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服务事项及法律依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服务事项及法律依据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1对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主席令第3号,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对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同上3对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4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4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同上5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出资货币、财产的处罚同上6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同上7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同上8对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4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2003年9月4日发布)9对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4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54- 10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同上11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未依法通告或公告债权人的处罚同上12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同上13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同上14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同上15对清算组不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同上16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同上17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同上18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同上19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同上20对未按规定悬挂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同上21对公司未办理有关备案的处罚同上22对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拒不改正的处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5年12月27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3对公司成立两年后或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同上24对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未经许可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处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04年6月14日公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1月6日公布)-54- 25对(非公司企业法人)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或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200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6对(非公司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200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6年2月24日发布)27对(非公司企业法人)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200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8对(非公司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处罚同上29对(非公司企业)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处罚同上30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200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31对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处罚同上32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公布)-54- 33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同上34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35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根据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国务院令第594号公布)36对违反本条例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2月1日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37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同上38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同上39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9月29日公布)40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公布)41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处罚同上42对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处罚同上43对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同上44对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或简化后未备案的处罚同上45对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发布;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0号令于1999年6月23日发布)46对未按规定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处罚同上-54- 47对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200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2000年1月13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07年5月9日修订)《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局令第23号,2006年2月24日发布)48对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同上49对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同上50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1999年8月30日公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2000年1月13日发布)51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同上52对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同上53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处罚同上54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同上55对个人独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同上56对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备案分支机构的处罚同上57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或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处罚同上58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同上-54- 59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或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同上60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1997年2月23日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5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改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61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同上62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同上63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同上64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改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65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同上66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同上67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同上68对私营企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1998年12月3日第二次修订)69对私营企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同上70对私营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同上71对私营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处罚同上72对私营企业出租、转让、出卖、伪造、涂改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处罚同上73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1月6日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74对违法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2004年6月10日公布)-54- 75公务员离职后(原系领导成员的3年内、其他公务员2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05年4月27日公布)76对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77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处罚同上78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处罚同上79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处罚同上80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同上81对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1996年7月5日公布,2004年8月28日修改)82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违法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同上83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同上84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同上85对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处罚同上86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87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同上88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同上89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同上90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同上91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同上92对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公布)-54- 93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情节严重的处罚同上94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95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5年9月6日公布);《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96对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主席令第7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152号令公布施行)97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1986年12月2日公布,2009年4月24日修订)98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公布)99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100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88年12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1990年4月6日公布)101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1997年7月3日公布)102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公布。)-54- 103对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处罚同上104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同上105对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处罚同上106对在化妆品广告宣传中对其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的处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11月13日发布,1990年1月1日施行;)107对化妆品广告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处罚同上108对化妆品广告宣传医疗作用的处罚同上109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处罚《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1997年5月8日发布,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110对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的处罚《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1990年3月2日公布)111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行为的处罚《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1994年4月15日公布)112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25号,2008年5月25日公布)113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114对违反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而逾期未办理的处罚同上115对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公布)116对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处罚同上117对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处罚同上118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处罚同上119对违反规定经营国家一、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的处罚《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公布)-54- 120对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低于成本报价组团社的处罚《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2002年5月27日公布)121对违反规定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处罚《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3号,1990年7月29日公布)122对违反规定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农业部1993年10月5日公布)123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公布)124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同上125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1997年7月21日公布)126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发布)127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情节严重的处罚同上128对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情节严重的处罚同上129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18日公布)130对逾期不办理变更或吊工商登记的行政处罚同上131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2000年2月3日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132对违反规定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未经批准装帧和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处罚同上133对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以及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同上134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处罚《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2001年6月16日公布)135对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处罚同上136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处罚同上137对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06年5月10日公布)-54- 138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罚同上139对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40对销售种畜禽时,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05年12月29日公布)141对销售种畜禽时,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行为的处罚同上142对销售种畜禽时,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行为的处罚同上143对销售种畜禽时,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行为的处罚同上144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同上145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同上146对未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公布)147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同上148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同上149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同上150对销售粮食中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行为的处罚同上151对按规定应获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而未获得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行为的处罚《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4〕230号)152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行为的处罚同上153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或者倒卖陈化粮或者不依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行为的处罚同上-54- 154对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最高粮食库存量的处罚同上155对违反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0号,2005年2月21日公布)156对煤矿未依法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005年9月3日公布)157对未取得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资格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7月22日修订)158对个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以假唱欺骗观众的行政处罚同上159对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处罚同上160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不办理工商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上161对营业性演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从业限制的行政处罚同上162对经纪人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的处罚《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04年8月28日公布)163对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的处罚同上164对经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的处罚同上165对经纪人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的处罚同上166对经纪人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的处罚同上167对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的处罚同上168对经纪人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同上169对除合法制糖企业外,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购糖料的处罚《糖料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2年6月28日公布)170对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2004年8月10日公布)-54- 171对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93年10月3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172对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93年10月31日公布)《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1996年3月15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73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93年10月31日公布)《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1996年3月15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174对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同上175对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93年10月31日公布)176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同上177对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处罚同上178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的处罚同上179对产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真实,不符合要求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180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同上181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同上-54- 