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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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邓小平的法律思想【摘要】邓小平对“法律”一词有很多表述,但他对法律的认识仍然没有摆脱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有偏重刑法的倾向,因此他的“法律”不是今天我们所理解的“法律”,他的法律思想是一种过渡的法律思想——由传统转向现代。  【关键词】邓小平法律法制    邓小平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邓小平文选》(共三卷)之中,在这三卷之中,除了第二卷中有一篇《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和第三卷中有一篇《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之外,再没有专门谈及法律的文章。更多的,邓小平对法律及法制的论述散见于三卷文选之中其它文章。    一、邓小平对“法律

2、”的表述    认识邓小平的法律思想,首先要了解他对“法律”一词的表述。他对“法律”的表述有许多种,如法令、规章、制度、法、法律、法制、刑律等等。这其中他用得最多的是“法律”一词,其次是“法制”。邓小平对“法律”的表述可以总结为:(1)法律是一种规章、章法和制度;(2)法律是一种秩序;(3)法律是一种平等;(4)法律是介于民主与专政之间的一种工具;(5)法律是介于教育和武力之间的一种政治手段;(6)法律是一种理想的治国之术。    二、邓小平的法律思想中“法律”的含义    以上六种是邓小平在各种场合下对“法律”一词表述的基本

3、类型。那么,他的法律思想到底是怎样一种法律思想呢?总的认识是邓小平的法律思想仍然没有摆脱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仍然有“德主刑辅”、偏重刑法的影子在里面。但邓小平的法律思想已不是传统的法律思想。他提出了许多现代性的法律观,并在他的影响下,中国走向了法治、依法治国的道路。可以说,邓小平的法律思想是中国现代法律思想的一个过渡。  1.重刑法主义。邓小平对“法律”做出了很多表述,但在一般情况下,他的“法律”指的是刑法,也即使说他有重刑法主义思想。从《邓小平文选》第一至第三卷中可以看出,在他对法律或法制的表述中,他谈论最多的是刑法方面

4、的内容。  在“建立人民法庭”时,他是这样说的,“以便接收审理案件,维持社会秩序,避免乱打人、乱捉人、乱杀人的现象。”其他人经常用来说明邓小平的法律思想多是他关于社会犯罪的论述。在邓小平把法律作为一种平等的表述中,他说:“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事实,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公民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但我们还须看一下上下文。这是他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讲的关于法律的

5、一些话,是他在针对共产党员尤其是干部搞特权时提到的,其核心内容是针对共产党员。再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的往往是刑事案件。  1979年,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通过和公布之后,他讲到:“现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通过和公布了,开始实行了。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他说的“全国人民都”确切不确切另当别论,但就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出台后“看到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的表述就不恰当。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法律秩序的形成,从最根本上来说,要看这个国家的宪法。宪法在我国也是根本大法,一切法律的制定

6、、修改和废除都不得违背宪法;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社会组织、个人都不得有违反宪法,人人都有维护宪法最高地位的义务。一个国家宪法的颁布和实施才应是判断她的法制乃至法治有无希望,有多大希望。因此,对于我国来说,有无法制希望,要看有无宪法,有什么样的宪法,如何使宪法在我国得以良好运作。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来说明我国实行法制的希望,说明他本人仍然受“刑法即法”的影响。  还有一点,许多人拿来说明邓小平的法制思想是常引用的一句话,即“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邓小平在这里提出了一手抓建

7、设一手抓法制,许多人(学者)因此认为他重视法制。然而,我们可以看看是他的法制怎样一种法制。这句话出自1986年1月17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如他所说当时社会风气很坏,经济犯罪大量出现,这也出现在了高级干部及其子女当中,因此要刹住这股歪风,尤其是在高级干部及其子女当中,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同时在这篇讲话中,邓小平特别提出了“死刑不能废除,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随后他指出了几种要判死刑的犯罪类型,“对于严重的经济罪犯,刑事罪犯,总要依法杀一些。”在经济建设中“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

8、罪活动。这两手都要硬。打击各种罚罪活动,扫除丑恶现象,手软不得。”可见,邓小平的法制不是指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而是指刑法,尤其是用刑法惩治犯罪。  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至少邓小平对“法制”的认识仍然不是我们现代所指的“法制”,或者说他的“法制”是不全面的,虽然他也在《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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