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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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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思索摘要: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过程并且其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影响着行政过程的启动与运行,制约着行政管理的结果。“依法治国”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发展观都把人权放在了至关重要的地位。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正确认识,将直接制约政府管理的效益。关键词: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权利意识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6-0053-02行政相对人是行政行为指向的对象,它和行政主体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传统的国家统治形态中,国家作用的展开是以行政为轴心的。为此
2、,人们关注的焦点总是围绕着行政主体,将注意力放在行政主体的主导地位、行政权力的支配性、行政行为的单方性和公定力等方面,不重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然而,伴随着民治政治的发展,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的制约作用越发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审慎的思考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一、行政相对人应由被管理者转变为权利义务主体5长期以来,在我国传统行政法理论中,行政相对人的评判标准突出地体现了“管理论”的思想,认为行政相对人无足轻重,漠视相对人的权益。甚至把相对人看成是和行政主体对立者的角色,认为相对人只是单纯的被管理、受支配的角色。在这种指导思想下的政府管理,无
3、论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在管理实践中,都必然会在政府和百姓之间形成一道障碍,不但执法行为得不到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反而会在当事人之间引发敌意,甚至冲突。贵州“瓮安”事件、云南“普洱”事件等都表明,漠视群众甚至与民争利仍然是我们行政管理理念中的痼疾。5以罗豪才为代表的行政法学者们在有关行政相对人地位的问题中引入了“平衡论”思想,即从权利义务平衡关系的角度来识别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这种思考维度从观察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内在关系入手,强调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在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相对性”。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就废弃了传统的
4、“控权论”、“管理论”思想。使行政相对人权利本位的法学理念被大力弘扬,这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趋势和要求。从本质上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本源的,而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则是派生的。作为国家主人的公民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正是在这一基本权利的基础上才产生了行政机关的所有职权。“平衡论”强调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将行政相对人放到了一个比行政主体更为重要的位置。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已不再只具有被动、消极的防卫作用,还具有“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等多方面的主动性功能。这种理念与意识对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监督等法律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伴随着社
5、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行政相对人的自主性明显增强。《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等一系列行政法律制度的出台,使行政相对人的独立法律主体地位得以确立。行政相对人不再只是被当做被管理的对象,而演变成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同时,政府的职能与理念也在转变,传统的官本位思想、权力高度集中、行政主体强迫行政相对人服从、行政主体不承担责任等行政关系特征,正在向现代的以民为本、民主行政、服务行政转变。2010年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在这方面有着明显的变化特点。行政相对人的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取得国家赔偿、申请听证等权利不但应确立,并且在不断地完善和健全。二
6、、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趋于平衡5在法理学上,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力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于法律关系主体就如行政法律关系之于法律关系,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所以,在行政法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都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具体而言,双方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一种关系呢?在传统的行政法理念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法律上是上下隶属关系所以是不平等的。特别是受“公务优先原则”思想的影响,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被赋予了很多行政优先权。以至在执法事
7、件中常常异化为理直气壮、盛气凌人,不尊重甚至践踏行政相对人人格的现象时有发生。充溢在各大媒体上的城管打人、交警乱罚款……都在向我们诠释着这个问题的严重性。5其实,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是对应的。这种对应性主要表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相当,具体表现在双方权利义务在数量范围上大致相当和双方权利义务的互位的对应性。即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就是行政主体的义务,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则是行政主体的权利。我们知道,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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