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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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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湖区社会组织激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机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的通知》(粤发〔2012〕7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罗委函〔2015〕2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组织激励扶持经费从区财政中安排,资金账户设在罗湖区财政局。第三条区社会组织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2、)负责社会组织激励扶持事务的具体落实。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一)在罗湖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二)在罗湖区各街道办事处备案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在罗湖区外登记的境内社会组织,须在罗湖区开展服务,其服务惠及罗湖辖区居民。第五条社会组织激励扶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二)公平、公正、公开;4(三)依法合规、专款专用、择优支持,注重绩效;(四)对同一社会组织不重复补贴。第二章扶持标准及使用范围第六条支持十类社会组织发展。对慈善救助、养老助残、行业管理、维护
3、公共利益、社区服务、志愿服务、环境保护、青少年关怀、文化娱乐、科学技术等十类社会组织进行重点扶持,上述十类社会组织每类每年选取1家,择优给予每家2万元经费扶持。第七条支持社会组织及从业人员争先创优。每年举办一次年度突出贡献社会组织、年度最具创意公益项目、年度社会组织优秀人才评选活动,对突出贡献社会组织每家奖励1万元,最具创意公益项目每个奖励1万元,社会组织优秀人才每人奖励1万元。第八条支持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对首次被评定为3A的社会组织奖励1万元,首次被评定为4A的社会组织奖励2万元,首次被评定为5A
4、的社会组织奖励3万元。第九条支持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自主研究,其研究成果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奖项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2万元的奖励。第十条扶持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建立党组织的,建立党组织当年给予5000元党建专项经费扶持。第十一条除给予个人的奖励外,接受扶持的社会组织,应将扶持经费统筹用于场地租金、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以及培训费用等支出,具体如下:4(一)场地租金。包括社会组织为其办公或活动场所所支付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二)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即社会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项
5、目包括人员费用在内的成本费用支出。(三)能力建设费用。包括为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素质,提高社会组织自我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而组织的培训项目,以及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理论研究所需费用。第三章申请流程第十二条区社会组织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发布公告。区社会组织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申请公告。公告时间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或视不同项目增加申报次数。第十三条社会组织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按照申请公告要求向区社会组织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第十四条区社会组织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初审。区社会组织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
6、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有错误的,告知申请单位补齐或重报。第十五条社会建设专家评审小组审核。区社会组织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从罗湖区社会建设专家库抽取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建议扶持名单。第十六条区社会组织改革专项小组会议审批。区社会组织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提请召开区社会组织改革专项小组会议,对经审核的社会组织扶持名单进行审批。第十七条对外公示。经区社会组织改革专项小组会议审批通过的项目,在罗湖区电子政务网、罗湖区社区家园网、罗湖区社会组织服务网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4第十八条
7、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社会组织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报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指定账户。对第三方提出异议的社会组织,由区社会组织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取消对被异议社会组织的资金扶持;对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办理拨款手续。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区社会组织改革专项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社会组织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可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扶持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合规使用扶持资金,每年向社会公开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第二十一条对虚报冒领、截留
8、挪用扶持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即时停止扶持资金发放并追回已发放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资金扶持,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社会组织将被列入异常名录。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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