182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规定禁止销售产品而进行销售的处罚同上183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处罚同上184对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4年10月27日公布)185对在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含糊不清、引人误解的处罚同上186对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而未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行为的处罚同上187对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准确,未表明出处的处罚同上188对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没有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处罚同上189对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同上190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违法广告的处罚同上191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处罚;对烟草广告未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处罚同上192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处罚同上193对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4年10月27日公布)《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4对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同上-54- 195对广告客户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或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处罚《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1993年7月13日公布)196对在广告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贬低同类产品的处罚《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7对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处罚同上198对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内容违反其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范围的处罚同上199对新闻单位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的处罚同上200对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的处罚同上201对广告经营者不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的处罚同上202对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处罚同上203对违反广告收费、业务代理费规定的处罚同上204对广告主伪造、变造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等证明文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酒类广告行为的处罚《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1995年11月17日发布;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4年10月27日公布)205对广告经营者经营、广告发布者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的处罚同上206对酒类广告不符合卫生许可证事项;使用与医疗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处罚同上-54- 207对酒类广告中出现以下内容的处罚(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饮酒的动作;未成年人形象;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同上208对酒类广告中出现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的处罚同上209对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酒类广告,违反下列规定的处罚(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时至21时)不超过二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十条;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并不得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同上210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5号,2006年7月1日施行)211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行为的处罚同上212对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的处罚同上213对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在其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行为的处罚同上214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行为的处罚同上215对广告经营单位按期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处罚《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发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1998年12月3日修改)216对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截止日期前未参加检查的处罚同上217对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同上-54- 218对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处罚同上219对广告经营审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处罚同上220对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处罚同上221对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处罚《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发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1998年12月3日修订)222对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其他条款的处罚同上223对广告客户发布化妆品广告未持有规定的证明材料,或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处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1993年7月13日发布;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24对化妆品广告内容不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处罚同上225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广告客户未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的处罚同上226对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禁止出现的内容的处罚同上227对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处罚同上228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广告的处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229对发布烟草广告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处罚《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1996年12月30日修订)230对未经批准在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和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的处罚同上231对烟草广告中有吸烟形象、未成年人形象等禁止内容的处罚同上232对烟草广告中未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的处罚同上233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1998年12月3日修订)234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1998年12月3日修订)-54- 235对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236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含有虚假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情节严重的处罚《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4年10月27日发布)237对违反《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处罚《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238对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2年5月14日公布)239对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处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1年9月11日发布,2005年3月22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4年10月27日发布)240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处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1年9月11日发布,2005年3月22日修正)241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处罚《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01年6月6日发布)242对未经批准发布中介活动广告的处罚同上243对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2002年8月3日公布)244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的处罚同上245对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处罚同上246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2002年8月3日公布)247对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处罚同上248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处罚同上249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同上250对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处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2002年2月4日公布)251对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在使用时未标明许可备案号的处罚《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2002年4月22日公布)-54- 252对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处罚《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年7月13日发布)253对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处罚同上254对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处罚同上255对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处罚同上256对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处罚同上257对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处罚同上258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2003年4月17日公布)259对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规定的处罚同上260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认定成立的处罚《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2004年10月20日公布)261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处罚《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4年8月19日修订)262对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同上263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同上264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65对经营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处罚同上26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54- 对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处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1995年7月6日发布)267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1993年12月24日发布)《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68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69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70对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1995年11月23日发布)《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71对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处罚同上272对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处罚同上-54- 273对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1993年12月24日公布)《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74对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处罚同上275对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将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的处罚同上276对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同上277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处罚同上278对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的处罚同上279对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80对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处罚同上281对经营者擅自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处罚同上282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情形下,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同上283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经营单位有以上行为的处罚《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2001年4月21日公布)284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285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处罚同上286同上-54- 对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未按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287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同上288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同上289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同上290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同上291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的处罚《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令第23号,2005年11月1日公布)292对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同上293对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未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的处罚《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294对未经消费者同意,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的处罚同上295对成交前,未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的处罚同上296对成交后,未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的处罚同上297直销企业违反价格明示的处罚同上298对直销企业不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不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处罚同上299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24号,2005年11月1日公布);《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300对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存入、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22号,2005年11月1日公布)《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301对组织策划传销的处罚《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302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罚同上303对参加传销的处罚同上304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处罚同上-54- 305对传销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同上306对未依法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1993年8月20日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307对已被查处而又重复同一违法行为的责任者的处罚《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3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二次修正;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308对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质量证明材料或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同上309对以行贿、受贿或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伪造产地、伪造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地、认证标志、伪劣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标准产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不符合产品证明,不具备使用性能产品的处罚《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3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二次修正;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修正)310对经纪人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1994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第二次修正)311对经纪人为假冒、伪劣商品交易服务的处罚同上312对经纪人利用经纪活动进行骗买骗卖的处罚同上313对经纪人无证无照经营的处罚同上314对经纪人超越批准经营范围的处罚同上315对经纪人勾结中介的一方损害另一方,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与交易双方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同上316对经纪人非法从事国家限制的经纪活动的处罚同上317对经纪人注册时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同上318对经纪人捏造商业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处罚同上319对经纪人借中介之便,自行直接交易或转手交易,侵害委托方利益的处罚同上-54- 320对经纪人泄露交易当事人商业秘密,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处罚同上321对经纪人违背交易当事人意思强买强卖,或者故意损害交易当事人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的处罚同上322对经纪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经纪活动处罚同上323不向消费者告知应当告知的有关事项《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324设定最低消费数额同上325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同上326短缺商品数量或者将包装物计入作为商品的净含量同上327不提供购货或者服务凭证同上328未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范措施同上329不履行商品召回义务同上330未经消费者同意,向第三人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同上331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同上332经营者以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阻挠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尚未构成犯罪的同上333对个体工商、私营企业未经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贵州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条例》(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334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取得垄断地位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处罚《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335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经营者将他人注册商标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专卖”、“专营”、“直销”或者其他类似名义作为营业招牌或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同上336经营者以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为目的,相互串通共同压低或抬高商品的购销价格的处罚同上337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处罚同上338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同上-54- 