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期间购买房产的权属认定分割问题

同居关系期间购买房产的权属认定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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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关系期间购买房产的权属认定、分割问题——董某诉丁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张慧欣要点提示:同居关系期间所购买房屋的权属及分割应按约定优先原则,在考虑出资额等投入状况后辅以折价补偿。案例索引:一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3)穗番法民三初字第425号;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429号。一、案情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城支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原为校友,在大学上学期间相识,毕业后开始恋爱,后来欲结婚成为夫妻。期间被告要求原告

2、为表示结婚诚意出资购买房屋用于结婚,并要求将该房产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原告遂依被告的要求于2012年1月12日从原告母亲处借来购房首付款30万元,并于2012年1月14日支付给广州合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得番禺区兴亚三路1号34座1804房。购房时按被告要求将产权人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然而当原告按被告要求办妥上述购房事宜后,被告借故经常与原告闹矛盾并告知不可能与原告登记结婚,同时要求原告支付大笔费用才同意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原告一人名下。原告认为,被告以结婚登记为手段欺骗原告购买房屋并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而购得房产后却借故不与原告结婚并要求分割房产的行

3、为实属欺诈。针对所购房产而言,原告为实际出资人包括后续还贷款项也一直是由原告在支付,被告没有实际出资却占有着其中的份额,缺乏合法依据。据此原告应为番禺区兴亚三路1号34座1804房的实际产权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配合将登记其名下的产权过户至实际产权人原告一人名下。因此,原告请求:1.确认原告为番禺区兴亚三路1号34座1804房的实际产权人;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番禺区兴亚三路1号34座1804房过户至原告一人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为分割原、被告共同共有的上述房屋,但主张上述房屋的首期款和供房款均由其支付,因此,按照出资比

4、例分割,原告应占有上述房屋的全部份额,即为该房屋实际权属人。被告丁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从房屋的交易、预售合同的签订、房产的登记等手续过程,都是原、被告双方一起商量确认并办理的,房屋的产权证亦明确登记为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因此,原告主张上述房屋的产权为其一人所有不是事实,被告不予确认;第二,对于原告当庭变更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也同意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但分割的标准应按照共同共有原则进行分割,即原、被告各占一半;第三,上述房屋存在附加的价值,包括装修和家私,在分割时应共同处理。第三人农行东城支行述称:该行与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贷款合同合

5、法有效,原、被告为共同贷款人,该行已经依约发放贷款,且办理了涉讼房屋的抵押登记,该行为涉讼房屋的抵押权人,在未结清涉讼房屋贷款的情况下,该行不同意涉讼房屋的权属人进行变更。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恋人关系。2011年12月26日,原、被告共同作为认购方,案外人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合公司”)作为出售方,签订了一份《[亚运城]认购书》,约定原、被告共同向利合公司认购坐落于广州市番禺区兴亚三路1号34座1804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讼房屋”),认购价为762055元,认购方在签订本认购书时向出售方支付20000元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

6、议和附件)的担保,认购方选择的付款方式为商业按揭,即2012年1月5日前支付首期款282055元,并于同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余款460000元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2012年1月9日,原、被告作为借款人、抵押人,第三人农行东城支行作为贷款人、抵押权人,双方共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原、被告向农行东城支行借款460000元用于购买涉讼房屋,借款期限为360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账户为6228480084670311319,还款日为每月30日,该贷款由第三人直接划入利合公司在该行设立的账户内,原、被告同时

7、以涉讼房屋作为本次贷款的抵押,并配合第三人办理抵押登记。2012年1月30日,第三人向利合公司支付前述贷款460000元,并出具了相应的《个人借款凭证》。利合公司则于2012年2月18日出具《发票》(号码:03102913),载明:付款人为董某、丁某,销售的不动产楼牌号为涉讼房屋,金额为460000元,款项性质为售房款。2012年5月16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了一份《契税完税证》[号码:(2011-1)粤地9800651638号],显示:纳税人为董某、丁某,房地产位置为涉讼房屋,契税纳税金额为7620.55元。2012年8月6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

8、发了涉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书》(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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