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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对无偿赠与的股权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2009-05-2110:44:43【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 【案情】 2001年,湘通公司出资300万元,与开发公司、兴达公司、曾某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湘融公司,总出资额为453万元。后增资扩股,注册资金达1000万元。其中湘通公司出资800余万元,曾某出资5万元。 2008年9月,湘通公司将其在湘融公司的81.4%的股份无偿赠与了某市国资委,并于同日书面告知了曾某等股东。同年10月,湘融公司通知原告等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商议董事会换届、监事会
2、换届。曾某在收到告知函和通知后,即向湘通公司发出了律师函,就股权无偿赠与行为提出异议,并向工商管理部门发出律师函,请求停止办理湘融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后,曾某以湘通公司为被告、湘融公司、某市经贸委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湘通公司股权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确认其有优先购买权。法院以股权转让纠纷予以立案审理。 【分歧】 优先权股东能够对无偿赠与给非股东第三人的股权主张优先权? 一种意见认为,湘通公司将所持有的股权无偿赠与给了第三人经贸委,没有收取任何价款,是典型的股
3、权赠与行为,受赠人没有支付对价,而不存在“同等条件,”因此不存在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以维护公司内部股东间信赖关系为首要目标,因此,应允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以维护公司的人合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在一般情况下,以赠与的方式转移标的物,是一种无偿转让,因为受赠人不需要支付对价,优先权人并不具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基础。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是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基石。通过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保护的目的及赠与行
4、为的目的,笔者认为,在股权赠与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他股东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赠与的目的一般有两个,一是将股权所代表的物质利益转让给受赠人,二是为了引进新股东,使受赠人加入公司,参与经营。在前一目的下,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不仅尊重了股东之间的人合性,而且受赠人的利益也可以通过接受优先权股东支付的对价而得到妥善保护。如果赠与是后一目的,那么就更应当允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 该案中,湘通公司的赠与行为虽然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已尽了通知义务,但从维护公司运营基础的角度,应允许曾某等其他股东
5、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相当于湘通公司的赠与行为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如果其他股东不主张优先购买权,才能实际履行。(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颜桓琛)5、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
6、;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但是,如果股东(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股权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股东(赠与人)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因为,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公司赠予干股是否构成行贿http://finance.sina.com.cn2005年12月20日 09:24法制日报 本期主持人万静本报公司法务专刊部编辑 本期嘉宾刘兴成
7、北京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 本期嘉宾王晓滨北京中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话题背景 2001年,张某在湖北某市注册了专门生产经销钢铁耐火材料的HT公司,注册资本金50万元。当时任当地某钢铁公司炼钢科的科长刘某提出要在HT公司占一半的股份。鉴于生意上的需要和刘某的特殊地位,张某同意了刘某的要求,为此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由刘某的爱人李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代持股份,实际上李某并没有出资。期间刘某多次从HT公司领取分红。 2005年,张某与刘某因HT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问
8、题发生了纠纷,经过多方努力双方达成和解,商议将刘某的爱人李某持有的HT公司50%的股份作价400万,转让给刘某。张某先期给付刘某150万现金加一辆新窗体顶端窗体底端奥迪A4车。但后因余下的欠款问题,双方再次发生纠纷,HT公司不愿再支付剩余股款。后刘某的爱人李某一纸诉状将HT公司告上了法院。 议题一 主持人:请问您如何看待刘某让其爱人代持HT公司股份的行为?这是代持股份还是受贿行为? 刘兴成:若HT公司股东将股份赠予刘某的爱人李某,这既不是李某代持刘某的股份,也不一定是刘某受贿或刘某与李某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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