339对未取得专利权的物品上或在与该物品有关的广告中,作引人误解为己取得专利的虚假表示的处罚同上340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或拒绝、拖延或者谎报的处罚同上341对在食盐市场上销售非小包装食盐的处罚《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342对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同上343对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处罚同上344对不按规定渠道购进食盐的处罚同上345对擅自印制、使用食盐小包装袋和碘盐防伪标志的处罚同上346对交易以国产零部件非法拼装、组装车的的处罚《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2001年12月20日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347对机动车经营交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同上348对违反机动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交易市场规定的处罚同上349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情节严重的处罚《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2006年7月4日修改)350对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政处罚同上351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352对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2011年4月22日发布)353对违反《价格法》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92号,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354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54- 35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处罚同上356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的处罚同上357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处罚同上358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及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359非法招用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360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361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362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同上363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364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同上365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366对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处罚同上367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368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54- 369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370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371对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372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的行政处罚同上373对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政处罚同上374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375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376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政处罚同上377对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378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同上379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政处罚同上380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同上381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382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政处罚同上383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政处罚同上-54- 384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行政处罚同上385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行政处罚同上386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行政处罚同上387对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的同上388对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政处罚同上389对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发布)390对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1月15日发布)391对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未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接受工商监管的处罚同上392对拍卖企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的处罚同上393对拍卖企业未按规定发布拍卖公告;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同上394对拍卖企业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处罚同上395对委托人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同上396对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2003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397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398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同上399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同上400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同上-54- 401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同上402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同上403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通过)404对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处罚同上405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同上406对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处罚的处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2005年10月19日通过)407对批发、零售、储运禁止酒类商品,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处罚的处罚同上408对企业未经过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处罚《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令第49号,2006年10月10日发布)409对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一证多厂”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同上410对无照从事皮棉经营活动的处罚同上411对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棉花的处罚同上412对棉花收购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行为的处罚同上413对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行为的处罚同上414对棉花销售企业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行为的处罚同上415对棉花销售企业签订棉花销售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履约的处罚同上416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的处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8号,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417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经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54- 418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处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2007年5月28日发布)419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同上420对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处罚同上421对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罚同上422对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同上423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同上424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5号,2007年5月11日公布)425对违反《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4号,2007年6月27日发布)426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427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同上428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同上429对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同上430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同上431对销售者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处罚同上432对经营者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处罚《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433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引起消费者恐慌的处罚同上-54- 434对国家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发布广告的处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2007年3月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4年10月27日公布)435对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的处罚同上436对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处罚同上437对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的处罚同上438对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未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的处罚同上439对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007年3月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4年10月27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年9月2日发布)440对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2007年3月3日发布)441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和构成虚假广告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07年03月1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4年10月27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年9月2日发布)442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443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44对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停止生产、不召回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的行政处罚同上-54- 445对乳制品销售者不停止销售、不追回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46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政处罚同上447对未经许可或不符合规定收购生鲜乳的行政处罚同上448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行政处罚同上449对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畜禽屠宰场、商场(超市)、专卖店、配送中心、仓储单位等未按规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处罚《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07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450对违反塑料购物袋销售有关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4月16日商务部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451对违反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查验制度的行政处罚同上452对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行为的行政处罚同上453对非法生产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及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政处罚《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7号,2009年1月13日公布)454对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行政处罚同上455对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56对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行政处罚同上457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行政处罚同上458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清洗未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行政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3月11日公布,2009年1月24日修订)459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460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同上-54- 461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行政处罚《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462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同上463对于买卖的国家禁止流通物品、非法买卖的国家限制流通物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64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时,合同当事人不如实提供合同订立、履行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政处罚同上465对格式合同提供方违反备案规定的行政处罚同上466对格式合同提供方不按规定进行修改的行政处罚同上467对农资经营者未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自2009年9月21日发布)468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的处罚同上469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未采取整改措施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470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行政处罚同上471对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政处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09年7月30日公布)472对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73对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74对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75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同上-54- 476对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77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78对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79对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80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同上481对食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的行政处罚同上482对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物的工作的行政处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09年7月30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483对食品经营企业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行政处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09年7月30日公布)484对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未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的行政处罚同上485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不真实,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行政处罚同上486对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未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未做好相关记录的行政处罚同上487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88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政处罚同上489对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90对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54- 491对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09年7月30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492对经营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93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政处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09年7月30日公布)494对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行政处罚同上495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违反相关规定的同上496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行政处罚同上497对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行政处罚同上498对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行政处罚同上499对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同上500对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行政处罚同上501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的行政处罚同上502对违反《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09年7月30日发布)503对国家禁止发布广告的医疗器械发布广告的处罚《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2009年4月2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4年10月27日公布)504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未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的处罚同上-54- 505对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同上506对旅行社或者分社业务超范围经营及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507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同上508对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处罚同上509对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同上510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同上511对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处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08年12月31日发布)512对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处罚同上513对中介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贵州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514对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0号,2010年7月12日颁布)515对商标代理组织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处罚。同上516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处罚同上517对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其他非法活动同上518对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处罚同上519对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同上520对商标代理人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和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接受委托的处罚同上-54- 521对商标代理人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同上522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组织的处罚同上523对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9号,2010年5月31日公布)524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同上525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未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未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的行政处罚同上526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内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同上527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进行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审查和登记,未建立登记档案、定期核实更新的处罚或未将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的处罚。同上528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将收集的消费者信息,不正当使用,公开、出租、出售的处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擅自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的处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9号,2010年5月3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年9月2日公布)《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1号,1995年11月23日发布)529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0年1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530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情节严重需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原登记机关实施。