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小区管理规约范本及浪琴湾修改对比

成都小区管理规约范本及浪琴湾修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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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或律师咨询。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3、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当建筑区划内(整体、单体),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

2、的物业类型计。4、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5、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一条(目的)为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

3、规约。业主的认定: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建筑区划名称:浪琴湾小区;建筑区划座落:成都市青羊区瑞南街33号;建筑区划四至:东南西北建筑区划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住宅(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第三条(物业管理模式)本建筑区划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

4、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第四条(物业共有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

5、、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商铺、广告牌、现有路面道路停车位等。本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明细表,见附件二。第五条(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1、2、3、4种方式分配:1、用于补充建

6、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2、用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3、用于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4、用于弥补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5、在经费允许情况下,每年不定期组织业主户外活动。6、业主大会决定的其它开支。属于相关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2、3、4种方式分配:1、主要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存在餐馆安装排油烟管道补偿或广告的可能)2、用于业主小组会议召开;3、用于弥补相关建筑物的物业服务费用不足;4、业主小组决定的其它开支。(四)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7、分配方式同(三)并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五)所得违约金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如楼道广告)(六)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应当至少每季度半年在建筑区划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栋代表、监督小组、业主的监督。(七)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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