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之我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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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思考  摘要: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加强公安执法自身规范化建设的同时,必须着力解决影响公安执法的各种社会因素的规范化建设问题。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还必须同政治体制的改革及司法体制的完善同步推进。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公安执法工作取得了举世注目的成就,公安机关在人员不足、任务繁重,通信、交通装备比较落后的情况下,长期保持了社会的大局稳定,有力地保障了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目前公安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在某些方面尚存不足,突出表现为滥用强制措施、滥罚款、刑讯逼供等。这些问题虽属少数人所为,

2、但因其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和谐关系,降低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甚至在个别地方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人民警察的整体形象。公安部及时提出进一步搞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非常必要。  公安执法不是孤立的行为,它常受其他社会因素影响。公安机关本身只有相对的独立性,如公安执法行为被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决定所影响。因此,解决公安执法规范化问题不仅要从公安执法自身着手,而且要从影响公安执法规范化的相关因素入手,要以整体性和系统性的观点看待公安执法规范化问题。从这个观点出发,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应该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公安

3、执法理念规范化。二、公安执法自身规范化。三、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管理公安执法的规范化。四、公安执法民主、公开、透明的规范化。五、公安执法保障规范化。五个方面为一整体,不可分割。  一、公安执法理念规范化  我国公安执法理念提法很多内容重复,如: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秉公执法,勇于奉献;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服务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对党忠诚,服务人民;秉公执法,清正廉明,团结协作,勇于献身,严守纪律,文明执勤;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科教强警。最近有关领导又提出“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4、,着力提高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能力”等。这些提法内容涵盖过于原则性,口号性强,比较抽象,对警察的具体执法行为约束和指导性较弱,一线警察不易把握。上述内容在《警察法》中亦有规定,如《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警察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警察法》第20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5、(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在《警察法》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增加新的、类似的和口号性的执法理念,以免造成使用上的混乱。当前,在公安警察的具体执法实践中,亟需明确具体的执法操作理念,这些理念的特点应该是:容易理解和记忆,对警察的具体执法行为约束和指导性强,并且具有稳定性。这样的执法理念可以不采用抽象性、口号性的语言,而采用描述性的语言。摘录一段英国约束警察行为的执法理念加以对比:“他应该对任何一个阶层和阶级的所有人礼貌相待,彬彬有礼。绝不可傲慢蛮横,粗暴无礼,他应该特别当心不要采取无聊的或不必要的干涉行动

6、。一旦需要采取行动时,要坚决和果敢。在所有场合,他都应使他的行为有足够的合法性支持。他必须牢记,没有什么东西比良好的情绪控制能力更加必不可少。永远不要为任何语言和威胁所激怒,哪怕是稍稍发一点火;如果他们以一种平和但坚决的方式执行职务,那么这些事情就会很快得到很好的处理,如果他需要的话,旁观者也会协助他。”上述是1829年英国大伦敦警察厅发布的《警察训令》中的部分内容,《警察训令》一直是英国警察的立身之道,奠定了警察与公众关系的基石。  很显然,英国这种描述性的、易于警察理解和操作的执法理念,对警察的执法行为具有更好的约束和指导作用。1

7、829年制定的《警察训令》至今有效,有着长期的稳定性。在我国,一任领导提出一个口号,对警察具体执法行为的约束和指导却改进不大。我国规范警察执法理念,应当从摒弃口号性、抽象性的形式做起,制定一种具体、明白、易懂、约束性和指导性强,易操作的警察执法理念,且长期保持不变。不允许各级公安机关乱提、乱用口号,保持警察执法理念文字上的统一性。  二、公安执法自身的规范化  (一)公安执法主体规范化问题,有些地方警力不足,公安机关就聘用协警,组建联防队,雇用不具有警察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比如广东某地公安机关雇用非警人员负责高速公路的车辆测速等。

8、这与《警察法》相悖,也会产生不良后果。法律应当对公安执法主体加以规范,不具有警察正式身份的人员不能参与公安执法。对协警和联防队员参与协助警察工作的行为方式、方法,活动范围以及禁止和允许的事项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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