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究我国pp网络借贷的税务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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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究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税务法律问题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演讲稿浅究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税务法律问题  网络借贷指在网上实现借贷,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这个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的quot;在线交易quot;。网络借贷分为b2c和c2c模式。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摘要:本文通过对P2P网络借贷的法律结构进行类型

2、化分析,将其分为居间模式、居间担保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和类资产证券化模式四种法律类型。各模式下的网络借贷税务问题有同存异,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类资产证券化模式下的网络借贷课税应当贯彻实质课税原则,还原平台资金募集本质。建议对投资者给予暂停征收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并以简易计税方法实现营业税改增值税。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类型化;税收;法律结构  作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P2P网贷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市场秩序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公共服务的同时,应当和其他各行各业一样遵守财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纳税。但因为P2P网贷自引入我国以来,不断地出现债务违约、平台跑路和违规操作等信用

3、风险,导致理论和实务上对其研究的重心一直聚焦于规范行业运作,防止平台挪用资金、构筑资金池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很少有学者就P2P网贷中各交易参与方的税收问题展开研究和讨论。本文试图通过对形形色色的P2P网络借贷模式的法律结构进行类型化分析,厘清各交易参与方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就p2p网络借贷的税收问题展开分析和讨论,最后就行业税收负担和营改增提出相关建议。  一、P2P网络借贷的法律结构类型化分析  (1)居间模式  居间模式的法律结构最为简单,也是传统“金融脱媒“理念下的理想模式,即P2P平台仅扮演信息中介服务商。该模式涉及三个基础法律主体,即P2P网贷平台、投资人和借款人

4、以及他们之间的三个基础法律关系(见下图1)。首先,平台分别与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420条的规定,居间合同中居间人通过传达合同订立的机会信息或者提供其他促成合同订立的中介服务促成委托人之间订立合同。网贷平台为借贷双方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借贷撮合等服务本质上就是居间服务。在该法律关系中,网贷平台因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借贷合同订立享有报酬请求权,《合同法》第426条对居间服务报酬的确定进行明确规定。其次,在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形成借贷合同法律关系,投资人对借款人享有利息支付请求权,《合同法》第204条和205条对借款利率的确定和

5、利息支付作出明确规定。  另外,在平台挪用资金、跑路不断的背景下,监管层多次要求平台对投资资金与自有资金区分账户存管,实践中许多平台为规避合规风险,将投资资金托管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这里就多了一层法律关系,即平台与托管机构之间的委托保管合同关系。在P2P网贷本土化发展的过程中,因为商业竞争和诚信体系缺失的原因,单纯居间模式的平台在我国并不多见。拍拍贷是较少采取居间模式的网贷平台。  (2)居间担保模式  居间担保模式中平台和借贷双方之间除了居间合同关系外,还有一层担保法律关系(见图2),即平台为借资人提供担保,当借款人逾期违约时,由平台承担部分偿付责任。虽然最近出台的《网

6、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明确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但平台以各种各样的名义提供担保在当前仍然是普遍做法。根据提供担保的方式不同,居间担保模式分为平台自身担保和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两种类型。  在平台自身担保模式中,传统做法是平台直接在产品推介中以各种方式承诺保本,该模式最早由红岭创投于2009年推出的“本金垫付”制度开创,即红岭创投对通过注册的会员客户承诺当债权逾期不能实现时,由平台对投资者本金先行垫付,将债权转移至平台持有。但限于合规要求,该传统直接担保模式目前已经很少被平台使用,很多平台相继推出基于风险准备金的本金或本息保障计划,从而实现“去担保化”。在融

7、资担保公司担保类型中,平台通过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由担保公司在投资人的债权逾期违约不能实现时,向债权人偿付本金或本息。这本质上是民法上的利他合同法律关系,虽然投资人与融资担保公司之间无直接合同法律关系,但亦享有要求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权利。实践中,融资担保公司一般都是平台的关联公司,例如陆金所引入其母公司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投融资进行全额担保。  (3)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转让模式,也有人称之为“多对多”模式或理财产品模式,该模式引入专门放款人先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再由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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