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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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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排镇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民办学位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我镇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更好地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我镇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根据《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东府〔2017〕35号)《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东府〔2017〕36号)《东莞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教〔2016〕7号)《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民办学位补贴暂行办法》(东教〔2016〕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解决我镇随迁子女读书问题完成市既定目标任务的复函》
2、(石府办复〔2017〕1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积分制入学民办学位补贴(以下简称“学位补贴”)适用于通过积分制入学方式被录取,但未能被安排至我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具体录取办法按照《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东府〔2017〕35号)和《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东府〔2017〕36号)规定执行。第三条学位补贴采用阶梯式补贴办法,按照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积分高低以及市、镇年度—5—学位补贴规划的学位数量,确定是否享受学位补贴和学位补贴档次。第四条学位补贴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3、由镇政府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有关工作机制,努力提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第五条市、镇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位补贴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学位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年度学位补贴规划,指导和督促镇教育办做好学位补贴工作,协调市财政部门做好学位补贴经费的拨付和检查监督工作;镇教育办负责学位补贴工作具体实施,制定我镇年度学位补贴实施方案,按时将符合学位补贴条件的随迁子女的实际入读情况报市教育局和石排财政分局,协调石排财政分局按时足额拨付学位补贴经费。石排财政分局负责统筹学位补贴经费的预算、拨付和使用管理。市级
4、财政部门负责将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的学位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下拨经费和检查监督工作;石排财政分局负责安排落实镇承担部分经费,并将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学校,委托民办学校将补贴经费发放回给学生,同时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有关民办学校负责按要求做好符合学位补贴条件学生的注册入读信息统计和学位补贴发放工作。第六条学位补贴分两个档次,镇教育办按照市教育局当年积分制入学学位供给的规划要求,按2:8的比例确定我镇两个档次的学位补贴数量,并向社会公布。—5—第七条补贴标准:第一档次学位补贴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5000元(含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和免费义务教育教科书补助),初中每生每学年6000
5、元(含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和免费义务教育教科书补助);第二档次学位补贴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3500元(含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和免费义务教育教科书补助),初中每生每学年4500元(含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和免费义务教育教科书补助)。第八条经费分担办法:学位补贴所需经费,在扣除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和免费义务教育教科书补助后,其剩余部分由市、镇财政共同分担。其中,我镇学位补贴任务小学按市、镇5:5比例分担,初中按市、镇9:1比例分担;市属学位补贴任务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学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市、镇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解决。第九条学位补贴办法(一)符合学位补贴条件的随迁子女需自行选择我镇
6、范围内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申请入读,被民办学校录取后,随迁子女按照“先交后补”的原则,先全额缴交民办学校的学杂费及其它费用;待开学后,由市、镇财政委托民办学校按照相应的学位补贴标准将学位补贴发回给随迁子女。—5—(二)如随迁子女自行选择入读的民办学校的学杂费高于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其差额部分由家长自行承担;如随迁子女自行选择的民办学校的学杂费低于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其学位补贴经费按照该民办学校的实际收费标准退回给随迁子女。(三)取得小学学位补贴资格的随迁子女可享受学位补贴至本学段结束;小学学段结束后升读初中学校,需重新申请积分制入学,并重新确定是否符合初中学位补贴资格以及享受学
7、位补贴的档次。(四)取得学位补贴资格的随迁子女因个人原因需要选择或转学到其他镇民办学校入读的,视为主动放弃学位补贴权利。第十条申领程序(一)提出申请。每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镇教育办组织民办学校对获得学位补贴资格的随迁子女进行信息采集,各民办学校核对学生信息后,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东莞市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民办学位补贴入读情况登记表》,登记学生相关信息,并上报到镇教育办。(二)资料审核。镇教育办初审学生信息,初审无误后,以镇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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