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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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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新《保险法》-客户利益保护与市场规范发展解读新《保险法》-客户利益保护与市场规范发展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朱铭来1修法历程??1995年6月30日《保险法》通过;??2002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决定》修正;??中国保监会自2004年10月启动《保险法》的修订工作;??2005年底,保监会起草的《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保险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8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同时向全社会公布征询意见;??2008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9年2月28
2、日,新《保险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2修订幅度和主要内容??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具体而言,本次修订在原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49个,删除原保险法条文20个,修改条文123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三)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四)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3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亮点之一:告知义务与合同效力第十六条
3、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4、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4保护被保险消费者利益亮点之一:告知义务与合同效力解读《保险法》第十六条:一、告知范围:询问回答主义二、重要事实告知原则: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费三、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不可抗辩原则-知道有解除事由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消灭-合同成立起超过两年的(德国十年、日本五年、韩国三年、我国台湾地区两年)四、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
5、影响的(不实告知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五、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的体现,如何认定“已经知道”,保险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5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亮点之一:告知义务与合同效力思考一:如何正确对待寿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一、该条款产生的原因-道德风险的影响应是短期明显的,而保险人长期保留抗辩权,显示公平;-保险人应在一定期间内充分履行核保职能;二、该条款运用的限制-自合同生效日起,抗辩期的计算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事故未发生);-因未交保险费而导致合同失效的,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除外责任、无效合同(不具有保险利益等),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
6、约束三、抗辩期关于退费和现金价值的计算四、已经销售的保单如何“接轨”?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在新《保险法》施行后,如果保险人仍然可以以投保人有一般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拒赔,就会使大量的成立于新法施行前的合同处于不稳定状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同时也违背了此次法律修订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
7、益保护的精神。另外,解除合同的行为应该受到新《保险法》的约束是各方的共识,对于新法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新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的二年期间的起算时间从2009年10月1日起算。7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亮点之二:免责条款的说明与无效新《保险法》:原《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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