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征费法律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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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征费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摘要】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已提出我国要实行燃油附加税,取代现制的征费形式筹集专项资金建路养路。所谓“费改税”。以税代征,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方式,它有很多方面优点。但中国有自己的国情,需要一段较长时间过渡。以税代征,只是我国的一个发展方向。今天,“费”不但不能改成“税”,而且还呈现对公路征费要作进一步加强的趋势,特别是在依法征收方面,人民的呼声更强烈。如何依法管理,做好公路征费工作,提高征收水平,为加速我国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筹集更多资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

2、重要课题。【关键词】公路征费法律思考18引言公路是交通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城乡物资交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加强国防事业建设的重要纽带。公路征费工作是公路事业发展的命脉,是国家为了发展我国交通运输事业,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规定由公路主管部门向有车单位及个人进行征收的,用于公路建设、改造、养护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公路征费目的是加强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其收费宗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路、服务社会。公路征费的主要内容是公路部门依法向车主征收公路规费(主要是指养路费,附加高等级公路还贷基金)和公路通行费。广东省公路管理局编〈〈公路规费征

3、收法规文件选编〉〉二OOO年八月版,第215页,〈〈广东省公路养路路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向拥有或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义务人)征收并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的专项事业费”。全国公路职工教育研究会教材编写组《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一九九九年十一月版,第32页。“公路通行费征收是指公路收费单位为了偿还贷款或投资者的利益,对通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公路上的车辆依法征收车辆通行费的过程”。公路征费部门必须依法管理,建设公路征费新秩序。通过依法收取公路规费和公

4、路通行费,力求达到促进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良性运行和发展。18一、关于公路征费的法律法规(一)我国颁布的公路征费法律及其所起的作用1997年7月3日18,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规范公路建设和管理的法律,它于1998年元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交通发展史上一件大事。从此,公路建设和管理有了龙头大法。《公路法》中的第六章《收费公路》对公路收费有相应的规定。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除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

5、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

6、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受让公路收费权和

7、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1

8、8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受让收费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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