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惩罚性赔偿原则在环境民事侵权责任中的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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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惩罚性赔偿原则在环境民事侵权责任中的适用作者:刘亮  网友点击量:3884次  添加时间:2003-10-309:25:32浅谈惩罚性赔偿原则在环境民事侵权责任中的适用•刘亮[内容摘要]现行民法中规定的赔偿一般为同质赔偿,这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然而对于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归究来说,由于其特殊性质所决定,同质赔偿在此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由此笔者提出了在环境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规责中应恰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并对这一原则的运用的合理性,适用范围等相关问题做了简单分析。[关键词]同质赔偿惩罚性赔偿环境权环境侵害精

2、神损害一、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的不和谐也日益剧烈,越来越多的环境民事纠纷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发生。然而,由于环境法在中国法学史上是一个新兴事物,它的发展不完善,这就导致了处理环境纠纷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对于一般的民事责任的追究只规定了同质赔偿原则,即损害赔偿的数额应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准,不允许惩罚性措施的运用。[1]然而在环境民事侵权责任这一领域内,同质赔偿对受害人的补偿和对侵权人的惩罚和警示作用远远不够。这导致人们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和协调人类生存环境中矛盾逐渐

3、深化,而法律在它们之间失去了应有的平衡调节功能,这违背了制定法律的目的。[2]所以对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进一步改进。二、环境民事侵权和惩罚性赔偿原则当前各国环境立法中有关于亲水权、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宁静权、嫌烟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公园利用权、历史性环境权、享有自然权等的规定。同样,在我国也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人格权写入正在编定的民法典。如有学者提议在民法草案中“增加‘环境人格权章',规定环境人格权的具体种类,如阳光权、宁静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3]这些权利属于对环境的使用权,另外公民的环境权还应

4、包括: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等权利。[4]这些权利都是和公民生产生活活动密切相关不可剥夺的,构成了公民环境权利体系的主要内容。环境民事侵权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至于对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精神等环境权益的损害或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行为。环境侵权有别与其他一般的民事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如“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5]笔者认为,环境侵权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往往不止针对某一个人,而是具

5、有较广的社会危害性,它造成的后果往往具有涉及的人数多,时间长,危害结果严重等特点。而且,对环境的破坏,由于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可能恢复,这对我们的子孙后代所享有的环境权益也是一种侵害。所以,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是指超过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其具体的含义和发展历史参见高利红、余耀军<<环境民事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之探究>>(<<法学>>2003年第三期,第109页。)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由第一,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有直接危害和间接危害两种。所谓直接危害是指受害人因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现有财

6、产的减少或丧失,其实质是不该减少的财产减少了。间接损害是指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得到,但因受环境污染而未能得到的那部分收入,其实质是应该获得的收益没有获得。[6]由于环境污染原因的隐蔽和复杂,加上科技水平的局限导致人们对引起危害的原因调查起来很困难。如日本60年代发生的水俣病,经查证后是因为水体中含有超量的有机水银污染了水源,其中鱼虾贝类和农民浇田用水引自此水源,这就导致大多数以食用这些被污染的鱼虾贝类或稻米为生的农民,市民患上水俣病。所以有的环境破坏行为在一段时间内不会对人们产生危害,但当这些破坏因素达到一定程度

7、时将会对人们的环境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第二,环境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其一,环境权的主体具有社会性。由于生态系统的各个环节是相互影响的,所以一个地方的环境破坏有可能影响到另一地区的生态破坏,这对其他地区公民的环境权造成了危害。其二,环境权的主体具有延续性。所谓“延续性”是指下代人也对环境享有同上代人相等的权益,对环境开发利用应考虑到代际公平原则。所以,对环境破坏的影响是双重性的,我们应该为子孙后代的环境权益负责。第三,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难以推定造成环境侵权诉讼的成本增加。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已经

8、得到德国、法国、日本等大多数国家的肯定,但这尚未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得以明确。但是,作为四大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是构成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观点已得到学者的普遍认同。[7]然而,“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关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与被害人损害之间的责任因果关系认定,客观上以及人的主观认识上,存在着查找环境侵害的原因物质,分析原因物质的致害路径和到达被损害人的强度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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