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推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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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推定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侵权现象已越来越多。对于侵权者责任的追究以因果关系的认定为前提,而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相对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我们不能按照传统侵权行为因果关系认定的方式来认定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我国关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尚不完善,我们必须坚持对环境侵权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理论,同时,必须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侵权案件,确定和适用与之相应的不同的因果关系认定方法。关键词: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在传统侵权理论中,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①从这一定义我们可得出,对于

2、侵权行为的认定须具备以下几大要件:(1)有损害存在——损害要件;(2)损害系被控行为的所致——因果关系要件;(3)加害行为违法——违法性要件;(4)行为人有过失——过失要件;(5)加害人有责任能力——责任能力要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司法能力的提高,侵权行为的损害要件、违法性要件、过失要件、责任能力要件的认定都悦来月明确,但唯独因果关系要件非但没有简化,而且随着社会的向前推进,因果关系的认定日趋复杂。在普通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负有证明因果关系成立的证明责任,若其不能举证使法官确信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将要承担法官不利判断的风险

3、。在20世纪中期以前,与普通侵权的受害人一样,环境侵权的受害人需要承担因果关系成立的证明责任。但是,自20世纪中期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对环境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行推定法则,以减轻受害人的证明责任。究其原因,主要是基于环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即环境加害行为往往极为复杂;结果即环境损害往往极为严重;相关取证极为困难。这些特点决定了受害人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极端困难性。若要求环境侵权的受害人和普通侵权的受害人一样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由于受害人往往不能证明这一责任构成要件,则绝大多数的受害人将

4、不能得到赔偿,从而也使无过失责任原则形同虚设。因此,为维护法律的正义价值和提高诉讼效率,我们需要对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实行推定。一、国外关于因果关系推定的学说如前所述,由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特殊性,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对环境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行推定法则,由此,产生了推定因果关系存在的多种理论。1、优势证据论。这种理论是日本的加藤一郎教授在借鉴英美法的“占有优势证据”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其认为法律上的证明程度可以因事而异。比如在刑事案件中,有必要必须作出不容怀疑的犯罪证明;而在环境民事案件中,在考虑公法的制裁规定或私法

5、的救济情况时,不必要求以严密的科学方法来证明因果关系,可以从数字视角审视,只要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超过50%以上的盖然性证明度,即可作出结论。”也就是说,只要法官认为加害人与受害人任何一方的证据优于对方时,就可判定因果关系存在。52、疫学因果论。这种理论是指就疫学上可能考虑的若干因素,利用统计的方法,调查各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关系,选择相关性较大的因素,对其作综合性的研究,以判断其与结果之间有无联系。疫学因果理论之所以被引入法学领域是因为疫学在探究致病因素时,“以合理之盖然说明为基础,即使不能经科学为严密之实验,亦不影响于该因素之判断。”②—般来

6、讲,疫学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有四个:第一,某因子在某疾病发病前已经存在并发生作用;第二,该因子作用的程度越显著则该病患者的比率越高或病情越重,即两者之间存在着量与效果的对等关系;第三,该因子在一定程度上被消除或被减少时,该病患者的比率降低或病情减轻;第四,该因子作为该疾病的原因,其作用的机理基本上能与生物学的说明相一致,不发生矛盾。只有在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情况下,疫学因果关系才成立。在认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时,采用这样的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就被称为疫学因果论。3、事实推定论。按照这种理论,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无须进行严密的科学论

7、证,受害人只要证明:行为人排放的污染物已到达损害地并发生了作用,该地有多数同样的损害发生,除非被告能够提出推翻全部因果关系存在可能性的反证,否则其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因果关系的判断须为法官在遵循经验规则的基础上作出确实的心证,以承担败诉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认为没有提出反证为必要。4、间接反证论。“间接反证”原为德国民事证据法上的概念,引入到环境侵权案件中是指主要事实是否存在尚未明确时,由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从反方向证明其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理论。它并非是直接对另一方当事人举证事实的反驳,因而称为间接反证。③这种理论认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

8、涉及的因素很多,对其认定极为复杂,所以,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可以证明其中的部分关联事实,剩余的部分事实可以推定存在,如果不负举证责任的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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