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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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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反人道罪的最新发展看国际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兼论对中国刑法的启示关键词:反人道罪的最新进展;罪刑法定原则;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对中国的启示内容提要:反人道罪的最新审判实践,赋予罪刑法定原则崭新的时代内容。新近判决的Galic案和Gacumbit-si案,阐释了此罪中某些罪行的新概念,更加明确了若干法定构成要件。这不仅顺应了国际刑法的发展契机和时代潮流,而且促进国际犯罪的国内化和有效惩治,更加奠定了此原则的核心和灵魂地位。为了缓解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中关于此原则的矛盾,中国应当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修改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完善国际犯罪的国内法
2、律体系,并切实贯彻执行此原则。一、前言国际刑法近年来的迅猛发展,直接推动其基本原则的日益丰富和深化。在国际审判实践中,一系列新的概念和认定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接受,诸如反人道罪的某些新内容和法定构成要件等,赋予了罪刑法定原则崭新的时代内容。作为司法公正的核心,罪刑法定原则既是世界各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又是联合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准则。国际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规范必须明确界定国际犯罪和相应的刑罚,以防止司法权滥用和避免任意适用法律。这主要包含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法律不溯及既往和无罪推定原则等国际司法准则,也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
3、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打击犯罪与维护人权并重,已成为国际刑法发展的方向和潮流。国际刑事审判机构新近判决的Galic案和Gacumbitsi案,基于这一时代主旋律,明确了认定反人道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这不仅顺应国际刑法的发展契机和时代潮流,而且满足了刑事法律国际化和惩治国际犯罪的客观需要,更加奠定了这一基本原则的核心和灵魂地位。以反人道罪为切入点,探析国际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趋势,对于完善国际刑法理论体系的构建、严密惩治国际犯罪的法网,以及在中国实践国际犯罪的国内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二、国际刑法中反人道罪的最新进展10(一)立法
4、概况。关于明确规定反人道罪的国际法律文件,最早可以追溯到1945年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下简称《纽伦堡宪章》)。国际刑法禁止和严惩此罪的立法规定,主要体现在《纽伦堡宪章》第6条、《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5条、《管制委员会第10号法案》第2条、《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5条以及《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3条之中。关于反人道罪的定义,在罪行的构成要件和列举的罪行方面均有分歧,且争点集中在罪行发生在武装冲突或者和平时期。《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5条,将武装冲突作为反人道罪的必备要件,这与《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和国际刑事法
5、院的《罗马规约》不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3条,特别强调构成此罪的主客观要件,即明知攻击的广泛性和有计划,以及“出于民族、政治、人种、种族或宗教原因”而实施广泛或系统的攻击平民的罪行。[1]《罗马规约》第7条定义的此罪,涉及有关国际习惯法的内容并有所突破。在行为要件方面,明确规定了具有“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在心理要件方面,要求行为人有“明知”的故意。[2]这与国际习惯法在该罪行方面的基本概念相一致,已成为国际社会分析反人道罪构成要件的普遍指导原则。而且,第7条又拓宽了反人道罪的外延。关于反人道罪的外延,是否也涉
6、及恐怖主义罪行呢?这在讨论成立国际刑事法院时,遭到大多数国家的反对。[3]因为反人道罪的外延若扩展到恐怖主义罪行,而国际社会缺乏普遍界定的恐怖主义罪行,则可能影响国际刑事法院的正常运作。之后,罗马外交会议通过的E决议,建议由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后的缔约国大会审查此罪,以决定是否归属反人道罪并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4](二)审判实践。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开启了反人道罪的国际审判实践。之后,从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到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均有适用反人道罪的判决或决定。在反人道罪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最具影响力的审判实践如下:前南斯拉夫国际
7、刑事法庭,在1995年审理的Nikolic案中,提出了反人道罪的三大构成要件,[5]即:针对平民人口;行为具有一定的组织系统性,排除单独的个人行动;整体上达到一定规模和严重程度。基于此,1997年判决的Tadic案中强调的核心要件,涉及存在武装冲突的因素;针对平民行为的广泛和系统性;以及行为者明知行为的广泛背景和非单独性。[6]此案的上诉庭补充,规约第5条所要求的武装冲突,仅指行为在地理和时间上与武装冲突有关联,并借鉴国际普遍认可的Barbie案[7]的结论,认为反人道罪行“不仅针对在政治、种族、宗教上不同的人们”,而且也针对政策的反对者。[
8、8]反人道罪的一般心理要件,包括犯罪意图和明知犯罪发生的广泛背景。[9]上述Tadic案的判决,已排除行为人的单纯个人动机。在Kayishema案的一审判决中,卢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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