下同)同上-54- 531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同上532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同上533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同上534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处罚同上535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同上536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处罚同上537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同上538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同上539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同上540对合同欺诈行为的处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2010年10月13日发布)541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处罚同上542对合同欺诈及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的处罚同上543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承担责任行为的处罚同上544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行为的处罚同上545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行为的处罚同上546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2009年4月22日公布)547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2010年8月25日通过)-54- 548对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处罚《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1999年10月7日发布)549对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处罚同上550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处罚同上551对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处罚同上552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1990年11月22日发布)553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0月1日发布)554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并造成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处罚同上555对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不营业或停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556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或超范围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8号,2007年3月27日公布)557对生产、经销的产品、商品有致命缺陷的处罚《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1990年2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1990]5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558对生产、经销的产品、商品有重大缺陷的处罚同上559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同上560生产经销的产品、商品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罚同上561对获得国家质量奖或优质产品奖的企业其优质产品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处罚同上562对经销国家规定实行“三包”规定、欺骗用户、不负责任的处罚同上563对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假冒伪劣商品之一的处罚《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1997年11月27日黔南自治州第十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3日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批二次会议批准,1998年7月24日黔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施行)564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七)、(八)项所列假冒伪劣商品之一的处罚同上-54- 565对用户、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销售者不予退货、赔偿损失的处罚同上566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转移、隐匿、销毁、出售被封存的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处罚同上567对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场地设备、仓储保管、运输服务等条件的处罚同上行政强制措施事项(21项)序号行政强制措施内容法律依据1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责令暂停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年9月2日公布)2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982年8月23日通过。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1993年2月22日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2000年7月8日修订)4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的查封、扣押;以及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的查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1月6日公布)5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作临时扣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年6月2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51号,2005年12月18日修改)6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的查封、扣押《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2002年2月4日公布,4月1日施行。7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查封、取缔《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2001年6月16日公布)8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的营业执照的暂扣《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005年9月3日公布)9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物品的查封、扣押《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10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查封、扣押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54- 11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的查封、扣押《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12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公布)13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查封、扣押《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2009年1月13日发布,2009年3月1日起施行)14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以及对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查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2月28日发布)15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以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查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2007年7月26日发布)16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的查封、扣押;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以及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扣押《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10月9日发布)17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扣押,以及对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扣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18对非法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活动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的扣押;以及对有关场所的临时查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9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的查封,以及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的扣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对与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财物、工具等的查封、扣押《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1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8号,2007年9月4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54- 行政强制执行事项(1项)序号行政强制执行内容法律依据1加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行政服务事项(2项)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1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消费者申诉行政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1998年12月3日公布)-54- 独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运行流程图办案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填写预定格式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执行。立卷归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二)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54- 独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运行流程图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后立案;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及移送、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核审告知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1、办案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需委托其他工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2、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3、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4、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认为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法制机构核审;法制机构根据案情提出核审意见和建议:同意办案机构处罚意见的,建议报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建议修改;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正;对程序不合法的,建议纠正;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建议销案;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对超出管辖权、涉嫌犯罪的,建议移送。处罚建议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视拟作处罚的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1、局机关负责人审查后,根据情况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2、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3、处理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后仍不能作出的,由局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认为应予以销案、不予处罚、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时进入听证程序。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注: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按照省工商局《重大、复杂案件评审制度(试行)》的规定,提交局案件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54- 独山县工商局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运行流程图-54- 申请人到政务中心工商局登记注册大厅服务窗口,根据登记内容和需要,分别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也可以通过贵州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org.cn)自行下载相应文书表格(设立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章程;4、主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5、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7、住所使用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1、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变更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签署或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4、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5、依据变更内容提交相关的变更材料:①变更名称的,要提供名称变更通知书;②变更地址的,提供供场地使用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合同);③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供验资报告;④股权转让的,提供转让协议及新股东身份证明。⑤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注销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企业申请人签署或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无主管部门的则不提交此项材料;4、投资人或清算组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5、人民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的证明文件;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7、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印章、IC卡;8、有无分支机构的查询证明,有分支机构的应一并注销企业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予以登记,根据登记内容分别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或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决定予以登记的,根据登记内容分别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或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决定不予登记的,出具《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54- 独山县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运行流程图申请人到政务中心工商局注册登记窗口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申请人也可以通过贵州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org.cn)自行下载相关申请表格。申请人将预先拟定好的企业名称,在工商局服务大厅窗口进行名称查重。申请人提交如下材料: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4、提交特殊名称申请的,应同时提交名称相关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材料有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不予核准登记的,制发书面通知书,将不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54-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发展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以规范为目的,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监管理念,服务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根据立法目的、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54-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案同罚”。在处罚违法行为时应当参照过去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一机关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要以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为首要目的,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的,逾期不改正或不办理(登记)方能实施行政处罚的,方能实施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第九条 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位阶高的法律规范;-54-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新的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的首次违法行为,免予财产罚:(一)对有固定营业场所,并且符合个体工商户从业条件,其所经营项目不涉及法定的前置行政许可而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能在限期内改正的;(二)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但能在限期内改正的;(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不涉及前置行政许可,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但能在限期内改正的;(四)超范围经营,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但能在限期内改正的;(五)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54-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企业出资期限届满,未按期缴付注册资本,但达到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前,能主动补足的;(二)企业已经具备开业条件(包括需前置审批的手续已完备),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并且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三)生产经营者利用非大众传媒对自身或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进行宣传,一般性用语不当,不存在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误导消费者,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后果的;(四)企业在使用企业名称过程中,将企业登记注册的名称简化,未报登记机关备案,对他人企业名称不构成侵权的;-54- (五)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规范(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但未造成误认、对他人产品或包装不构成侵权的;(六)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较轻并能及时纠正的。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二)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三)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六)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七)对检举、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八)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一)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二)未经登记擅自从事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行为;(三)制造销售危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坑农害农的假冒伪劣商品行为;-54- (四)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医疗器械、农资、房地产等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五)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权行为;(六)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七)商业贿赂行为;(八)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行为;(九)合同欺诈行为;(十)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行政罚款自由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划分为三个层次:从轻处罚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30%以下,从重处罚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70%以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在罚款限额的30%-70%范围内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法律规范对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实施中应确定合理的具体期限,一般为20日。第十八条 办案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导意见的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幅度说明其事实、依据和理由。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幅度不当,提出改变处罚幅度核审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54-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案件评查和执法检查中,应对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应依法移送,不得以罚代刑。第二十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不予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以内”不含本数。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指导意见。