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委托执行制度要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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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刑委托执行制度要论论文.freel市10个基层法院2005年至2009年的委托执行情况是:4(1)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320件,收到受托法院执行情况复函的23件,占7.18%;(2)接受委托执行的案件522件,办理142件,占27.01%,380件接受委托后未办理,占72.79%;(3)办理的142件受托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的131件,占实际办理案件的92.26%;(4)执行调查情况函复委托法院后,是中止执行还是终结执行,委托法院多无回复结果。委托和受托法院同样都采取消极态度。而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的调研报告中,

2、可以发现同样的问题:5(1)法院以财产刑不属于法院执行机构执行范围为由,拒绝接受委托。2005年1月至11月,佛山市两级法院被外地法院拒绝委托的案件约占总数的23%。(2)刑事案件中,不少犯罪人的姓名、户籍等个人资料均为自报,无法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法院往往以“查无此人”为由退回。上述统计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财产刑执行所面临的困境,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既有制度层面的问题,也有实践层面的缺陷。(一)委托执行的制度性困境  财产刑委托执行制度要论论文.freel市10个基层法院2005年至2009年的委托执行情况是:4(1)委托

3、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320件,收到受托法院执行情况复函的23件,占7.18%;(2)接受委托执行的案件522件,办理142件,占27.01%,380件接受委托后未办理,占72.79%;(3)办理的142件受托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的131件,占实际办理案件的92.26%;(4)执行调查情况函复委托法院后,是中止执行还是终结执行,委托法院多无回复结果。委托和受托法院同样都采取消极态度。而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的调研报告中,可以发现同样的问题:5(1)法院以财产刑不属于法院执行机构执行范围为由,拒绝接受委托。2005年1月至11

4、月,佛山市两级法院被外地法院拒绝委托的案件约占总数的23%。(2)刑事案件中,不少犯罪人的姓名、户籍等个人资料均为自报,无法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法院往往以“查无此人”为由退回。上述统计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财产刑执行所面临的困境,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既有制度层面的问题,也有实践层面的缺陷。(一)委托执行的制度性困境所谓财产刑委托执行的制度性困境,主要是指因法律不够完备、规范模糊等因素所导致委托执行措施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简而言之,即制度问题导致执行受阻。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性困境既包括财产刑委托执行与民事委托执行的共性问题,也包

5、括财产刑委托执行中的特有问题。具体来讲,两者的共性问题主要是:(1)委托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在受托法院接受委托以后,后续的执行行为缺少委托法院的监督制约。正如有观点认为,“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是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随着权力越来越少,委托法院自然而然就将委托案件的办理责任推到了受托法院一边。这表现在委托法院一旦将案件委托出去,甚至不待确认受托法院是否收到、委托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就匆匆在本法院的流程管理机制中报请结案”6。(2)缺少委托执行的利益激励机制。从司法实践的执行情况来看,“委托执行案件的收发及办理部门是执行机构,实践中基

6、本无法进入到本院的流程管理中,进而也就无法纳入司法统计系统和执行业绩考评的范围。而法院内部对执行法官工作量和工作成果的认定都是在流程管理中完成的。这必然导致执行人员努力办理纳入司法统计案件的执行而忽视受托案件的执行”7。财产刑委托执行中存在的个性问题主要是:(1)被告人财产调查制度缺失,为受托方消极对待委托执行提供借口。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112条的规定,委托人民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或者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

7、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但是,从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来看,一方面,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表明即使不知道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和财产状况,也可以提起公诉并进行判决。如此一来,在判处财产刑时,一旦需委托执行,很可能会造成受托法院无法查明事实而难以执行。另一方面,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

8、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是,刑事执行中并没有明确要求委托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财产清单,所以因无法查明财产状况而难以执行的情形不可避免。(2)财产刑委托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主体不明,导致委托执行的申请主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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