惠政策和承诺的落实。但是,这些政策和承诺却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二)政府行为的限制性。大部分由政府推动的并购行为,必然要求在并购后通过政府行为来促进被并购企业的发展,如供水、供电、供气方面的优先,与当地主管部门的良好关系。但是,政府行为具有限制性,尤其是跨地区并购,地方政府在完成“甩包袱”后,往往以“市场行为”的借口来摆脱责任。四、改组陷阱。1、改组障碍。改组障碍是

7、指由于被并购方的管理层、职工或当地政府的原因,并购方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被并购方的经营方针、管理结构、管理人员进行改组;2、管理中的政府行为。由于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所依照的公司法体系与国有企业所依照的工业企业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前者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自主性较强,政府干预少。而后者是厂长负责制,厂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意见。因此,政府行为在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较为普遍。当被并购方是国有企业时,并购方在管理中就容易被政府行为左右;3、文化差异。很多并购方在并购前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但现实中,由于并购双方的文化差异而使

8、并购活动失败的案例屡见不鲜。4、同业竞争。如果被并购企业所在地区,还有与并购后的新企业存在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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