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委托执行制度要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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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刑委托执行制度要论【摘要】现行的刑事立法忽略了财产刑的委托执行与民事委托执行的不同点,因此未能建立独立的财产刑委托执行制度。面对财产刑委托执行所面临的制度困境和实践困境,需要我们参照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民事委托执行的具体规定,建立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财产刑委托执行制度,并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配套制度建设。【关键词】财产刑;委托执行;民事委托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明确了财产刑委托执行方式。从内容看,其延续了2000年12月

2、19日施行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适用规定》)中关于财产刑委托执行的相关要求,同时指明了受托法院的层级,在一定程度上使财产刑委托执行措施趋于完善。但是,从1997年我国刑法典修订以来十多年间财产刑的执行情况来看,《适用规定》的委托执行措施未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在没有构建独立的财产刑委托执行制度的情况下,单纯引入民事委托执行机制难以应付财产刑执行的复杂局面。笔者认为,完善的财产刑委托执行机制须建立在民事委托执行机制的基础上,并准确认识财产刑委托执行

3、的独特性,进而完善财产刑委托执行制度。基于此,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本文拟以民事委托执行制度为基础,探究完善财产刑委托执行制度的路径。一、财产刑委托执行概述民事委托执行与财产刑委托执行既有相似之处,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但是,现行的法律规范忽略了该差异性,以简单的法律逻辑掩盖了财产刑委托执行的独特性,使其依附于民事委托制度之中而未能形成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从而限制了后者法律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从根本上说,构建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财产刑委托执行制度,必须建立在对财产刑委托执行和民事委托执行全面比较

4、研究的基础之上。(一)财产刑委托执行的界定作为实现判决内容的一种执行方式,委托执行属于国内司法协助的范畴。因此,不管是民事执行、行政执行抑或刑事执行,从跨区域的执行方式来看,本无所谓民事、刑事抑或行政的委托执行之分;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上的各类诉讼中委托执行应当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也许正是基于此,现行的财产刑执行规定多参照民事执行的相关要求。在笔者看来,对财产刑委托执行的基本概念与民事委托执行应当表现出一定的同源性,可以根据民事委托执行的基本理论和现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给予界定。据此,财产刑委

5、托执行应当是指,作出以财产刑为内容的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对于犯罪人的财产在本辖区以外的案件,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财产刑的执行活动。10根据这一内涵,财产刑委托执行具有以下特征:(1)被执行的财产应当是犯罪人的合法财产。(2)该犯罪人的合法财产在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辖区以外,与犯罪人服刑地没有关系。也就是说,犯罪人服刑地并不能决定是否采取委托执行;影响委托执行的主要标准是受刑人的财产所在地与执行法院并不在同一个辖区。(3)受托法院是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并且为委托法院的同级人民法

6、院。这一特征在此次《执行规定》中得以明确,成为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关于财产刑委托执行的明确性规定,进一步理顺了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的层级关系。(4)作出判决的执行法院与财产所在地法院是委托关系,后者以自己名义对被执行财产履行职权。“以自己的名义”是指受托法院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中应当使用自己的名称,而不需要以委托法院的名称作为执行主体。(5)同民事委托执行一样,委托法院可以根据犯罪人财产的分布情况,将执行权分割委托,也可以全部委托受托法院;同时,受托法院接受委托以后,委托法院不得在

7、受托法院辖区内就该案件行使执行权。委托执行是在跨辖区执行案件不断增多的背景下基于执行效率的考虑而对执行方式作出的改革,是基于司法实践需要而作出的必然选择。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加,犯罪人的犯罪地与其财产所在地相分离的情形日益增多,并且服刑人员执行财产刑的状况也难如人意。在此情况下,财产刑委托执行的价值愈发明显。虽然异地执行方式也可以满足跨辖区执行的需要,但是,从近几年的统计数据看,异地执行给执行法院带来了一定的成本压力,况且异地执行极易遭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从而没有经济性、高效性等方面的明显优势。因

8、此,如果需要跨辖区执行财产刑的话,委托执行不失为一个相对合理的执行方式。(二)财产刑委托执行与民事委托执行的关系依照民事执行理论,委托执行是指受理案件的执行法院对于债务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活动,其是人民法院间的一种重要的司法互助制度。[1]其具有以下特点:(1)所涉案件的债务人(也可以是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2)受托法院是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3)受理案件的执行法院与财产所在地法院是委托关系,后者以自己名义履行职权。(4)委托法院可以将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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