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刑诉法语境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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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新刑诉法语境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的完善  论文摘要修正后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以11个条文的形式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该特别程序中西并蓄,体现了鲜明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彰显了宽容、救赎、慎刑恤罚等诸多良法价值。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特殊群体的犯罪,在定罪量刑及犯罪预防等方面都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如何有效遏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社会尤其是司法机关的重大课题。本文立足检察工作实际,对检察机关如何充分行使检察职能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作探析,以期对构建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体系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突出问题

2、执法理念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努力探索和拓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如引入“亲情会见”、“圆桌审判”、“污点限制公开”、“社会观护体系”、轻刑化理念等,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立法疏漏、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等原因,部分地方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领导乏力、专业化建设滞后、办案机制不配套和帮教预防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执法观念相对滞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未检工作的需要  在本次刑诉法修改前,我国没有专

3、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程序法,有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散见于多部法律中,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成体系。导致有的办案人员还未完全摒弃“报应”刑罚观,抱残守旧,不注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二)偏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忽视犯罪预防效果  有的地方机械执法,未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去考虑问题,仅满足于结案需要,不关注犯罪预防,或只注重个案预防,忽略一般预防。此种工作方式,没能深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之,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不严格执行分案处理制度,造成未成年犯与成年犯“交叉感染”。  (三)逮捕措施适用不规范,甚至出现异化  

4、根据现代诉讼理念,逮捕措施应当具有诉讼保障和人权保障双重功能,但在实际运作中,“逮捕”存在功能泛化甚至异化现象,使得逮捕具备惩罚教育、刑罚预支、证据发现等额外功能,且我国刑事基本法对未成年人在捕与不捕的标准上没能与成年人作严格的区别对待。由于长期被羁押,给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四)“犯罪标签”效应,使未成年人带着“伤痕”回归社会6  由于存在前科记录,多数未成年人在服刑完毕后,难以真正回归社会,上学难、就业难普遍存在。未成年人大多因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误入歧途,但前科记录往往让他们一生都背负着沉重的精神枷锁,违背了法律的初衷。虽近年来有的地方开展了“犯罪记

5、录封存”的试点工作,但也仅限于局部,未能大面积铺开。本次刑诉法的修改,给有过前科的未成年人看到了新生的曙光,扫除了他们的“回归路障”。  (五)留守儿童和外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突出,成为“老、大、难”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中的青壮年到城市务工,留下未成年子女由祖辈照管,而此种隔代教育又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由于缺乏有效的管教,部分留守儿童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农村中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到城市务工,与之相伴的犯罪问题也令人头痛不已。尤其是轻罪外来未成年人,由于无固定工作、收入、居所,不具备有效的帮教、监护条件,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逮捕措施被大量适用。由于路途遥远或无法联系法定代

6、理人、法定代理人不愿来等原因,导致讯问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形同虚设,等等。  (六)预防矫治措施不健全,工作衔接不畅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需要检察机关与其他专业司法力量的积极参与,更需要家庭、学校、社区、社会组织、党政机关等多方齐抓共管才能取得实效。目前,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多个地方并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工作制度。加之,教育、感化、挽救措施不应局限于办案期间,还应延伸到未成年人以后的学习、生活中,但部分地方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和矫正措施不健全,部门之间未形成合力,工作衔接度不够。  二、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执法理念的建议  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贯彻党和国家有关

7、方针政策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需树立科学、正确的司法价值观,引领未检工作的发展和壮大。  (一)更新执法观念,不折不扣落实立法目的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更新执法观念,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贯穿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始终,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落实立法目的。一要树立“轻刑化”理念,认真践行未成年人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思想。二要树立“理性”思维,该类案件的处理需符合立法精神、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符合地方社会发展大局,在把握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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