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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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服务事项及法律依据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1对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主席令第3号,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对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同上3对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4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4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同上5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出资货币、财产的处罚同上6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同上7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同上8对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4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2003年9月4日发布)9对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4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54- 10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同上11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未依法通告或公告债权人的处罚同上12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同上13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同上14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同上15对清算组不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同上16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同上17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同上18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同上19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同上20对未按规定悬挂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同上21对公司未办理有关备案的处罚同上22对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拒不改正的处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5年12月27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3对公司成立两年后或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同上24对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未经许可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处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04年6月14日公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1月6日公布)-54- 25对(非公司企业法人)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或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200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6对(非公司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200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6年2月24日发布)27对(非公司企业法人)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200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8对(非公司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处罚同上29对(非公司企业)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处罚同上30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200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31对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处罚同上32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公布)-54- 33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同上34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35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根据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国务院令第594号公布)36对违反本条例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2月1日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37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同上38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同上39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9月29日公布)40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公布)41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处罚同上42对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处罚同上43对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同上44对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或简化后未备案的处罚同上45对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发布;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0号令于1999年6月23日发布)46对未按规定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处罚同上-54- 47对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200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2000年1月13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07年5月9日修订)《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局令第23号,2006年2月24日发布)48对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同上49对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同上50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1999年8月30日公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2000年1月13日发布)51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同上52对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同上53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处罚同上54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同上55对个人独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同上56对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备案分支机构的处罚同上57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或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处罚同上58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同上-54- 59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或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同上60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1997年2月23日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5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改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61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同上62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同上63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同上64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1997年11月19日发布;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改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65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同上66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同上67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同上68对私营企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1998年12月3日第二次修订)69对私营企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同上70对私营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同上71对私营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处罚同上72对私营企业出租、转让、出卖、伪造、涂改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处罚同上73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1月6日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74对违法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2004年6月10日公布)-54- 75公务员离职后(原系领导成员的3年内、其他公务员2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05年4月27日公布)76对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77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处罚同上78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处罚同上79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处罚同上80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同上81对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1996年7月5日公布,2004年8月28日修改)82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违法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同上83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同上84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同上85对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处罚同上86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87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同上88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同上89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同上90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同上91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同上92对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公布)-54- 93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情节严重的处罚同上94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95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5年9月6日公布);《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96对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主席令第7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152号令公布施行)97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1986年12月2日公布,2009年4月24日修订)98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公布)99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100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88年12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1990年4月6日公布)101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1997年7月3日公布)102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公布。)-54- 103对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处罚同上104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同上105对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处罚同上106对在化妆品广告宣传中对其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的处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11月13日发布,1990年1月1日施行;)107对化妆品广告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处罚同上108对化妆品广告宣传医疗作用的处罚同上109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处罚《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1997年5月8日发布,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110对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的处罚《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1990年3月2日公布)111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行为的处罚《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1994年4月15日公布)112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25号,2008年5月25日公布)113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114对违反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而逾期未办理的处罚同上115对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公布)116对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处罚同上117对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处罚同上118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处罚同上119对违反规定经营国家一、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的处罚《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公布)-54- 120对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低于成本报价组团社的处罚《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2002年5月27日公布)121对违反规定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处罚《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3号,1990年7月29日公布)122对违反规定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农业部1993年10月5日公布)123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公布)124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同上125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1997年7月21日公布)126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发布)127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情节严重的处罚同上128对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情节严重的处罚同上129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18日公布)130对逾期不办理变更或吊工商登记的行政处罚同上131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2000年2月3日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132对违反规定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未经批准装帧和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处罚同上133对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以及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同上134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处罚《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2001年6月16日公布)135对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处罚同上136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处罚同上137对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06年5月10日公布)-54- 138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罚同上139对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40对销售种畜禽时,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05年12月29日公布)141对销售种畜禽时,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行为的处罚同上142对销售种畜禽时,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行为的处罚同上143对销售种畜禽时,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行为的处罚同上144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同上145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同上146对未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公布)147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同上148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同上149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同上150对销售粮食中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行为的处罚同上151对按规定应获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而未获得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行为的处罚《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4〕230号)152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行为的处罚同上153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或者倒卖陈化粮或者不依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行为的处罚同上-54- 154对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最高粮食库存量的处罚同上155对违反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0号,2005年2月21日公布)156对煤矿未依法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005年9月3日公布)157对未取得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资格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7月22日修订)158对个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以假唱欺骗观众的行政处罚同上159对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处罚同上160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不办理工商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上161对营业性演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从业限制的行政处罚同上162对经纪人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的处罚《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04年8月28日公布)163对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的处罚同上164对经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的处罚同上165对经纪人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的处罚同上166对经纪人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的处罚同上167对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的处罚同上168对经纪人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同上169对除合法制糖企业外,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购糖料的处罚《糖料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2年6月28日公布)170对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2004年8月10日公布)-54- 171对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93年10月3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172对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93年10月31日公布)《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1996年3月15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73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93年10月31日公布)《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1996年3月15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174对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同上175对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93年10月31日公布)176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同上177对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处罚同上178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的处罚同上179对产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真实,不符合要求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180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同上181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同上-54- 