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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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分[摘要]在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较难区分的情况下,通过细致论证,仍然可以发现二者在行为动机、行为场所、财物的种类与方式上仍然存在区别。现行的未成年人刑事办案过多强调保护,以致有些时候对未成年人处罚违背了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并不利于刑罚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关键词]强拿硬要;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区分一、案例要旨此案的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较难区分的情况下,办案人员通过细致论证,在二者之间找到了若干区分点。其次,对相关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司法解释从背景、意义等多角度进行了阐释,对实践中形成的“宜下不宜上

2、”做法进行了自觉式思考。二、基本案情2011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未成年被告人肖某、李某、曾某三人经预谋,故意在被害人陶某下班途中制造碰擦事故,并以此为由对被害人陶某实施殴打、恐吓并索要赔偿款人民币100元。被害人陶某许诺次日再交付钱款。当日中午,被告人肖某、曾某至被害人陶某工作单位,从陶处索得现金人民币40元并再次威胁被害人陶某于5月15日前付清剩余的60元钱款。后因被害人迟迟不给付钱款,被告人肖某、李某、曾某经再次预谋,于5月18日14时许将被害人陶某约至本区奉城镇奉粮路被告人曾某的暂住处,持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威胁、追赶被害人陶某,致使被害人左手被刀砍伤,随后又拿走被害人陶某

3、随身携带的高仿索爱w520型号手机一部。当日下午,被告人肖某、李某、曾某因害怕事发又将手机归还给被害人陶某。经鉴定,被害人陶某左手皮肤软组织创裂,伴部分肌腱断裂、神经损伤,其伤势构成轻伤,涉案手机估值为人民币276元。三、分歧意见未成年人使用殴打、恐吓等手段从被害人处取得财物应当如何定性,存在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肖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本案的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当场从被害人处劫取财物,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肖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三名被告人均属未成年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4、问题的意见》指出:“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同时三名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殴打、恐吓等行为与取得财物的行为存在空间上的分离,被害人完全有机会摆脱三名被告人的侵害,即三名被告人侵害的紧迫性、现实性达不到抢劫罪的要求,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四、法理研究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肖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具体分析如下:(一)如何区分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寻衅滋事罪是严重

5、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据此,承办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与抢劫行为:1.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人实施强拿硬要时,多是出于耍威争霸、发泄不满或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等动机,非法占有财物只属于从属目的,且系作为寻衅的手

6、段之一;而行为人实施抢劫主观上则只有单一、纯粹的非法求财故意。因此,强拿硬要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压力以及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远远超过被害人所受到的财产损失。2.分析行为的场所与方式。寻衅滋事行为是公然、随意实施的,客观表现为不经预谋分工、很少准备作案工具,行为地点一般是就近的公共场所,实施暴力或胁迫较为轻微,想怎么打就怎么打,一般还伴有叫嚣、辱骂、示威等言语;抢劫行为人往往选择较为隐蔽的地点作为作案场所,且多进行事先踩点、预谋或准备作案工具,采用的暴力手段虽非出于伤害他人的目的,但往往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3.分析索取财物的种类和数额。强拿硬要行为多为针对某一特定财物,如手机、游戏

7、机或一定金额的钱款等;抢劫行为则往往是劫取被害人身上所有的财物,不限于某类特定财物。结合本案,被告人肖某、李某、曾某为了非法获取钱款,先是故意制造事故敲诈钱款,在未能取得全部钱款的情况下,再次预谋并准备刀具,将被害人陶某骗至暂住处,持刀威胁、追赶并砍伤被害人手部,从而劫取手机一部。显而易见,三人主观上有且仅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客观行为上既有事先预谋分工,又有持刀伤人的暴力手段和搜身取得手机的劫财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行为。(二)如何认定“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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