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问题的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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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论环境问题的民法规制-13-摘要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不仅威胁着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对民法理论体系也产生了冲击,民法的价值、调整对象、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乃至公序良俗原则等等都必须对这种冲击作出回应,已使民法在新的世纪里更好的适应社会的要求,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关键词:环境问题 民法 民事活动 环境权-13-目录1、环境问题及其法律制度概述……………………………………………42、用民法规制环境问题的法理定位………………………………………53、用民法规制环境问题的立法建议………………………………………84、结束语…………………………

2、………………………………………125、致谢……………………………………………………………………136、参考文献………………………………………………………………14-13-论环境问题的民法规制1引言当今时代,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各个国家、地区以及人们关注的焦点,人们比以往任何时期都关心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不适合开发利用资源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使自然环境和资源遭到破坏,引发了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生态失衡等环境问题: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污染物的大量排放,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致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目前,我国法律对环境问题的规制,主要是公

3、法上的行政法手段,具体讲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其次,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13-最后,要强化环境管理。一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排污单位实行排

4、污许可制度。二是强化环境准入,从源头和过程减少新上项目带来的环境问题。三是建立严格的产业淘汰制度,对造纸、酿造、冶炼、炼焦、印染、建材等行业中规模不经济、污染严重的企业或生产线实行强制淘汰。2用民法规制环境问题的法理定位(1)民法价值的重新定位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民法的价值在于对个体的尊重与保护,进而追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这种价值一直推动着市民社会的前进。传统民法所尊重与保护的个体,仅限于人类社会内部之间,人域之外的自然界一概被民法作为客体,人类可对其进行任意的支配,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这些自然产物就被不用的人类个体或团体所占有、处分、使用或者收益。这种价值取

5、向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为“人类利益中心主义”-13-,即以人为中心,人处于支配和统治的地位,自然物则处于被支配和被统治的地位,人与物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关系。今天我们认识到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保护自然并与其和谐共存;但是根据现行法律体系。似乎只有利用国家公共权利,使用行政手段才能够实现对环境的保护,而这种行政保护方式往往是效率低下的,于是人们开始考虑运用市场手段和民法手段来进行保护。但是首先传统民法注重于保护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不属于民事范围内的环境的保护并不是其直接的目的。这种非直接性的保护往往会收到很多的限制,其效果也大打

6、折扣。其次,当人的利益和自然保护发生冲突时,按照传统民法的价值取向,无疑是要把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可见,单纯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民法价值显然与解决环境问题的需要存在着冲突。面对这种冲突,民法的价值取向有必要实现一些转变,即从“人类中心主义”向“有责任的人类中心主义”的转变,民法的价值要实现对人类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并重,重新认识人类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探求环境保护的本意。(2)民法调整对象的重新定位-13-根据传统民法的观念,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民法体系是一个具有高度包容性的体系,如此看来,环境问题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冲

7、击,仍可以被民法体系自身所消化,尚不需要对民法调整对象进行全新的调整,只是调整对其解释的方法和解释角度,即我们在考察人与自然关系时,必须努力探求在现在关系背后所隐藏的关系,我们可以把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理解为对环境具有不同利益的人们之间的关系。这些人可细分为对环境具有财产利益关系的人、对环境具有人身利益关系的人。因此可能出现三种关系:第一,对环境享有财产利益者之间的关系,拥有多少自然资源就意味着拥有多少财富。第二,对环境享有人身利益者的关系。例如,发达地区将污染型工业转移到不发达地区时,则发达地区人群对健康的要求与不发达地区人群对健康的要求产生冲突。第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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