182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规定禁止销售产品而进行销售的处罚同上183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处罚同上184对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4年10月27日公布)185对在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含糊不清、引人误解的处罚同上186对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而未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行为的处罚同上187对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准确,未表明出处的处罚同上188对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没有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处罚同上189对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同上190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违法广告的处罚同上191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处罚;对烟草广告未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处罚同上192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处罚同上193对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4年10月27日公布)《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4对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同上-54- 195对广告客户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或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处罚《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1993年7月13日公布)196对在广告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贬低同类产品的处罚《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7对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处罚同上198对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内容违反其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范围的处罚同上199对新闻单位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的处罚同上200对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的处罚同上201对广告经营者不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的处罚同上202对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处罚同上203对违反广告收费、业务代理费规定的处罚同上204对广告主伪造、变造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等证明文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酒类广告行为的处罚《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1995年11月17日发布;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4年10月27日公布)205对广告经营者经营、广告发布者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的处罚同上206对酒类广告不符合卫生许可证事项;使用与医疗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处罚同上-54- 207对酒类广告中出现以下内容的处罚(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饮酒的动作;未成年人形象;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同上208对酒类广告中出现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的处罚同上209对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酒类广告,违反下列规定的处罚(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时至21时)不超过二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十条;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并不得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同上210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5号,2006年7月1日施行)211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行为的处罚同上212对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的处罚同上213对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在其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行为的处罚同上214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行为的处罚同上215对广告经营单位按期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处罚《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发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1998年12月3日修改)216对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截止日期前未参加检查的处罚同上217对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同上-54- 218对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处罚同上219对广告经营审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处罚同上220对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处罚同上221对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处罚《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发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1998年12月3日修订)222对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其他条款的处罚同上223对广告客户发布化妆品广告未持有规定的证明材料,或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处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1993年7月13日发布;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24对化妆品广告内容不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处罚同上225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广告客户未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的处罚同上226对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禁止出现的内容的处罚同上227对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处罚同上228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广告的处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229对发布烟草广告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处罚《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1996年12月30日修订)230对未经批准在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和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的处罚同上231对烟草广告中有吸烟形象、未成年人形象等禁止内容的处罚同上232对烟草广告中未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的处罚同上233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发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1998年12月3日修订)234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1998年12月3日修订)-54- 235对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236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含有虚假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情节严重的处罚《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4年10月27日发布)237对违反《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处罚《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238对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2年5月14日公布)239对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处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1年9月11日发布,2005年3月22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4年10月27日发布)240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处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1年9月11日发布,2005年3月22日修正)241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处罚《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01年6月6日发布)242对未经批准发布中介活动广告的处罚同上243对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2002年8月3日公布)244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的处罚同上245对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处罚同上246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2002年8月3日公布)247对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处罚同上248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处罚同上249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同上250对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处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2002年2月4日公布)251对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在使用时未标明许可备案号的处罚《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2002年4月22日公布)-54- 252对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处罚《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年7月13日发布)253对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处罚同上254对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处罚同上255对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处罚同上256对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处罚同上257对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处罚同上258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2003年4月17日公布)259对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规定的处罚同上260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认定成立的处罚《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2004年10月20日公布)261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处罚《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4年8月19日修订)262对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同上263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同上264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65对经营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处罚同上26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54- 对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处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1995年7月6日发布)267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1993年12月24日发布)《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68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69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70对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1995年11月23日发布)《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71对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处罚同上272对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处罚同上-54- 273对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1993年12月24日公布)《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74对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处罚同上275对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将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的处罚同上276对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同上277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处罚同上278对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的处罚同上279对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80对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处罚同上281对经营者擅自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处罚同上282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情形下,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同上283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经营单位有以上行为的处罚《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2001年4月21日公布)284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285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处罚同上286同上-54- 对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未按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287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同上288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同上289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同上290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同上291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的处罚《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令第23号,2005年11月1日公布)292对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同上293对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未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的处罚《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294对未经消费者同意,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的处罚同上295对成交前,未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的处罚同上296对成交后,未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的处罚同上297直销企业违反价格明示的处罚同上298对直销企业不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不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处罚同上299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24号,2005年11月1日公布);《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300对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存入、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22号,2005年11月1日公布)《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301对组织策划传销的处罚《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302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罚同上303对参加传销的处罚同上304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处罚同上-54- 305对传销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同上306对未依法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1993年8月20日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307对已被查处而又重复同一违法行为的责任者的处罚《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3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二次修正;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308对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质量证明材料或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同上309对以行贿、受贿或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伪造产地、伪造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地、认证标志、伪劣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标准产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不符合产品证明,不具备使用性能产品的处罚《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3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二次修正;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修正)310对经纪人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1994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第二次修正)311对经纪人为假冒、伪劣商品交易服务的处罚同上312对经纪人利用经纪活动进行骗买骗卖的处罚同上313对经纪人无证无照经营的处罚同上314对经纪人超越批准经营范围的处罚同上315对经纪人勾结中介的一方损害另一方,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与交易双方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同上316对经纪人非法从事国家限制的经纪活动的处罚同上317对经纪人注册时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同上318对经纪人捏造商业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处罚同上319对经纪人借中介之便,自行直接交易或转手交易,侵害委托方利益的处罚同上-54- 320对经纪人泄露交易当事人商业秘密,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处罚同上321对经纪人违背交易当事人意思强买强卖,或者故意损害交易当事人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的处罚同上322对经纪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经纪活动处罚同上323不向消费者告知应当告知的有关事项《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324设定最低消费数额同上325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同上326短缺商品数量或者将包装物计入作为商品的净含量同上327不提供购货或者服务凭证同上328未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范措施同上329不履行商品召回义务同上330未经消费者同意,向第三人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同上331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同上332经营者以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阻挠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尚未构成犯罪的同上333对个体工商、私营企业未经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贵州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条例》(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334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取得垄断地位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处罚《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335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经营者将他人注册商标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专卖”、“专营”、“直销”或者其他类似名义作为营业招牌或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同上336经营者以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为目的,相互串通共同压低或抬高商品的购销价格的处罚同上337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处罚同上338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同上-54- 