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发表于2006年理论界1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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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王亚军*王亚军(1974-)安徽省淮北市人,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和法理学。(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王安石法律思想的初步研究,尤其针对他提出“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人才观,对我国目前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官队伍建设提供一定借鉴。[关键词]教之、养之、取之、任之法官遴选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严复说:“古人好读前四史,亦以其文字耳!若研究人心政俗之变,则赵宋一代最宜究心。”因此笔者藉以研究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尤其是他提倡的“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人才论,以

2、期对我国司法体制中关于法官的选任制度的改革,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一、王安石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曾被革命导师列宁赞誉为“中国十一世纪改革家”的王安石,为了使摇摇欲坠的宋王朝摆脱在政治、军事、财政和社会风气等方面出现的全面危机,受命于危难之际,主持变法新政。现存的《王文公文集》体现了王安石的主要法律思想:1“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的吏治观“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王安石非常推崇孟子的观点,他也意识到虽然通过变革,创立了善法,但是善法还需要有良吏来执行,否则也不能达到国治民安的目的。他强调善法和良吏都是国家治乱安危的关键,在善

3、法和良吏两者之间,良吏尤为重要。因此王安石认为赵宋王朝政治腐败,积贫积弱的重要原因在于“在位不才”,他将整饬吏治,选取人才作为其变法改革的核心。“夫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财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①鉴于宋朝人才匮乏,王安石在变革中明确提出了培养和选拔官员的四种措施:第一,首先国家要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制度,确保国家能够培养出真正的人才,即“教之之道。”为了教育和培养大量的人才,王安石当时提出要设立学校,设置教官,对于学校教学内容要从实用主义角度出发,严格地选择相关科目,“苟不可以为天下国

4、家之用,则不教也。苟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者,则无不在于学。”第二,“养之之道”。这是造就人才的重要手段,包括“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三方面的内容。王安石认为首先必须使为官者的俸禄“足以代其耕”,不用参加生产劳动而保障家庭衣食无忧,这就是“饶之以财”,但是人的物质欲望是没有节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各种相应制度,运用礼(道德自律)——“约之以礼”和法——“裁之以罚”(刑罚制裁)加以约束官员,杜绝其过分的贪念,防止其利用职务便利贪赃枉法。第三,是如何发现人才的“取之之道”。人才的发现和挑选主要靠“使众人推其所谓贤能,出之以告于上而察之。

5、”从下级方面来说,要讲究推举贤才;从上级方面来说,要善于考察人才。考察其是否是真正的人才,最好的方法是“试之以事”,通过任职的考验,来判断他的实际工作能力如何。第四,是如何使用人才的“任人之道”。慧眼识人才固然重要,但更重要是能够知人善用,王安石强调用人必须使“其德厚而才高者以为之长,德薄而才下者以为之佐属。”通过定期考核制度,对于成绩卓著,能够胜任者大力提拔,对于久处其职而无所作为或成绩甚微者予以撤职查办。王安石强调的上述四种挑选和使用人才的方法,缺一不可。四者之中,“有一非其道,则足以败乱天下之人才”。更难得的是身处封建时代的他

6、富有远见卓识,特别重视对司法官的培养,为了提高官吏的执法水平,他大力改革科举和考试制度,增设“新明法”科,以律令、《宋刑统》和断案为考试科目(旧明法课考试的内容包括律、令、小经、疏义和经注),由吏部主持,凡考试合格者才可以委培官职,提高司法官的任职门槛。③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治观王安石继续继承发扬了自汉代以来逐步确立的正统儒家思想,他一一剖析了古代治理国家的“任德之政”、“任察之政”、“任刑之政”三种统治手段的利弊。“任德则有不可化者,任察则有不可周者,任刑则有不可服者。”④任德的统治方法虽能够使不少人受到感动,但总有冥顽不

7、化的歹徒感化不了,这种统治方式的缺点在于“无以正暴恶”;任察的统治方法虽可以使许多大臣不能妄想违法乱纪而蒙混过关不受处罚,但总会有“漏网之鱼”——善于隐瞒的贪官污吏得以逃脱法网,这种统治方式的缺点在于“无以周隐微”;任刑的统治方法自有“专任刑杀”的缺点,自取灭亡的强秦“专任刑杀”就为前车之鉴。分别使用不同的治国手段或多或少能够起到一定的效果,但只是实现“小治”,不能实现“大治”,所谓大治,在王安石眼中就是“圣人为政之道”,要求任德、任察和任刑三种统治方式结合使用,从而做到“仁足以使民不忍欺,智足以使民不能欺,政足以使民不敢欺”。⑤3

8、“有司议罪,惟当守法”的执法观“有治人,无治法”,王安石不仅重视立法,也十分重视执法问题,尤其强调执法者要依法办事,依律断狱。唐朝《唐律疏义》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完成,礼律有机的融为一体。但是宋朝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从礼还是依法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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