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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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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案情: 某厂工人李涛和同事张明关系很好。2002年3月,李涛向张明借了1万5千元钱并给张明写了借条,约定年底还钱。2003年2月,李涛和弟弟李春一起到张明家将钱还给了张明。张明称李涛写的借条被他弄丢了,李涛考虑到两人的特殊关系,没有在意,和李春就回去了。2003年5月,李涛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张明拿着李涛写的借条到法院起诉了李涛,声称李涛没有还钱。李涛很生气,开庭时带着李春作证,而法院却判决其李涛返还张明1万5千元。 评析: 从一般老百姓的眼光来看,这个案子并不复杂,但法院的判决似乎令人难以理解,李
2、涛明明还了钱却怎么能败诉呢?这涉及到两个法律概念: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所谓客观真实,是指案件的真实情况。所谓法律真实,是指法官依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以往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采用的证明标准是客观真实模式,也就是试图搞清楚案件的真实情况,这种模式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却表现出了许多弊端。由于人们对真理的认识有其局限性,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了任何案件事实都无法原封不变的回复到原始状态,审理案件的法官间素质和能力也有差别。一味地坚持客观真实标准造成了当事人举证期限的无限延长,大量的民事案件久拖不决,部分法
3、官因查不清案件事实只好强行调解,大家对法院的工作产生了不少怨言。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进行,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明标准转变为法律真实模式,强调案件事实是法官源于证据而形成的事实。 区别这两个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意义重大。法律真实要求当事人担负起主要的举证责任,不能象以前那样依赖于法院的调查,如果对自己举证责任范围内的证据不能按期提供,就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且法律一般不允许法官主动调查取证,必须由当事人申请,对申请的范围和条件法律也作了严格的界定。 有些案件的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出现偏差的情况是存在的,因为法律的作用和功能不仅
4、在于追求个案的公平,更在于维护社会整体的秩序和规范,如果二者发生冲突的话,法律当然会选择后者。选择法律真实作为证明标准,也正是遵循诉讼客观规律,规范人们的交易等各方面行为,追求最大范围和程度公平的结果。试想一下,如果我们不在法律上设定书面借据的证明力优于证人证言的规则,那么人们在交易中就会顾虑重重,担心一旦发生纠纷后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来做评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这样势必会影响到大家交易的积极性,进而会妨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案例中李涛已经提供了李春作证,为什么仍会败诉呢?这涉及到双方所提供证据证明力大小的比较问题。李涛提供
5、的证据是近亲属的证言,张明提供的证据是书面借条。很明显,书面借条的证明力要大于近亲属的证言。因此,法院认定李涛没有还钱是正确的。 上述案例带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要树立证据观念,在纠纷发生前要注意留存证据,比如我们交易传统中的“口说无凭,立字为据”也就是讲的这个道理;在纠纷发生后要注意收集证据,要学会充分利用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现代意义上的打官司,很大程度上是在“打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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