339对未取得专利权的物品上或在与该物品有关的广告中,作引人误解为己取得专利的虚假表示的处罚同上340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或拒绝、拖延或者谎报的处罚同上341对在食盐市场上销售非小包装食盐的处罚《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342对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同上343对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处罚同上344对不按规定渠道购进食盐的处罚同上345对擅自印制、使用食盐小包装袋和碘盐防伪标志的处罚同上346对交易以国产零部件非法拼装、组装车的的处罚《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2001年12月20日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347对机动车经营交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同上348对违反机动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交易市场规定的处罚同上349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情节严重的处罚《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2006年7月4日修改)350对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政处罚同上351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352对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2011年4月22日发布)353对违反《价格法》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92号,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354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54- 35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处罚同上356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的处罚同上357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处罚同上358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及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359非法招用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360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361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362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同上363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364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同上365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366对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处罚同上367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368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54- 369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370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371对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372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的行政处罚同上373对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政处罚同上374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375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376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政处罚同上377对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378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同上379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政处罚同上380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同上381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382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政处罚同上383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政处罚同上-54- 384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行政处罚同上385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行政处罚同上386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行政处罚同上387对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的同上388对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政处罚同上389对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发布)390对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1月15日发布)391对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未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接受工商监管的处罚同上392对拍卖企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的处罚同上393对拍卖企业未按规定发布拍卖公告;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同上394对拍卖企业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处罚同上395对委托人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同上396对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2003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397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398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同上399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同上400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同上-54- 401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同上402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同上403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通过)404对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处罚同上405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同上406对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处罚的处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2005年10月19日通过)407对批发、零售、储运禁止酒类商品,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处罚的处罚同上408对企业未经过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处罚《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令第49号,2006年10月10日发布)409对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一证多厂”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同上410对无照从事皮棉经营活动的处罚同上411对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棉花的处罚同上412对棉花收购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行为的处罚同上413对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行为的处罚同上414对棉花销售企业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行为的处罚同上415对棉花销售企业签订棉花销售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履约的处罚同上416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的处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8号,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417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经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54- 418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处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2007年5月28日发布)419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同上420对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处罚同上421对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罚同上422对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同上423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同上424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5号,2007年5月11日公布)425对违反《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4号,2007年6月27日发布)426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427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同上428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同上429对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同上430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同上431对销售者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处罚同上432对经营者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处罚《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433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引起消费者恐慌的处罚同上-54- 434对国家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发布广告的处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2007年3月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4年10月27日公布)435对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的处罚同上436对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处罚同上437对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的处罚同上438对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未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的处罚同上439对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007年3月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4年10月27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年9月2日发布)440对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2007年3月3日发布)441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和构成虚假广告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07年03月1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4年10月27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年9月2日发布)442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443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44对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停止生产、不召回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的行政处罚同上-54- 445对乳制品销售者不停止销售、不追回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46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政处罚同上447对未经许可或不符合规定收购生鲜乳的行政处罚同上448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行政处罚同上449对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畜禽屠宰场、商场(超市)、专卖店、配送中心、仓储单位等未按规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处罚《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07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450对违反塑料购物袋销售有关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4月16日商务部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451对违反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查验制度的行政处罚同上452对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行为的行政处罚同上453对非法生产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及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政处罚《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7号,2009年1月13日公布)454对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行政处罚同上455对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56对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行政处罚同上457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行政处罚同上458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清洗未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行政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3月11日公布,2009年1月24日修订)459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460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同上-54- 461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行政处罚《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462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同上463对于买卖的国家禁止流通物品、非法买卖的国家限制流通物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64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时,合同当事人不如实提供合同订立、履行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政处罚同上465对格式合同提供方违反备案规定的行政处罚同上466对格式合同提供方不按规定进行修改的行政处罚同上467对农资经营者未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自2009年9月21日发布)468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的处罚同上469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未采取整改措施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470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行政处罚同上471对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政处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09年7月30日公布)472对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73对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74对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75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同上-54- 476对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77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78对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79对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80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同上481对食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的行政处罚同上482对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物的工作的行政处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09年7月30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483对食品经营企业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行政处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09年7月30日公布)484对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未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的行政处罚同上485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不真实,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行政处罚同上486对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未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未做好相关记录的行政处罚同上487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88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政处罚同上489对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90对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54- 491对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09年7月30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492对经营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行政处罚同上493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政处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09年7月30日公布)494对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行政处罚同上495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违反相关规定的同上496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行政处罚同上497对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行政处罚同上498对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行政处罚同上499对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同上500对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行政处罚同上501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的行政处罚同上502对违反《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09年7月30日发布)503对国家禁止发布广告的医疗器械发布广告的处罚《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2009年4月2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4年10月27日公布)504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未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的处罚同上-54- 505对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同上506对旅行社或者分社业务超范围经营及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507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同上508对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处罚同上509对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同上510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同上511对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处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08年12月31日发布)512对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处罚同上513对中介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贵州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514对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0号,2010年7月12日颁布)515对商标代理组织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处罚。同上516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处罚同上517对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其他非法活动同上518对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处罚同上519对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同上520对商标代理人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和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接受委托的处罚同上-54- 521对商标代理人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同上522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组织的处罚同上523对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9号,2010年5月31日公布)524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同上525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未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未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的行政处罚同上526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内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同上527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进行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审查和登记,未建立登记档案、定期核实更新的处罚或未将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的处罚。同上528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将收集的消费者信息,不正当使用,公开、出租、出售的处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擅自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的处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9号,2010年5月3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年9月2日公布)《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1号,1995年11月23日发布)529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0年1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530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情节严重需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原登记机关实施。