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检察机关对捕后诉前案件法律监督

完善检察机关对捕后诉前案件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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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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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检察机关对捕后诉前案件法律监督刑事诉讼中的捕后诉前阶段,是指批准逮捕之后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具体指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或者是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提请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决定逮捕之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再行向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提请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的诉讼阶段。由于该诉讼阶段不仅处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分工的衔接处,而且涉及人民检察院内部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的工作交接,处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中的逮捕监督和起诉监督的中间地带,一旦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那么对于整个案件的办理将会出现重大的影响甚至最终导致案件办理的终结。因此研究该阶段的诉讼监督问题十分必要。一、捕

2、后诉前阶段侦查监督现状本文主要是针对自侦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办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一)公安机关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缺乏法律法规的规制,且检察监督的可操作性不强5完善检察机关对捕后诉前案件法律监督刑事诉讼中的捕后诉前阶段,是指批准逮捕之后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具体指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或者是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提请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决定逮捕之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再行向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提请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的诉讼阶段。由于该诉讼阶段不仅处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分工的衔接处,而且涉及人民检察院内部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的工作交接,处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中的

3、逮捕监督和起诉监督的中间地带,一旦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那么对于整个案件的办理将会出现重大的影响甚至最终导致案件办理的终结。因此研究该阶段的诉讼监督问题十分必要。一、捕后诉前阶段侦查监督现状本文主要是针对自侦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办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一)公安机关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缺乏法律法规的规制,且检察监督的可操作性不强5现实工作中,公安机关在捕后诉前阶段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捕后公安机关不移送起诉,主要原因为我国刑诉法对于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的标准不一致。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公安办案人员由于一些原因,不认真仔细收集证据,便以案件不符合起诉标准而撤销案件,

4、不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二是捕后擅作劳动教养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捕后诉前阶段,公安机关有时对本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擅自作出劳动教养的决定,而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导致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处罚。三是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捕后诉前阶段,犯罪嫌疑人处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对其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出于一些原因将被逮捕的嫌疑人释放,比如,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双方达成了和解,公安机关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但也不排除以权谋私的可能,将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导致嫌疑人事实上处于变相释放的状态

5、。基于以上三种公安机关对捕后诉前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的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即公安机关在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即只要公安机关在自行决定并执行完毕后通知检察机关即可。这一规定使得检察机关成为了决定的被动接受者,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撤销、变更逮捕措施丧失了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再加上法律法规对于公安机关何时通知、何人通知、向谁通知、采取何种形式通知、不通知的惩处和通知后发现

6、变更不当的处理等具体操作问题都没有规定,欠缺操作性,使得检察机关对捕后诉前案件的监督效果往往并不理想。(二)检察机关监督手段软弱无力且缺少知情权法律赋予检查机关侦查监督的手段,主要有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立案监督、追捕、检察建议等,但对于侦查机关来说,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一旦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就脱离刑事赔偿束缚,转而由检察机关承担错案赔偿责任,因此,捕后消极侦查、不作为等现象不可避免。而根据现行的法律,检察机关对于捕后公安机关拒不纠正、拒不回复、消极侦查的情况,也无能为力,因为,检察机关没有有效的制约措施。比如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7条和第388条的规定

7、,当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不被公安机关接受时,检察机关只能将情况向其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告。当上一级检察机关认为下级检察机关的意见正确时,也只能通过通知其5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的“软办法”来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具有监督者应有的权威性,其是否能够发挥作用取决于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力度和上级检察机关与其同级公安机关的协调力度。一旦其他机关不配合就无计可施。同时,检察机关缺少对侦查活动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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