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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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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论文..毕业论文摘要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确立了我国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制度,其中包含了执行局对案外人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及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应该说,这一制度的设置比之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是一个较大的进步,是一套较为完整、科学,且较为符合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现状的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名词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及配套机制的缺陷。本文将围绕我国的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展开讨论,既阐明其先进性,又指出的需要改进的几个问题..毕业,以期能够对现有制度
2、下的异议审查及今后制度的改革有所助益。论文关键词案外人异议先进性审查制度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修改为第二百零四条,该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制度,其中包含了案外人异议及案外
3、人异议之诉,可以说是一套较为完整的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本文将围绕我国的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展开讨论,以期能够对现有制度下的异议审查及今后制度的改革有所助益。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是一种民事强制执行救济方式。民事执行救济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因执行机构的违法或失当执行行为,而致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程序权利或实体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上给予其救济的一种制度。一般民事强制执行救济措施依据涉及的内容不同,又可分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前者是有关程序问题的救济方式,后者是对实体问题的救济措施。2007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
4、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法条主要解决程序争议,为执行异议制度。第二百零四条主要解决实体争议,为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第2
5、04条,即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案外人异议之诉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法中称为第三人异议之诉,指的是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为不许对该物实施执行之判决之诉讼。一、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的功能(一)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功能民事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性和及时性,同时,也是实现判决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民事强制行为亦是一种权力,其在不当行使时,则会损害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益。在执行中,违法的执行行为和不当的执行行为属于执行瑕疵。执行瑕疵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损害当事人或案外人权益的
6、事实。它从形式上看是违反了民事执行法的规定,从结果上看则是损害了当事人或案外人权益”。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最有效的制约抗衡手段就是对权力说“不”,即异议权。当侵害权利的是国家权力时,权力制约和权利救济是一致的。因此,作为一种体系和结构完整的具有程序正当性的执行制度,就必须设置相应的救济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因违法或不当执行所发生的损害以及有效吸收不满。当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应提供切实可行的救济方法和渠道,可以说,民事执行救济制度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保障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利。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即体现此种救
7、济功能。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对涉及案外人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实体权利的争议处理,在经过案外人异议前置审查之后,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赋予案外人与执行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权进行对抗的权利,体现了对案外人权益的保障。(二)维护稳定的功能德国著名法社会学家N.卢曼提出了这样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程序使结果正当化(通过程序的正当化)。程序是一种吸收当事人不满的机制,故为了充分吸收当事人的不满,需要通过公正的程序来使结果正当化。当民事执行行为侵害案外人的权益,案外人必当产生不满情绪。这时若没有一种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案外人的不
8、满情绪得不到有效、合理的排解,就会对法院甚至是整个社会产生排斥的心理,扰乱社会秩序,因此应当要给案外人一种平等的,充分表达自我的,依法裁决的程序。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的建立,无疑给案外人一种救济的方式,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即从某种意义上讲,“程序结果在内容上的正当性问题,实际上已经转化为是否充分满足程序条件的问题。”二、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独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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