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民法教学模式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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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高校民法教学模式改革研究  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使法律与法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研究法律的学科即法学即成为当下中国的显学。民法作為调整平等社会主体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基本部门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石的地位。因此,在法学教育中,对民法学的传授亦处于基础地位。同时,我国的法学专业高等教育总体上始于本科阶段,而课堂教学方式是其主要实现形式。本文的论题在于以本科阶段课堂教学为主要背景,探讨我国高校民法教学模式改革的基本方向。其首先要明确这种教学模式的目标,以此为衡量标准分析我国目前高校民法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再详细阐述实现教学模

2、式改革的解决方案以及教学导向的必要拓展。  一、改革目标:思维的建构与能力的培养  之所以要进行高校民法教学模式的改革,原因在于既定的教学模式并不能很好地完成民法教学的目标,无法充分实现民法教育的目的。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民法教学及其改革的目标,以确立民法教学改革的基本导向。法学在总体上应是一门最终要落实到应用的学问。学习与研究和法律相关的理论,最终的目的必然是如何理解与运用法律,使法律服务于社会福祉。应用法律,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而这种外在的行为是以人的思维为基础的,因此,法学专业教育的主要目的即在于使学生通过学习与研究养成一种特有的思维习惯来分析与解

3、决法律相关问题。这种思维可称为法律思维,而民法领域的法律思维可称为民法思维。高校民法教学模式的首要目标即在于培养学生的民法思维。与此同时,大学教育的共通目的,固然在于提升学生的人文素质与综合素质,使其称为正真意义上的“社会人”或“社会精英”[1],但高校专业教育的就业导向亦不可忽视。尤其是在目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较大的环境下,经过四年的本科法学专业教育,应使法学专业毕业生具备相应的法律实践能力和职业操作能力,使其在就业市场中具备竞争优势。  思维建构:逻辑与常识  法律的实际规定是法学作为一门学问所要研究的对象,但法律或法条本身并不能构成法学理论和法律

4、制度本身,否则就没有法学学科存在的必要。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在社会中广泛存在,其文字版本十分容易查找。但我们所施行的法学教育并不是简单的对法条的解释,而是向学生传授一种价值理念和思维方法,使法学专业学生经过研修具备一种特有的法律思维。在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中运用这种思维来解决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是法律专业人士区别于一般社会主体的行为特点。对于民法学而言,也是如此。  民法思维的建构基础首先在于民法学特有的思维逻辑。这种思维逻辑首先表现为将民法基本价值理念作为衡量立法得失与司法成败的一般标准。这些价值判断标准包括私权神圣、诚实信用、利益均衡、公序良俗等。作为法

5、学专业的学习者和研究者,我们在剖析法规本意、评判理论优劣、构筑制度内容时,必须首先明确相关的思路与结论是否可能与这些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相悖,或者其是否有利于这些基本价值理念的贯彻和发扬。这些价值理念所折射出的法律精神,是民法思维的基石所在,是民法思维逻辑进行延展的“公理”[2]。其次,民法的思维逻辑表现为严谨的知识体系结构。民法学作为一门学问,是以一种体系化的理论为表现形态的。学习民法的学生,对于民法首先应有一个概括性的认识和框架性的理解,即民法并非是《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实体法的简单罗列,而应是一种按照特定逻辑联系在一起的

6、法律体系。再次,民法的思维逻辑在法律运行方面亦体现出其特有的规律,如围绕事实、法条、法律精神进行的认定[3],再如请求权基础相关理论等[4],这些都是经过法学专业教育的学生都应建构完成的思维模式。  此外,民法思维的建构还要求我们确立一种尊重常识的基本观念。民法与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相区别,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更为贴近。虽然民法理论历史深远、体系严谨、概念庞杂,但民法却并非只有专业人士才能得以理解与应用,恰恰相反,民事法律与普通百姓的生活联系得最为紧密。其原因在于民法作为调整平等社会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在规制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规则中处于基础性

7、地位,根植于市民社会中的市民生活[5]。甚至有学者认为,“民法为众法之基”[6]。而且,就整体而言,民法旨在维护私的利益,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其在功能上表现为平等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器”。而评判是否“平衡”的标准,则要充分考量一般的社会观念。因此,在教学中我们必须向学生传输这样一种思维方式:要充分尊重现实的社会生活,不能将法律规定或民法理论生搬硬套地应用于纷繁复杂、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而要联盟在尊重客观实际、尊重生活常识、尊重民事习惯的基础上,依照民法条文与民法精神来解决民事纠纷。由上观之,法学逻辑和社会常识的有机结合,奠定了民法思维的基础。 

8、 能力培养:实践与职业  民法学隶属于法学,虽然在学科属性上归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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