下同)同上-54- 531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同上532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同上533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同上534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处罚同上535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同上536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处罚同上537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同上538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同上539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同上540对合同欺诈行为的处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2010年10月13日发布)541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处罚同上542对合同欺诈及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的处罚同上543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承担责任行为的处罚同上544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行为的处罚同上545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行为的处罚同上546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2009年4月22日公布)547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2010年8月25日通过)-54- 548对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处罚《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1999年10月7日发布)549对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处罚同上550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处罚同上551对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处罚同上552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1990年11月22日发布)553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0月1日发布)554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并造成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处罚同上555对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不营业或停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556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或超范围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8号,2007年3月27日公布)557对生产、经销的产品、商品有致命缺陷的处罚《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1990年2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1990]5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558对生产、经销的产品、商品有重大缺陷的处罚同上559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同上560生产经销的产品、商品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罚同上561对获得国家质量奖或优质产品奖的企业其优质产品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处罚同上562对经销国家规定实行“三包”规定、欺骗用户、不负责任的处罚同上563对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假冒伪劣商品之一的处罚《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1997年11月27日黔南自治州第十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3日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批二次会议批准,1998年7月24日黔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施行)564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七)、(八)项所列假冒伪劣商品之一的处罚同上-54- 565对用户、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销售者不予退货、赔偿损失的处罚同上566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转移、隐匿、销毁、出售被封存的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处罚同上567对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场地设备、仓储保管、运输服务等条件的处罚同上行政强制措施事项(21项)序号行政强制措施内容法律依据1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责令暂停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年9月2日公布)2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982年8月23日通过。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1993年2月22日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2000年7月8日修订)4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的查封、扣押;以及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的查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1月6日公布)5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作临时扣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年6月2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451号,2005年12月18日修改)6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的查封、扣押《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2002年2月4日公布,4月1日施行。7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查封、取缔《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2001年6月16日公布)8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的营业执照的暂扣《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005年9月3日公布)9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物品的查封、扣押《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10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查封、扣押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54- 11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的查封、扣押《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12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公布)13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查封、扣押《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2009年1月13日发布,2009年3月1日起施行)14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以及对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查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2月28日发布)15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以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查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2007年7月26日发布)16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的查封、扣押;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以及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扣押《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10月9日发布)17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扣押,以及对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扣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18对非法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活动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的扣押;以及对有关场所的临时查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9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的查封,以及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的扣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对与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财物、工具等的查封、扣押《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1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8号,2007年9月4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54- 行政强制执行事项(1项)序号行政强制执行内容法律依据1加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行政服务事项(2项)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1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消费者申诉行政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1998年12月3日公布)-54- 独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运行流程图办案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填写预定格式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执行。立卷归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一)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二)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54- 独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运行流程图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后立案;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及移送、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核审告知处罚决定执行立卷归档1、办案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需委托其他工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2、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3、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4、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认为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法制机构核审;法制机构根据案情提出核审意见和建议:同意办案机构处罚意见的,建议报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建议修改;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正;对程序不合法的,建议纠正;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建议销案;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对超出管辖权、涉嫌犯罪的,建议移送。处罚建议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视拟作处罚的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1、局机关负责人审查后,根据情况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2、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3、处理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后仍不能作出的,由局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认为应予以销案、不予处罚、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时进入听证程序。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注: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按照省工商局《重大、复杂案件评审制度(试行)》的规定,提交局案件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54- 独山县工商局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运行流程图-54- 申请人到政务中心工商局登记注册大厅服务窗口,根据登记内容和需要,分别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也可以通过贵州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org.cn)自行下载相应文书表格(设立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章程;4、主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5、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7、住所使用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1、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变更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签署或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4、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5、依据变更内容提交相关的变更材料:①变更名称的,要提供名称变更通知书;②变更地址的,提供供场地使用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合同);③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供验资报告;④股权转让的,提供转让协议及新股东身份证明。⑤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注销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企业申请人签署或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无主管部门的则不提交此项材料;4、投资人或清算组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5、人民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的证明文件;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7、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印章、IC卡;8、有无分支机构的查询证明,有分支机构的应一并注销企业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予以登记,根据登记内容分别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或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决定予以登记的,根据登记内容分别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或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决定不予登记的,出具《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54- 独山县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运行流程图申请人到政务中心工商局注册登记窗口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申请人也可以通过贵州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org.cn)自行下载相关申请表格。申请人将预先拟定好的企业名称,在工商局服务大厅窗口进行名称查重。申请人提交如下材料: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4、提交特殊名称申请的,应同时提交名称相关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材料有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不予核准登记的,制发书面通知书,将不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54-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发展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以规范为目的,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监管理念,服务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根据立法目的、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54-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案同罚”。在处罚违法行为时应当参照过去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一机关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要以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为首要目的,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的,逾期不改正或不办理(登记)方能实施行政处罚的,方能实施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第九条 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位阶高的法律规范;-54-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新的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的首次违法行为,免予财产罚:(一)对有固定营业场所,并且符合个体工商户从业条件,其所经营项目不涉及法定的前置行政许可而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能在限期内改正的;(二)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但能在限期内改正的;(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不涉及前置行政许可,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但能在限期内改正的;(四)超范围经营,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但能在限期内改正的;(五)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54-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企业出资期限届满,未按期缴付注册资本,但达到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前,能主动补足的;(二)企业已经具备开业条件(包括需前置审批的手续已完备),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并且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三)生产经营者利用非大众传媒对自身或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进行宣传,一般性用语不当,不存在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误导消费者,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后果的;(四)企业在使用企业名称过程中,将企业登记注册的名称简化,未报登记机关备案,对他人企业名称不构成侵权的;-54- (五)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规范(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但未造成误认、对他人产品或包装不构成侵权的;(六)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较轻并能及时纠正的。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二)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三)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六)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七)对检举、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八)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一)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二)未经登记擅自从事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行为;(三)制造销售危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坑农害农的假冒伪劣商品行为;-54- (四)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医疗器械、农资、房地产等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五)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权行为;(六)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七)商业贿赂行为;(八)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行为;(九)合同欺诈行为;(十)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行政罚款自由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划分为三个层次:从轻处罚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30%以下,从重处罚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70%以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在罚款限额的30%-70%范围内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法律规范对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实施中应确定合理的具体期限,一般为20日。第十八条 办案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导意见的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幅度说明其事实、依据和理由。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幅度不当,提出改变处罚幅度核审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54-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案件评查和执法检查中,应对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应依法移送,不得以罚代刑。第二十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不予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以内”不含本数。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指导意见。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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