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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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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一、行政程序参与权界说 行政程序参与权是指行政相对人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参与到行政程序过程中,就涉及到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公开阐明自己的主张,从而影响行政主体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政决定的程序权利。 行政程序参与权源于宪法确认的参政权。参政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1]就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而言,行政程序参与权可以视为是参政权的自然延伸。[2]因此,将行政程序参与权视为现代人权的衍生,可以提升行政程序参与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我国现行宪法中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规
2、定,可以看作是公民参政权的宪法依据。[3]然而,我认为作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与行政程序法的公开原则是紧密相联的。之所以得此结论,是因为基于如下认识: 1.行政公开使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呈开放形态。行政权的开放形态意味着行政主体仅仅公开行政权的结果是不够的,还应当将行政权行使的过程对社会开放。行政权行使的过程是行政决定的形成过程,如果仅有行政主体单方面在场,行政主体就不可能听到与其相反的观点,也就难以发现自己认识上的偏差与错误,其行使行政权的结果也就不可能做到合法、公正。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过程,有助于驱使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结果更加合法、公正,
3、也更容易为行政相对人所认同、接受。因此,为了确保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结果尽可能合法、公正,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过程就显得非常必要。 2.公开行政权行使过程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提供了前提。专制、集权体制下的行政职权以神秘、恣意、专断、封闭、隔离为特征,将民众视为行政权可任意支配的客体,无视民众的意见与愿望。民众只能被动的、无条件地接受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结果,不可能参与到其行政权行使的过程。没有行政权的公开行使,就不可能有行政相对人行政程序参与权,即使法律加以确认也没有行使这一程序权利的客观基础。现代行政法治理念支配下的法治行政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公开
4、地行使行政权。这已为我国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所接受,并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为行政主体的义务。[4] 3.行政公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需要通过具体法律规范加以落实。一般认为,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纲领性、模糊性等特点。法的基本原则如要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作用,就需要通过法律规范这个“管道”与现实生活的具体事件联系起来才具有法律意义,否则,法的基本原则不可能产生预期的效用。行政公开作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如此。行政公开作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法治意义在于,它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基本过程公开于行政相对人和社会,接受行政相对人和社会的监督,从而防止行政权被滥用。如要在行政过程中体现这一法治思
5、想,就需要从这一基本原则中演绎出具体法律规范。通过行政程序法确认行政相对人行政程序参与权便是其中的一个具体实践。10 行政程序参与权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法中一项重要的程序权利。虽然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并不以享受行政程序参与权为最终目的,但确认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参与权仍然具有如下法律意义: 1.确立行政相对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在现有的行政法学理论中,当我们论述行政法律关系时,一般都将“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对等性”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之一。并认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一般说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处于管理者地位,相对人一方处于被管理者地位;行政主体一方依法拥有
6、管理权、强制权、制裁权等权力,相对人一方是没有的。”[5]虽然这样的论述并没有多大的错误,但是其负面的影响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被误解为处于从属的、支配的地位,甚至被为当作行政权可以任意支配的客体。这种“管理论”支持下的行政法学不可能科学地认识到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的独立地位,更不可能承认行政相对人具有行政程序参与权。现代行政法以“控权论”为基础,提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独立的主体地位,行政程序法因此得以发展起来。[6]在行政程序法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形成了一种对峙的关系,行政相对人不再是从属于行政主体,而是作为一个独立主体通过行使行政程序参与权
7、,制约着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 2.促使行政相对人形成认同行政行为的心理基础。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行为如果属于“不利处分”的话,行政相对人一般都可能会产生抵触心理,即使是“授益处分”也可能存在着授益多少的争议。从本质上讲,行政行为是否获得行政相对人尊重与自觉履行,直接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实效。要获得行政相对人的尊重与自觉履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其一,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前,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是否已经获得了充分表达的机会。因可能遇到的不利后果而衍生的“怒”是否获得了正常的发泄。其二,在行政行为做出时,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是否已经被充分考虑,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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