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法》校注商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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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馬法》校注商兌(首發)鄔可晶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鄭慧生先生《校勘雜志》河南大學出版社(2007年9月)出版。以下所引《〈司馬法〉校注》即據此版本,為節省篇幅,僅列舉頁碼。收錄其所著《〈司馬法〉校注》一書(以下簡稱“校注”)。此書廣搜衆本,備列舊注,所輯《司馬法》佚文、歷代論述《司馬法》資料,以及作者精心撰寫的《〈司馬法〉一書及其流傳》,都為學者閱讀、研究《司馬法》帶來了資料方面的便利,大大提高了《校注》的學術價值。不過,實事求是地講,《校注》在《司馬法》一書的“校”和“注”(主要反映在“校注”部分對異文、舊注的取捨和“

2、語譯”部分作者的新見)方面存在著不少值得商榷之處。《校注》對當前學術界跟《司馬法》校釋有關的新成果吸收得也很不夠。鄭氏在《〈司馬法〉校注後記》中注明寫作時間是“八六年七月八日”(頁457),而此番所收入的《校勘雜志》一書《後記》則注明時間是“2005年12月29日”(頁459)。我們說“當前學術界跟《司馬法》校釋有關的新成果”,應以2005年12月29日為限。例如李家浩先生曾正確校出《司馬法·天子之義》“人之執也”的“執”當是“埶”之訛,讀為“槷(臬)”,訓“法”;李家浩:《鐘銘文考釋》,載《北大中文研究》,1998年,收入《著名中年

3、語言學家自選集·李家浩卷》,頁78~79,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12月。《校注》沒有加以引用。鈕國平《司馬法箋證》正文“執”作“埶”,但認為“同‘勢’”,又把上句的“首”屬下句讀,“首人之埶也”讀為“道人之勢也”,解釋“道”“因也,若、似的意思”(頁26、27)。關於“埶”的說法、“道”的訓詁以及斷句皆誤,全不可通。褚玉蘭《兵法精典新解》正文“執”也作“埶”,但“夏后氏玄首,人之埶也”一句卻被譯為“夏代時用黑色,象徵人頭髮的顏色”(頁298),看來也並未弄懂“埶”及整句話的意思。此二書的版權情況詳下。1992年6月出版的李零

4、先生《司馬法譯注》一書(以下簡稱“譯注”)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6月)出版。以下所引本書即據此版本,為節省篇幅,僅列舉頁碼。40,對《司馬法》作了較高質量的整理。此後,鈕國平《司馬法箋證》甘肅人民出版社(1998年11月)出版。以下所引本書即據此版本,為節省篇幅,僅列舉頁碼。(以下簡稱“箋證”)、褚玉蘭《兵法精典新解》山東大學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以下所引本書即據此版本,為節省篇幅,僅列舉頁碼。(以下簡稱“新解”)等也有一些可供參考之處。特別是《箋證》,引證富贍,注釋頗多發明。不少《譯注》等書已經正確出注的內容,《校注》全

5、然不顧,一仍其誤,這是很不應該的。下面就舉一些這方面的例子,同時也附帶指出《箋證》、《新解》等書相關的正誤情况。《仁本》:“不窮不能,而哀憐傷病,是以明其仁也。”《譯注》注“不窮不能”為“不去逼迫喪失戰鬥力的敵人”(頁5)、《新解》譯文作“不殺害失去戰鬥力的敵人”(頁289),甚是。《箋證》譯文作“不為難戰敗的將士”,用古注直接釋“不能”為“戰敗也”(頁6),過於籠統。“不能”作名詞用,可指“無能之人”,如銀雀山漢簡《論政論兵之類》“將失”:“廿三曰:與不能,可敗也。”吳九龍:《銀雀山漢簡釋文》,頁19,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1

6、2月。按:原簡順序號0225與0234可連讀,上引簡文即分見於此二簡。“與不能”疑當讀為“舉不能”,任用無能之人。所謂“喪失戰鬥力的敵人”,即由此引申而來。《校注》反而錯譯為“不知道適可而止就不能奪取最後的勝利”(頁238)。《仁本》:“又能舍服,是以明其勇也。”《譯注》指出“舍服”就是“赦免服降的敵人”(頁6),基本正確《譯注》把“舍”讀為“赦”,似無必要。“舍”有“赦免”義,古書有“解舍”之語,是其證。參看裘錫圭先生《帛書〈春秋事語〉校讀》“殺里克章”注[4],《湖南省博物館館刊》第1期,74頁,《船山学社》杂志社编辑出版,200

7、4年7月。(《新解》譯文作“對降服的敵人給予赦免”,見頁290,可能參考過《譯注》的講法。《箋證》訓“舍”為“免其罪而釋放之”,見頁6,一個“舍”字不可能同時兼有“免其罪”和“釋放之”兩層意思)。《校注》把整句話譯為“有功而不貪功,功成就知道停止,這樣做可以表示自己是知‘勇’的”(頁238),對“舍服”的理解完全不對。《仁本》“立國辨職”的“辨”,《譯注》說“是分別之義”40,並指出可參看《周禮》每篇開頭的“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等語(頁7);《箋證》(頁7)、《新解》(頁287)引《匯解·直解》也已指出了這一點。而

8、《校注》卻說“辨”通“辦”(頁239),譯為“行使”(頁240),不如《譯注》等書的講法有根據。《天子之義》:“天子之義,必純取法天地,而觀於先聖。”“屯(純)”為總括詞,相當於“皆”,這一點朱德熙等先生已有論定。參看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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