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和裁量基准》修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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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和裁量基准》修订的说明2015年12月1日,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和裁量基准》。2017年3月,市法制办提出动态调整自由裁量权的要求后,我局立即着手开展修订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我们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修订1、第三条增加“或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2、第五条增加“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基本相同。3、增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严格按

2、照本文件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遵循法定程序执行。本文件已经规定了明确具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再行制定具体的行政处-1-罚裁量基准的,不得与本文件相抵触。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本文件基准部分有规定的,适用基准要求;基准部分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意见。”作为第六条。4、增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同时出现不同阶次的处罚裁量情形时,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在处罚裁量最低阶次和最高阶次之间酌定

3、处罚裁量意见。”作为第八条。5、不予以处罚的情形增加“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6、增加从轻和减轻处罚的定义,增加“(二)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三)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列为第十二条的条款。7、增加“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和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作为第十四条的补充。8、增加“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作为第十五条。9、增加“本文件中的数量较少是指3台以下,数量较多是

4、指7台以上;较短时间是指3个月以内,较少时间是指6个月以上。作为第十八条的补充。10、增加“第十九条、本文件下列情形的界定-2-1、违法行为较轻(1)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较小;(2)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3)违法行为未涉及到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情节较轻的;(4)实施违法行为主观过错较轻;(5)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检查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违法行为较重(1)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人身、财产损害的;(2)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的;(3)违法行为存有较大潜在风险的;(4)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较大,主观故意较明显的

5、;(5)配合执法不主动,影响办案进展的;(6)违法行为持续一定时间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违法行为一般介于违法行为较轻和违法行为较重之间的情形,属于本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一般。4、违法行为严重(1)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3-(2)违法行为造成了较大人身、财产损害的;(3)被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4)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明显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6)当事人阻碍或变相阻碍依法实施执法检查的;(7)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违法行为

6、特别严重(1)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3)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执法检查的;(5)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封存、扣押涉案物品或被登记保存证据的;(6)当事人两年内多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7)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8)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

7、其他情形。-4-11、增加“第二十条、保障措施1、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2、地方各级质监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审查把关等工作。3、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4、上级质监部门发现下级质监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应当责令其纠正。5、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文件规定,滥用行政处罚

8、裁量权的,依照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二、关于裁量基准的修订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全部处罚条款进行细化,由原来的设定的行政处罚裁量下限、行政处罚裁量中限和行政处罚裁量上限三个处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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