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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案看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从一案看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 摘要:寻衅滋事之强拿硬要与抢劫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主观上行为人都具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目的;客观上都是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获取财物。现实中许多寻衅滋事(强拿硬要)案件在定性上与抢劫极易混淆,所以认真区分强拿硬要与抢劫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寻衅滋事;强拿硬要;抢劫罪;相似;区别 刑法第293条第3项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从词意看,强拿即是以强制方法拿走,硬要主要指蛮横、强硬地无理索要、占有公私财物,强拿硬要即为无合法理由,以强
2、制方法(包括暴力)索要、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劫则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寻衅滋事之强拿硬要与抢劫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主观上行为人都具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目的;客观上都是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获取财物。现实中许多寻衅滋事(强拿硬要)案件在定性上与抢劫极易混淆,所以认真区分强拿硬要与抢劫具有重要的意义。 笔者在这里以我院办理的一个案件为例,对两种行为进行区别分析,希望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具有一定意义。 案件基本情况: 2007年9月8日16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
3、何某、朱某酒后,由何某驾驶自家出租车去洗澡,车在行驶过程中险些撞到前方的拖拉机,于是开车超过拖拉机并将拖拉机截住,朱某下车向拖拉机司机农某要驾驶证,当农某表示驾驶证被交警扣下时,朱某说,没证罚款200元。农某表示没有钱并拿出手机表示要打电话,朱某不让打电话并打农某嘴巴子。这时,何某过来把拖拉机门玻璃打碎,农某下车跑走,何某和朱某没有要到钱。这时,又有一辆拖拉机过来,何某、朱某驾驶出租车追赶,将其截住,何某对开车的尹某表示说是收费的,交300元,不要票子交100元也行。尹某表示没钱,何某说打电话让别人给送钱,何某过来用
4、拳头砸拖拉机盖子,何某踢了尹某一脚,尹某跑走,何、朱二人没有抢到财物,后被赶到现场的警察带走。 在本案审理中,对何某、朱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朱某索要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便是以二人涉嫌抢劫罪向我院移送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二人拦截车辆,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三种意见认为二人属于酒后寻衅滋事,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够成犯罪。我院检委会经讨论后同意第三种意见
5、,认为何某、朱某二人不构成犯罪,做出不起诉决定。 要正确认定何某、朱某行为的性质,首先要明确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与抢劫罪的区别,这里结合上述案例与大家进行具体分析。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分别是刑法第五章和第六章规定的罪名,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人身权利,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二者侵犯客体不同决定两罪具有本质区别,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均存在差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认定两罪,应把握以下三点: 1、客体不同,在犯罪场所和地点上存在差异。寻衅滋事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其强拿硬要的
6、行为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如娱乐场所、商店、学校、广场等,并在这些场所以强制、恐吓手段随意拿他人财物,其实施强拿硬要行为时并不怕别人发现,基至有时故意在人多的时候强拿硬要显现出其逞强争霸,耍威风的心态,多对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一定混乱。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行为多发生在偏辟的街道上,楼道内,并且以晚上居多,行为人往往寻找周围无人之机实施抢劫,以不被人发现为目的,具有隐蔽性,属于秘密行为,一般不对公共秩序造成影响。在上述案例中,何某、朱某的行为,时间发生在大白天,地点发生在车来车往的公路上,随意拦截车辆干扰
7、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扰乱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他们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公然性,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特征。 2、主观故意不同,对公共财物占有的表现形式存在差异。寻衅滋事罪是对1979年刑法流氓罪的分解,其主观方面更多的表现为蓄意生事,寻求刺激,逞强争霸,对财物的占有只是一个次要目的,是其显示威风、厉害的一种手段,在强拿硬要中体现的是小拿小要,存在可能获取更多财物的机会,但并没有占有更多的财物目的。如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在商店购买商品却不给钱,而对商店中的其他商品并没有占有目的。在上述案例中,在上述案例中,何某、朱某以罚款、收费
8、为借口分别对被害人农某、尹某只提出索要人民币200元、300元,索要数额较小,并没有获取较多财物目的,其提出罚款、收费借口也正体现出其二人报复社会、逞威风的心态。而抢劫罪以占有财物为唯一目的,其对人身的威胁行为是占有财物的手段,在抢劫过程中以最大限度的获取财物为目的,往往要穷尽被害人身上的财物。 3、客观行为不同,对占有财物使用的手段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