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获利机会损失的侵权损害赔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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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获利机会损失的侵权损害赔偿关键词:交易获利机会侵权损害赔偿真实社会成本相对社会成本内容提要:法经济学的一种通行观点认为,交易获利机会的损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并非“真实社会成本”,而仅仅是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支付,因此原则上否定此种交易获利机会赔偿的侵权法规则具有合理性。提出该观点的早期文献系统性低估了交易获利机会损失事件引发的“真实社会成本”。实际上,如果坚持使用“真实社会成本”概念对侵权法规则进行分析,最终甚至会导致对物之损害赔偿的传统规则的正当性也发生疑问。适宜的作法是放弃“真实社会成本”概念而代之以“相对社会成

2、本”概念,原则上将成本——收益分析限定于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按照此种思路,除第三人提供交易机会所导致的或具有合同法救济渠道的交易获利机会损失需要特殊处理外,并无效率方面的原则性理由支持侵权法一般性地排除交易获利机会损失的可赔性。一、引言单从语义来讲,所谓“交易获利机会损失”可以有很多不同的理解方式。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这一概念可以指任何社会资源作为自愿交易客体的价值减损——它既包括通常被归入“纯粹经济损失”(pureeconomicloss)或称“纯财产上损失”(reinerVermgensschaden)的产品自

3、伤[1],也包括因违约而导致的债权不能实现、当事人为进行缔约谈判而支出的花费等各国通常在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等制度中专门处理的问题,甚至还包括毫无疑问属于传统侵权法救济范围的物之灭失和人身伤害[2];而从最狭窄的意义上说,该概念则仅指没有任何物或人身遭到直接损害,而仅仅是(潜在)交易过程受到了第三人某种形式的干扰破坏的情形。本文所讨论的“交易获利机会损失”,既不是最广义上的,也不是最狭义上的。具体来说,它可以用如下方式加以描述:如果加害人并未对受害人而仅仅对第三人实施毁损其物或伤害其人身的行为,但因为受害人将要或已经与他人

4、缔结某种交易关系(或者说有偿法律行为),而使得受害人仍然因加害人的行为而损失从该交易的履行中本来能够获得的利益,那么则存在交易获利机会的损失[3]。在出现上述意义上的交易获利机会损失的情形下,法律是否提供侵权损害赔偿作为救济?迄今为止,英美普通法和德国法给出的答案较为一致:至少在被告系出于过失的情形下,原则上不提供侵权法上的救济[4]。有关这种处理方式的正当性,传统的通行解释是所谓“诉讼闸门”(floodgate)理论。该理论认为:诸如交易获利机会丧失之类的“纯粹经济损失”,其发生经常具有偶然性,受害人的范围难以确定,损

5、失大小更是难以控制。如果允许这类损失获赔,一方面会引发无数诉讼而使法院不堪重负,导致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将给被告施加过重的负担,由此有失公平[5]。这个说法存在两个显而易见的问题。首先,现代侵权法中有很多专门用于处理损害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的现成规则,如普通法中的近因(proximate17cause)规则和可预见性(foreseeability)规则[6]。相比物和人身的直接损害,交易获利机会的损失或许更经常地表现出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但这似乎很难成为对那些必然和确定的交易获利机会损失也拒不救济的理由。更何况在现实

6、中,那些并未将交易获利机会丧失和物与人身的损害特别区分对待的法域(如法国)在实践中似乎也并没有出现明显的“诉讼爆炸”现象[7],这多少让人怀疑赔偿交易获利机会损失会鼓励滥诉的命题到底有多大的真实性。其次,“诉讼闸门”理论也没有解释,何以允许交易获利机会的丧失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就会导致诉讼泛滥和加重被告负担,而允许其他种类的侵权诉讼就不会产生这些结果——毕竟,要论浪费司法资源,恐怕没有什么比得上“一元钱诉讼”之类小额诉讼。但现代各国法律不但没有排斥这类诉讼的存在,反而在很多情形下通过集团诉讼(classaction)等制度安

7、排为其实现提供额外便利。许多受害人本不会为之打官司的小额请求权,加起来往往就是足以导致跨国公司破产的天文数字[8],但又有谁能由此断言集团诉讼制度给被告施加了“过”重的负担,从而“有失公平”呢?这里真正有意义的问题仅仅是:我们凭什么认为,交易获利机会丧失等所谓“纯粹经济损失”相比其他种类的损害更不值得花费司法资源进行救济?我们又凭什么认为,针对这类损害的赔偿给被告造成的负担是“过分”的?[9]与“诉讼闸门”之类传统视角相比,法经济学的分析似乎在这个领域显示出了更大的解释力。英国学者毕晓普(W.Bishop)在1982年发

8、表于《牛津法律研究杂志》的论文《侵权法中的经济损失》(EconomicLossinTort)中,首次立基于法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框架,对交易获利机会损失的侵权赔偿问题进行了系统探讨,并得出了支持普通法现行规则的结论。他的思路又为大量法经济学权威学者如戈德堡[10]、波斯纳[11]和萨维尔[12]等所采用。本文将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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